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昌“专家”的知识和人品是否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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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昌“专家”的知识和人品是否有问题? 作者:杨万江  出处:杨万江  时间:2009-6-17 14:33:17

马克昌“专家”的知识和人品是否有问题?

作者:杨万江 2009-6-17 13:13:08 发表于:博客中国

 

 

马克昌“专家”的知识和人品是否有问题?

 

中国法学界真是无奇不有。在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后,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以法学界“权威专家”的身份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被告人邓玉娇为了制止邓贵大侵害的防卫行为,有人认为是正当防卫,法院判决认定为防卫过当,您认为怎样认定是正确的?

答: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防卫过当,是正确的。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规定,邓玉娇为了防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邓贵大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用水果刀伤害侵害人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可以肯定其行为是防卫行为。至于是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关键在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这是一个十分荒唐的回答。马克昌竟然认为“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天涯论坛有网友评论说:“我不仅怀疑这位‘专家’的法律知识,甚至怀疑这个人的人品”。我很赞同这位天涯网友对马克昌言论的反应。

什么叫做“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呢?是说对一个女人的强奸“不是很严重”的侵害行为,女人不被强奸的权利“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吗?当然,马克昌先生自己可以主张女人是否被强奸这不是个什么大不了的事情,或者说相对于邓贵大高贵的官僚身份来说,邓玉娇拒绝对邓贵大领宠谢恩是不识抬举,但我们这个社会中的女人不被强奸的权利到底是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以及重要到什么程度,强奸侵害到底是不是严重的侵害行为。这可不是马克昌说了算,甚至也不是法官说了算,而是立法机关所立的法律说了算的。按照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中明确将强奸行为列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从而赋予面临这些威胁的受害人正当防卫权利,并同时赋予无限防卫权利的法律依据。马克昌是不知道这个法律知识,还是试图改变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呢?

当然,这种司法案例中官僚价值观与公民价值观的对诀,反映着中国社会结构变化中的矛盾和复杂性。你可以期待甚至认定在女人更容易脱裤子而没有太多麻烦的社会中,一位小女子的不从是多么地稀奇和有“神经病”,但公众却不能不担心邓玉娇案一审判决背后的价值观是否导致以后什么时候自己的老婆或者女儿也被邓贵大们强奸了。不知马克昌先生是否有这样的担心。莫非马克昌先生自认为属于邓贵大们,而不属于邓玉娇们!?天涯网友说这位“专家”人品有问题,我看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