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牛污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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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牛污告信:县委宣传部盖公章骂媒体人
为狗日的、疯狗、丧家之犬、瘟神、黄鼠狼
一一谁来管管湖南石门县委宣传部的荒唐行径

我叫成德林,男,46岁,从1994年2月至今在湖南省长沙市从事媒体工作,老家湖南省石门县新关镇,2004年10月应聘到中国妇女报社,在湖南记者站协助工作并兼做记者。2008年12月13日,石门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贺新初(手机13487652001、办公电话0736一5324218、5330528)受当地火车站派出所教导员王明辉(手机13973610828、办公电话0736一2524928)之邀,与王明辉合伙无故当众对我大肆辱骂诽谤,2008年12月20日、2009年3月3日、3月23日我分别三次向省市县等三级党委举报了贺新初。贺新初利用分管新闻工作特权,大肆打击报复我,捏造事实陷害我,于2009年3月底以县委宣传部名义,盖上县委宣传部公章,写下了《成德林一一一条披着记者“羊皮”的狼》一文(以下简称《狼》文),向新闻出版总署、湖南省新闻出版局、中国妇女报社恶意举报我,用“成德林狗日的不是人”、“成德林不是东西,连猪狗不如”、“成德林这样的小人难道还算人吗?”、“成德林是瘟神”、“成德林犹如一条丧家之犬”、“成德林的眼光阴冷可怕,面貌令人可憎,让人第一眼见了,就觉得是个黄鼠狼,不是个好东西”、“成德林是一条咬人不放的疯狗”、 “成德林是个卑劣小人”等言语辱骂、中伤、诽谤我,同时举报我利用记者身份,敲诈勒索等问题。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接到贺新初写下的《狼》文举报后,于4月29月以新出报刊司165号给中国妇女报社去函称:“近日,我司接到举报,反映你社湖南记者站工作人员成德林以记者身份,有敲诈勒索行为,请调查,并予回复我司。”5月8日,中国妇女报社领导作了批示,派报社人力资源部主任刘晓玲(010一83228332)赴湖南,针对石门县委宣传部举报我的问题作了调查,湖南记者站站长邓小波(手机13975102839)陪刘晓玲一起做了核查工作。6月25日,我到北京中国妇女报社,报社领导告诉我,调查结果证实,我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更没有以记者名义敲诈勒索,贺新初以县委宣传部名义写下的《狼》文,举报不属实。
由于贺新初的不实举报,我现己被中国妇女报社辞退工作,贺新初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贺新初与我无任何个人恩怨,他辱骂诽谤我的起因是帮王明辉了难。
2008年12月8日至10日,我在石门县参加完县公安局原局长、县委政法委原书记彭尧年同志悼念活动后,于2008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在石门县火车站购票回长沙,遇见石门县火车站派出所教导员王明辉,他误认为我在了解他们派出所的问题,对我公开辱骂,还公然动手煽了我两耳光,驱赶我,不让我购票,粗暴地又拉又推,扯掉了我的衣扣。后来我购好车票正要离开,王明辉把我请到他办公室座谈,还请来贺新初充当其帮凶,共同辱骂和诽谤我(王明辉辱骂诽谤我有录音音频为证)。
贺新初一跨进王明辉的办公室,就当众对我大吼:“成德林,你这个假记者、贱东西,你在火车站非法采访,干尽了坏事,公安局早就要抓你的,现在我们宣传部和公安局就把你抓起来,(石门)县公安局陈(有万)局长早就向我了解过你,早就要抓你!”
贺新初愤怒地斥责我说:“成德林,你算个什么东西,以揭露别人问题为名,到处搞诈骗,在石门县人民医院搞过诈骗,还在石门火车站诈骗了8万!”
贺新初威胁我说:“今天不和你讲道理,老子就和你黑七(吃)黑,把你打死在这里!”还放肆骂我:“对你这种王八杂种不讲道理!”
贺新初口无遮拦道:“你反腐败有本事,在石门反个把县长、县委书记反下来,老子就相信你,把你喊成大爷!”
贺新初还说:“你算个卵,老子认为你成德林尽是狗屁,是些鸡毛蒜皮的事!”“在石门,老子再发现你这里搞采访那里搞调查,就请几个黑社会(人)把你打死!”
王明辉在火车站广场把我衣服扣子拉扯掉后,吩咐保安员为我钉衣扣,贺新初用蔑视的口气说:“王教,给他钉卵!老子对付成德林的方法就是一顿打!”
临近中午,贺新初对王明辉说:“成德林再在火车站非法采访,先把他抓起来,打一顿再说!”说完扬长而去。
那天贺新初、王明辉合伙当众辱骂诽谤我,我未回骂他们一句话。
2008年12月20日和2009年3月3日,我就贺新初辱骂诽谤我的事两次书面反映给石门县委书记熊大顺和县纪委书记杨俊。据石门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詹腊珍(手机13907362127)2009年4月27日告诉我:“我开始不了解这个情况,纪委专门找了他(贺新初),他说,我管(新闻工作)这个事,也没有那么多精力去处理这些事,他说要打你(成德林),纪委批评他,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谁给你的这个权利!?他(贺新初)说,我为石门县委的形象,石门县人民的利益,你(纪委)就给我一个处分,乃至拘留我几天,我都认了!”(参见当天詹腊珍与成德林谈话的录音音频),贺新初不服,发泄私愤,于2009年3月13日向省委宣传部新闻处恶意举报我。
4月27日,针对贺新初以石门县委宣传部名义写下的《狼》文,詹腊珍对我说:“他(贺新初)跟我讲了:‘我把他(成德林)的情况也给上面反映一下。’我说,你作为分管领导有权利,你作为自由人也有权利,但是有一条,我给他严格要求了的,必须实事求是,不能无中生有,不能陷害别人,这是一个道德问题。我专门(给贺新初)讲了,老百姓反映什么问题就反映什么问题,你发现什么问题就反映什么问题,不能无中生有,不能扩大事实,这是职业道德(问题),这是个人人品(问题),我专门给他讲过的,所以什么陷害中伤,也不应该有,这个请放心。你(贺新初)开诚布公,不扩大,不缩小,你作为主管领导有权;(我)也没有权干涉?把握的原则是,实事求是,不能扩大矛盾。”“他(贺新初)跟我讲到了这个事,他要向相关部门反映。我说,作为主管这方面的领导也好,作为社会人也好,别人无权干涉,无论法律或纪律,别人无权干涉。我不让(贺新初)反映,有什么理由?我没有理由。但是我听到讲,没有什么新的事,是你(成德林)自已(写的材料)涉及到的一些事,他(贺新初)针对你自已讲到的那些事,把这些事讲清楚。”(参见詹腊珍4月27日谈话录音音频)。
詹腊珍4月27日对我说:“为什么其他记者跟他(贺新初)没有摩擦,而跟你(成德林)有摩擦,你或多或少要做一些检讨,主要原因还是你到这些单位了解负面信息导致的,你如果不了解负面信息,也不存在(与贺新初)有摩擦。”(以詹腊珍的音频为证)贺新初如此对我,原来是我以前反映负面问题导致的。
《狼》文从标题到正文充满了对守法公民的仇恨,通篇是谩骂、恶语中伤等人身攻击的语言,言语粗俗,比泼妇骂街都不如,大泄私愤,是史上最牛的县委宣传部诽谤公民的公文。党委宣传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宣传者和传播者,石门县委宣传部的《狼》文却反其道而行之,这与当今在全党开展的科学实践发展观活动严重不协调。
贺新初写下的《狼》文,用“成德林一一一条披着记者‘羊皮’的狼”、“成德林举报手段卑劣”、“成德林实乃无业游民”、“成德林芝麻大的屁事”、“成德林狗日的不是人”、“成德林不是东西,连猪狗不如”、“成德林是地方党委政府维护一方稳定的‘麻烦制造者’”、“成德林玩弄文字游戏”、“成德林这样的小人难道还算人吗?”、“成德林是瘟神”、“成德林犹如一条丧家之犬”、“成德林灵魂扭曲”、“成德林的眼光阴冷可怕,面貌令人可憎,让人第一眼见了,就觉得是个黄鼠狼,不是个好东西”、“成德林是败类”、“凡是成德林的所谓举报告状信和短信一律作屁处理,不予回复(※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的信访问题要作书面答复)”、“成德林是一条咬人不放的疯狗”、“成德林阴险狡猾,卑鄙可耻简直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成德林是卑劣小人,他灵魂扭曲,阴险狡猾,报复心强,手段卑劣”等言语辱骂、中伤、诽谤我,用一些耸人听闻并不准确的言语,如“据说(铁道部)刘志军部长还作了批示”、“他到过30多家单位搞调查,举报过上百人”、“据粗略调查”、“据侧面调查,至少在石门,成德林有几个朋友不时提供一些道听途说的消息”、“大约在1996年”、“其丑恶行径,一时难以全部调查清楚”、“某某问题、某领导、某一情况、成德林的几个朋或一帮人”等言语列举我的违法违纪事实,没有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因果等五要素,未作深入细致地调查,均是道听途说编造或根据我举报贺新初的材料篡改的虚假、似是而非、捕风捉影的所谓事实,这极大地损害了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形象。
我反映石门县的问题从未以中国妇女报记者身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公民收集和发布新闻信息需要持有记者证。采访报道是一种公民权利,而不是公权利,对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
1994年2月,我应聘到湖南省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主办的《消费晚报》从事采编工作;1999年,我应聘到省委政法委主办的《当代政法报》(后改名为当代法制报),领有由新闻出版署统一监制的、省新闻出版局加盖“记者证专用章”钢印的新闻记者证,统一编号B4300290061。2003年7月26日,我参加了湖南省新闻采编人员资格考试,2003年11月26日正式取得省新闻出版局颁发的新出新培(湘)字第02025号《新闻采编人员资格培训合格证书》,2003年12月30日《当代法制报》停刊,我2004年10月应聘到中国妇女报社,报社发有工作证,编号B0173,工作证职别为记者、干部,中国妇女报刊发我的稿件均署名本报记者成德林。
我应聘到中国妇女报后,认真学习政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努力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做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媒体人,不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工作成绩出色,报社领导对我十分满意。我特别出色完成了2008年1月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在湖南省双峰县参加的全国妇联“送温暖三下乡”活动以及2008年11月19日至21日全国妇联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秀榕来湖南调研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新闻报道任务,分别受到了全国妇联副主席陈秀榕、全国妇联宣传部副部长张小媛、中国妇女报副总编辑孙钱斌等同志表扬与肯定。自1994年2月在新闻媒体工作以来,我从未因违法违纪被投诉过或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党委宣传部任何处分。
除了领导安排采访任务外,我未以中国妇女报记者名义采访过。我写的关于石门县问题的情况反映,均为当地群众主动找我反映的情况,稿子有的署名“成德林”,有的署名“中国妇女报湖南记者站成德林”,贺新初却在石门县委宣传部《狼》文第4页臆断所述,由于不是真记者,成德林玩弄文字游戏,他的大部分所谓调查只好以“中国妇女报驻湖南记者站成德林”的落款寄给相关领导,以此混淆视听,让领导一看以为是记者来信。
《宪法》第27条、第38条、第41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介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针对在媒体从事采编工作而不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暑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问题,曾发表看法说:新闻报道源于公民的言论自由,除非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言论自由对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报道新闻,发表评论,并不只是持有记者证的人才可以报道新闻或发表评论,只不过正式记者可能多一点便利而已,但这种便利并不是特权。采访报道是一种公民权利,而不是公权利,对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目前,很多媒体人虽无记者证,但我们不能将他们的行为简单界定为非法,因为没有法律规定公民收集和发布新闻信息需要持有记者证。“不持有记者证进行采访,是假记者的非法活动”这句话没有法律依据,实际上将采访报道当作一种特权,这是有关领导缺乏新闻自言观念的体现。
《狼》文说,成德林尽放“马后炮”,给当地党委政府工作造成极大被动,是地方党委政府维护一方稳定的“麻烦制造者”。
《狼》文说,“2001年上半年省纠风办来石门调研农民负担问题,得知夹山镇群众反映学校乱收费问题时,立即要求当地有关部门查处,成德林不知从哪里得知此事,单枪匹马,杀回夹山,到处调查,写下洋洋数千言,寄给省市县主管领导,却不知此事已妥善解决,当得知此事已妥善处理后,成德林并不善罢干休,又把告状举报信寄给中央一非主流媒体驻湖南记者站,该记者站也不调查,只发来传真,要求石门一周内答复,夹山镇领导和宣传部同志一起,只好立即去该站说明情况,一共花了近万元才算了结此事,无意中给基层加重一万元负担”
其实情是,2002年2月21日至23日,我在当代政法报工作时,夹山镇村民向我反映农民负担重的问题,3月11日我向相关部门领导作了反映。后来,中国改革报驻湖南记者站站长吴筱良(手机13707318782)获悉此情后,派记者张献武(手机13647440345)去石门采访,贺新初中午简单招待了张献武一顿饭,张献武给贺新初付餐费25元。《狼》文说夹山镇领导和宣传部同志一起,只好立即去该站说明情况,一共花了近万元才算了结此事,无意中给基层加重一万元负担。我没有调查2001年上半年夹山镇群众反映的学校乱收费的事,也不知有此事。石门县纪委是否该查一查这一万元招待费去向?夹山镇领导和宣传部的人(即贺新初)是否拿钱借机搞了腐败或个人贪污了?
《狼》文列举我说“个人品德败坏,在社会纠集一帮个人诉求、个人目的没有实现的所谓‘线人’,帮助提供所线索,专门从事所谓负面报道。据侧面调查,至少在石门,成德林有几个朋友不时提供一些道听途说的消息,成德林得知,往往如获至宝,而在外地,由于他情况不熟,没有线人,加上又在外面挨了打,所以最终只好把敲诈勒索的目标定在家乡石门” ,这纯属捏造事实。
贺新初写下的《狼》文用“一帮人、至少、几个朋友”等不确定言语指控我个人品德败坏,没有具体的事例,这是有意陷害我。在石门,我没有一个负面问题的线人,更没有敲诈勒索之事。恰恰相反,我从未捏造、诽谤、失实反映过问题,十分负责地把群众的诉求转述给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我的言行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没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
在石门县,我从未策划上访群众违法上访,力所能及地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引导上访群众依法信访,与地方党委政府保持一致。县建设局局长易先平(手机13907362418)曾这样夸奖过我。
贺新初写下的《狼》文还说:“王明辉到石门火车站派出所任教导员,成德林隔三差五‘教训’王明辉,2008年12月13日,成德林窜回石门,又到火车站非法搞所谓明查暗访,。。。。。。王明辉骂了他一句:‘成德林,你不是东西,你连猪狗都不如!’王教导只好请石门宣传部处理,贺新初立即前往,。。。。。。大骂成德林‘狗日的,不是人!’”此段话,除了王明辉、贺新初辱骂我的话属实外,均为假话。
我是个有社会责任心的人,从2008年5月以来,我曾以个人名义在长沙组织20多名爱心志愿者,个人出资资助贺龙元帅老家湖南桑植贫困县18名特困女童上学,我本人资助了其中一名。在石门县一中,2009年2月至4月,我请3名朋友资助2名特困高三女学生。2008年3月至9月,我牵线搭桥,请益阳市移动公司资助益阳市箴言中学高一年级808班品学兼优的女孤儿黄之哲上学,桑植县妇联主席朱春芝(手机13574413567)、石门县一中团委书记黄德昌(手机13575162363)、益阳移动公司城区分公司综合部主任李季青(手机13907311914)可以作证,但是我对此从未张扬,贺新初诽谤我,这为什么?我出身贫寒,家在农村,上有老下有小,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在媒体16年,认真工作,从未出差错,领导和同事都满意,如今遭贺新初诽谤,致我失业,我如何养家糊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关于报复陷害案立案标准是,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涉嫌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应予立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章第140条、第143条关于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贺新初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使我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极大损害,现强烈请求有关部门为我主持公道,对贺新初涉嫌违法违纪问题作出公正处理。
请全国广大读者和网友予以监督,真诚希望得到读者和网友的支持 。
写于北京2000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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