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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4:12:49
  • 也谈协商民主的价值问题
  •     本世纪晚期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又译为商议性民主、审议式民主等)理论,反映了各国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基本趋势,相应地也说明人们在民主意识上的深化。协商民主理论提出后,马上受到各国理论界的重视,我国理论界也很快地引进了这个理论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许多论著对协商民主的价值给与了肯定性的评价,这说明我们的民主意识正在增强;不过,从一些论著来看,对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还有待深化。燕继荣同志的《协商民主的价值何在?》一文(见2006年12月4日《学习时报》,以下简称“燕文”),对协商民主的价值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读后受到启发。但是,燕文中的一些观点,我认为有失全面性,而且这也反映了目前理论界关于协商民主价值讨论中的一些倾向性问题。这里,我提出自己的一些不同看法,与燕继荣同志商榷。

    燕文认为,在中国当代社会中,协商民主已经被视为与选举(票决)民主“相并列”的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是对陷入“困境”的选举民主的一种“补救”。燕文还指出,现在人们通常把选举看成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而投票表决则被视为民主政治的主要形式。燕文写道:“对民主的这种理解关注的是谁适合当‘统治者’,而不是如何‘统治’,建立在这种理解之上的制度安排侧重于民主的‘准入’程序,而不是民主决策过程。”他认为这是对民主的“狭隘”理解。这就是说,选举(票决)民主已经陷入“困境”,所以,按照作者思考的逻辑结论就是必须以协商民主的形式来“补救”。这就是燕文所要论证的协商民主的“价值”。

    首先,我认为作者所说的选举(票决)民主已经陷入“困境”的说法,是不符合实际的,起码是不符合我国实际的。事实说明,我国的民主政治目前正处于逐渐完善的阶段,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形式,自由的选举(票决)民主正在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谁都知道,在目前的中国,无论是国家领导人的产生还是重大法律、决策的制定,主要是以投票表决这种民主形式来实现的,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行这种民主形式的根本保障。这就是说,“选举(票决)民主”,即投票表决这种民主形式,不但是权力产生、权力分配的根本机制,也是法律形成、重大决策制定的基本方式。所以,作者说选举(票决)民主只是“侧重于民主的‘准入’程序,而不是民主决策过程”,这是不符合我国实际的;同样道理,作者认为选举(票决)民主已经陷入“困境”,这也是缺乏基本事实根据的。

    其次,我认为,燕文在强调协商民主价值的时候,实际上否定了选举(票决)民主的价值,这是站不住脚的。作者质疑说:“民主难道仅仅意味着四年或五年一次的自由选举吗?由选举产生的领导人,他们所制定的公共政策真的能体现民意吗?如果不能,或者如果由他们所组成的政府违背公民利益而行事的话那该怎么办?”这就是说,在燕文看来,“选举(票决)民主”是一种没有什么价值的民主形式。但是,如果认真研究我国的现实政治生活的话,就会清楚地看到,“选举(票决)民主”实际上是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主要形式,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根本形式。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就是依法进行投票表决——选举国家和政府的领导人、通过法律文件、制定法规,等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四年或五年一次的自由选举”,对人民来说,那是一种神圣的民主形式,是人民的意志的正式表达;同样道理,由此所产生的政府以及他们所制定的政策是不是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是没有理由随便怀疑的——因为这些政治行为恰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否则,那就是选举者自己对自己不相信了!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在目前的我国政治生活中,如果否定“选举(票决)民主”的基本价值,那实质上就是否定社会主义民主本身。所以,燕文对选举(票决)民主形式的所谓“质疑”,是没有道理的。

    再其次,燕文认为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是“相并列”的重要民主形式,我认为对协商民主价值的这种论断,是不准确的。前面说过,选举(票决)民主是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形式,但是,不必讳言,任何一种民主形式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所以,在我国实行选举(票决)民主的过程中,一直伴随着政治协商的民主形式,它在实践中祢补着选举(票决)民主的不足之处。这样,由于有了成功的政治协商这一民主形式,就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式就更加完善了。这就是说,协商民主对选举(票决)民主是一种重要的补充。可见,对协商民主的价值给与充分的重视,这是正确的。但是, 认为二者是“相并列”的,甚至还要以协商民主去“补救”选举(票决)民主的“困境”,这实际上就是在否定选举(票决)民主的基本价值了。很显然,对协商民主价值的这种宣传是不科学的。因为,在目前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活中,选举(票决)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以及它的根本作用,是包括协商民主在内的其他民主形式所无法取代的。

    我在这里强调选举(票决)民主的基本价值,并不是要否定协商民主的价值。关于协商民主的价值,尤其是它在现代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特殊作用,学术界已经有了比较充分的论述,燕文中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观点我也是同意的。问题在于如何科学地论证协商民主的价值以及它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各种形式中的地位,当然,这就自然而然地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问题。作为一种国家制度,作为一种政治体制,民主的本质作用,归根到底是要实现一定社会中权力主体的最终决定性作用。权力主体在诸如决定领导人和制定法律这类重大政治行为中的选择,是以法律为根据的,它具有强制的性质。也就是说,在这些重大政治行为中,民主的使命是按照权力主体的意志进行权力的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协商民主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取代选举(票决)民主的,甚至,选举(票决)民主与协商民主也不能相提并论。我认为,这一点恰恰是正确认识协商民主价值的一个关键。

    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意味着,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自己作为国家最高权力主体的作用的。这些就构成了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要求的人们当家作主的实质内容。那么,人民作为国家最高权力主体的地位,主要是通过什么样的形式来实现的呢?就目前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来看,这就是选举(票决)民主这一根本形式,或者说,在选举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制定重大法律法规的过程中,人民代表依法进行投票表决,这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方式。当然,在进行投票表决之前,代表们和委员们对这些问题进行平等的讨论、研究、协商,这完全是必要的,有价值的,它能够在最大的限度内防止由于考虑不周或者认识不明而出现的失误。这在我国目前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过程中同时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人们都知道,在人大会上,代表们行使权力的主要形式是选举(票决)民主;而在政协会上,委员们参政议政的主要形式则是协商民主。所以,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根本旨在的主要形式是选举(票决)民主,协商民主虽然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它只能是一种补充形式。这样,我们才能科学地评价协商民主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