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实际是由三个案子组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2 16: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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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的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实际上是由三个案子组成。这里面的当事人我想强调的是:所谓“陈艳”是16岁未成年人,警方在通报里只字未提。刘仕华,张安芬,是不识字的农民,他们甚至一开始分不清律师,警察,和记者,志愿者。这使得诱供变得很容易。
这三个案子分别是:
一.”3.16”两名小学生”卖淫”案子.
刘娜娜,刘婷婷,一个15岁,一个13岁,在自家门口被警察抓住,同时还抓走了父母亲,普恩父,还有一个姓王的”嫖客”.
根据全国打击卖淫嫖娼的治安意见,抓卖淫,必须是现行,必须有妓女,嫖客,同时存在,当时有避孕套,并且有现金交易;对于”还在谈”或者是”性交易完成很久以后”,都不作为”卖淫”处理。
不管是否卖淫,3月16日,警方并没有抓到卖淫的”现行”。他们哪一次都没有抓到现行,却领取了罚金,这是颠簸不变的事实。
刘娜娜、刘婷婷已经确认没有卖淫,这个是由警方通报里说的。警方为此还让六名民警停职,并做了通告。刘仕华的“过失”在于,这2个女孩子虽然是养女,他还是要为她们的名誉争取赔偿。
因为这个赔偿,警方和刘仕华协商几次,没有搞定倔强的刘仕华,他作为农民实在是”太狡诈”了,他不肯接受警方带来的西瓜和荔枝,执意要高额的赔偿.他为此才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因为他低估了国家机器的无耻.
于是引发了下面的两个案子。其动机最有可能是“警察报复”。
这个案子里,警方根本不知道,还有一个女孩叫“陈艳”,16岁,是他们家的大女儿,也是刘仕华的亲生女。正是因为不知道警察会对陈艳下手,刘仕华等人才会索要赔偿,这反而证明了,刘仕华并不知道陈艳会被警察说是“卖淫”,更谈不上“容留”。
第二个案子:陈艳是否涉嫌卖淫。
6月6日起,也就是云南信息报报于6月3日报道了第一个“处女卖淫”案之后的几天里,刘仕华索要赔偿,激怒警方,硬派生出来的一个案子。3月16日,警察根本不知道还有一个女尔,而后来他们竟然发现了还有一个大女儿!他们在6月6日把一家人全部抓进派出所,包括2岁的小女儿,在里面逼供,诱供长达一个星期,最后得出陈艳卖淫的结论。
那么,在第一个案子错判时,警察也曾经十分自信地告诉说,刘娜娜,刘婷婷,确实卖淫了。这一次,我们怎么能够相信,相同的案例,同样的一个警察,却没有错判呢?
必须情调的是:陈艳是否卖淫,根本也没抓到现形!
警察的证据是:3。16里,存在一个姓王的嫖客。其二,去年11月份,陈艳被普吉派出所罚款1300元。这个罚款根据我们的调查,很象是一次敲诈勒索,因为其中的500元,竟然是在派出所外给的。并且,那一次,他们声称陈艳卖淫,却还是没抓到现行。陈艳和一名男子在自己家里聊天,那时陈艳还不满16岁。那一次的口供,陈艳被打,出了鼻血,并且是被威胁了。“不承认卖淫就把你关2年。”当时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陈艳承认卖淫。
那么,6月6日,在没有抓到现行,甚至嫖客不存在的情况下,陈艳被警方认定卖淫。9月9日,通报就出来了。但其实,陈艳那时甚至可能还没承认卖淫,她是被关了几乎一周后才承认的。也就是说,警方通报是先于嫌疑人口供出来的。这点非常令人起疑。
我在后面详细说说陈艳是否卖淫。
第三个案子:刘仕华涉嫌“容留”卖淫。
为受三鹿奶粉之害的孩子们维权发起人之一,常伯阳律师和许兴华律师多次强调,不管陈艳是否卖淫,其父亲是否容留卖淫,却是另一个法律事实。
更何况,陈艳卖淫的证据是非法获得,很多证据,是为了证明她卖淫而警方强行去取证的。,并且是警方涉嫌对未成年人进行诱供。警方对刘仕华说,你承认你家闺女卖淫,你容留卖淫,你们一家人都放出来。刘仕华不得不承认了。
警察没有证据完全的情况下,先根据口供,在6月9日通报他容留卖淫,一直到7月4日,还到他家去“收集证据”,并且还要逼他承认,他租了一个屋子给女儿住,让女儿卖淫,还有一个帐本,是记录他收卖淫的钱等等——警察的脑袋是不是被驴踢过了?
前几天,刘仕华被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而陈艳,作为未成年人,她三番四次,被派出所叫去,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做笔录。同时,从前天开始,她无故地被五华分局抓去,要拘留5天。
从3月16日开始,隔了4个月,才进行“处罚”,就算陈艳卖淫,隔了4个月,按理说,不应该把人还当成卖淫来处理了。很显然,警方明显是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