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本人权的休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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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人权的休闲权2007-05-10 10:56

摘 要:休闲是一种自由价值,体现为自由中的创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休闲权必然由特权转变为一项普遍的人权。休闲权是保障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的基本人权。现代社会为作为基本人权的休闲权的实现准备了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条件,但其实现道路还很艰难,主要挑战来自三个方面。作为基本人权的休闲权应该成为公共政策、制度和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贯穿其中,并且是衡量它们善与恶的基本标准。当前,在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实现作为基本人权的休闲权的关键是要实施全面的社会保障。

关键词:休闲  休闲权  人权  社会保障

The Right of Leisure as a Basic Human Right

College of Education, Zhejiang University

LIU Jin-li

College of Humanities, Zhejiang University

                          CAO Huan-rong    

Abstract: Leisure is a kind of free value and turns out to be created in the freedom.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and the progress of human being, the right of leisure is certain to be changed from a kind of privilege to one of the common rights. It is a basic human right which assureses people to become real being. Modern society provides the basic material and spiritual condition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leisure right which still has a long and tough way to go and is faced with the challenges from the three aspects. As a basic human right, the leisure right should be the principle and the standard for the public policy, system and laws. Currently, the key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leisure right is to implement the broad social security in China which is in the transformation.

Key Words: Leisure; the Right of Leisure; the Human Right; Social Security

休闲活动古已有之,而且或许比现代人的那种高消费的休闲更接近本真意义上的休闲,只不过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人的必要的强迫性的劳动时间的减少,休闲时间相对增多,休闲问题才进入了现代性学术话语中。

休闲:一种自由价值

人 类在经历长时间的强迫性劳动过程中,似乎没有感觉到真正的幸福。那种长年累月为生活或者为满足不断增长的物欲的奔波,甚至让我们怀疑生命的意义。反过来, 一旦我们有了闲暇,我们还有点不知所措,巨大的无聊感袭上心头,那就更让我们怀疑生命的意义了。为了寻找生命之根,我们不得不回到第一种状态,把劳动看作 是光荣的,是生命的真正意义之所在。既然劳动才是光荣的,那么就算不说闲暇是无耻的,它在我们的价值系统中也没有地位。这种观念在理论上的误区是把劳动与 闲暇对立起来,其逻辑的结果是劳动高于闲暇。虽然在那种必要的强制性劳动中,我们得不到真正的幸福,但它可以创造财富,而人们普遍相信财富的积累不仅可以 缔造幸福的人生,而且可以推进人类进步。相反,处于闲暇中的无聊的人是难受的,也是应该遭受谴责的。

虽 然休闲曾经遭到贬低和鄙视,人们还是竭尽全力追求它,不是因为休闲体现了生命的意义,而是为了沉溺于休闲中物欲。无论是在生产力低下的古代社会,那时只有 少数特权阶层才可以利用手中的特权剥夺别人的劳动成果而拥有休闲特权,还是现代相对多数人的高消费的休闲,人都是物欲的奴隶。尤其在当今时代,“休闲”二 字几乎已成了高消费的标志性语言。一说到“休闲”,我们脑海里会自然地浮出这样一些情景来:大型客机或者豪华游轮,高级宾馆或者VIP会所,保龄球馆或者高尔夫球场。

因此,有必要反思我们的休闲观,再一次质问什么是本真意义上的休闲。

从词源上看,中文里“休”从人从木,意思是人干活累了背倚着树木小憩。“闲”古代写作 ,外边是“门”而里头是“月”。《说文解字》:“ , 隙也。从门从月。”徐揩注:“夫门夜闭,闭而见月光,是有间隙也。”可见“闲”的意思是从门缝里观月色。这里的“闲”不是物欲的满足,更不是高消费。那是 一种意境,一番情趣,一种心境与自然相融合的休闲意蕴。这种意蕴经常反映在中国古代文人的诗歌中,或者回归田园,或者寄情山水,诗人的身心得到解脱和升 华,进入一种随心所欲,物我两忘的美好的人生境界。请看一首魏晋时期的著名诗人陶渊明的诗歌《归田园居》,也许可以有助于我们领悟休闲的真谛。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

问君何能尔,心远地自偏。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

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

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

英语里的leisure(休闲)来自拉丁文“licere”,licere意为“允许”或“自由”。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把休闲誉为“一切事物环境的中心,“是科学和哲学诞生的基本条件之一。”“休闲可以使我们获得更多的幸福感,可以保持内心的安宁。”[1]亚 里士多德论说的休闲有着极高的价值,休闲与那种内心的幸福感相联系,是一种精神境界,而不是物欲享受。同时,他认为休闲是创造知识的条件,因此,休闲不仅 意味着自由,而且更意味着是自由中的创造。在古希腊,也确实如此。虽然古希腊只有少部分人有这种自由,大部分的奴隶只不过是会“说话的工具”,但是那些拥 有自由的人,没有把他们的闲暇用于沉溺于声色犬马中,而是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古希腊文化,使它成为了西方文明的源头。从这个意义说,古希腊人是理解休闲的真 谛。

近100年来,休闲成为学术问题,形成了休闲学。在对休闲的多种诠释中,我们都可以依稀看到休闲是一种自由价值。国际休闲研究小组是这样解释的:休闲由许多业余活动组成,在这里,每个人可以尽情于自己自由的意愿——既可以休息,也可以自我娱乐、增加知识和提高个人技能,在放开职业、家庭和社会责任后,增加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参与[2]。DUMAZEDIER这样解释休闲:休闲是从工作、家庭、社会的职责中分离出来的活动——人们以自己的意愿参与休闲,既可以是为了放松、消遣,也可以是为了知识的丰富,自发的社会参与,自由地实现自己的创造力[3]。还有学者认为休闲是一种现实的个人存在状态,是一种精神展现。这里很多学者虽然同时说明了休闲是与强迫性工作相对的一种消遣、娱乐、体能恢复阶段,但并没有抹杀,甚至还强调了休闲的更高的、本质意义上的自由价值和在这种体验下的自由创造。

自 由是人的最高目的和终极追求。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化、人类的解放、个性的发展,都是为了一个目的——争取自由,获得自由,实现由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飞 跃。自由也是人幸福的条件,是人的本质。马克思曾经认为闲暇时间是在满足绝对需要的劳动时间之后留下的从事其他活动的剩余时间,是劳动者用于消费和用于从 事自由活动的时间,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本身发展所需要的时 间。人要生存就必须工作和劳动,当劳动还没有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时,当工作和劳动还没有成为人的自觉自愿的自由活动时,在劳动和工作中,人还要受到来自自然 和社会等方面的限制,是不自由的。与劳动不同,休闲给人更多的是自由。在休闲时间内,人的个性可以得到尽情的发挥,人的活动可以惟兴趣是从,充分享受人 生。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只有到了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劳动不是谋生的手段,而是一种享受,也就是说当劳动本身也成为休闲的时候,人才真成为人 了。共产主义理想社会集中体现了对作为自由创造的休闲人生的向往: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一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发展,人按照 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们成为一个渔夫、牧人或者批判者。“在那里,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4]这样,人终于成为与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

二 作为基本人权的休闲权

人 成为人不在于劳动,而在于休闲。从物的存在层次看,人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一种,和动物没有什么区别,如果人类的一切就是为了生存和满足物欲,那当然就也没有 什么终极的意义和价值。因为“一切皆流”,“无物永驻”,自然界是永恒变化的,一切都是暂时的、有限的。在物的存在层次上来探讨人生的幸福和生命的意义, 人生终究是一个悲剧。当然,也不能否认这点,因为没有这个物的存在,人类就会灭亡。悲剧意识给予我们的应该是对生命的更深刻的体察,而不是对生命的绝望。 从直觉经验出发,我们也许能体会到,如果人仅为生存而操劳,为物欲而奔波,这样的人和动物没有两样,于是我们才老是追问“我是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这样 的问题。在这个世界上也许只有人具有这样的自我意识,努力挣脱各种束缚,获得自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可以将劳 动也变成休闲的一种方式,就象一个退休老人在自家后园种菜种花一样的自得其乐,象今天我们玩游戏一样有趣,那么休闲就成为人的存在方式。人在休闲中彰显个 性,在自我决定中自由地创造,人就彻底摆脱了动物般的存在而成为真正意义上人了。

人 的幸福和人生的意义在于自由和在自由中的创造。这样的思想早已经出现在许多杰出的人类的思想家的头脑里。今天需要重新提这样的思想,与其说是在为被遮蔽的 休闲解蔽,不如说是为了说明在现代条件下为什么要为人的休闲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在古代社会,由于物质,制度,人与人之间关系等方面对人的束缚,休闲无疑 只是某些阶层或者阶级的特权。那些有闲阶级当然免不了出现许多让人切齿痛恨的残酷剥削劳动人民,挥霍他们创造的财富的行为,但其中也有一部分有闲人利用这 种自由为人类创造了灿烂的文化,所以并非所有的有闲人都真正成为了人,也有一些有闲人仍然是动物。那是使大部分人成为动物,而少部分人才能成为人的时代。 从历史发展来看,那似乎是人类进步必须付出的代价,因为没有那个民族在历史上避免了那种状态的存在。而这种状态由于等级制度的存在,被视为是正义和合理 的,许多思想家曾经不遗余力为之辩护。西方社会到了近代,才出现强有力地对这种思想的批判。那些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人是生而自由和平等的。只要和我们是 同一个物种,来到这个世界上就具有某些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平等的基本权利,所谓“天赋人权”是也。

人权是什么?目前世界各国学术界尚无获得广泛认可的概念。顾名思义,人权就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理论起源于西方17世纪到19世 纪上半期的近代启蒙运动中。近代人权理论的特点是从人性的觉醒转到人的普遍自然权利的确立。他们已经不满足于对上帝的拒斥,对人性的呼唤,而是用自然法、 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秩序、社会契约等理论论证人人都有天生的自由、平等和幸福的权利,并把这些人权理论纳入社会革命的政治纲领中付诸实现。人权的主 要内容包括运用理性自由思考和判断的基本权利以及自由、平等、独立和追求幸福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从人的天性中引申出来,是不可以让渡和剥夺的。人们之间订 立契约建立国家虽然需要限制某些权利,但这种限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三百多年来,“人权的发展演变大致分为两个历史时期,一是自由权本 位时期,二是现在仍在注重的生存权本位时期。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相汇而成就了自由资本主义,这时期的人权都紧紧围绕着自由权而展开。在人权史上,这一时期 的人权被称作自由权本位的人权。但当法律上一个划时代的原则——财产权的行使必须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原则确立之后,财产权受到限制,所有权就不仅仅是权利, 而且还是义务。这时,自由权本位开始让位于生存权本位。这是人权体系内部集中反映人权实质要求的两大内容——自由与平等矛盾运动的结果。”[5]由 此可以看出,人权是人类生活的一个广泛和动态的概念,它不断为新的社会文化成分所丰富。当今社会,诸如民权、政治权利、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甚 至后代人的权利都可能是人权的一部分。人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人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和相互依存性。人权中的各项基本权利不是独立的,而是一个整体;二是人权 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三是人权具有普遍性。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在当代的国际关系对话中,人权已成为共同性话题。实行宪法典的国家,除了 文化上的原因所引起的差别外,由宪法宣告的人权内容也越来越表现出一致性。

现 在得到人们普遍承认的人权内容主要包括:人身权利,信仰、言论、集会、结社自由和参政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人民自决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妇 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利等。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物质的丰富和社会的进步,休闲权也必须成为人权的基本内容。休闲作为一种自由价值,体现了人 的本质,彰显了人生的意义。人在自由地创造中,真切地感受到人生的幸福。从理想的人权观念看,只要是在伦理上具有正当性的人的基本要求就必然体现在人类的 权利意识和立法当中。休闲在伦理上的正当性使得休闲权作为普遍人权也必然出现在人类的权利意识和立法当中。从现实的人权状况看,休闲不再是某个有闲阶层的 特权,而转变为一项普遍的基本人权的现实条件已经具备。首先,从物质上说,现代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人类的主要活动已经不再是为生存而奋斗,这为休闲 权成为一项普遍人权,准备了物质条件;其次,从观念上说,现代社会的平等,自由,民主观念深入人心,得到普遍赞同。人类追求的幸福已经不再是底层次的物质 享受,而是高层次的精神自由与在自由中的创造,这为休闲权成为一项普遍人权,准备了精神条件。因此,休闲权从特权转化为一项普遍人权是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 的必然。

在我国,目前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阶段。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和全球化背景下,我们特别强调了作为人权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是社会主义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独特贡献。1991年 中国政府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强调“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把生存权列在中国人权体系之首。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认为生存权包括个人生命 权、生存权和国家、民族为单位的集体生存权,但首先是国家、民族的集体生存权。生存权的核心是集体的生存。个人的生存只有通过集体的生存才能得到实现。发 展权概念最早是由非洲提出来的。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发表了一份《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首次使用了 “发展权”这一概念。此后,发展权概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重视。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与生存权密切联系,人类没有发展就不能生存。发展中国家强调的生存权和发 展权是反对西方新旧殖民主义和努力建立国际政治与经济新秩序的有力的理论武器。同时,生存权和发展权无论是作为个体人权还是集体人权都具有普遍意义。生存 权表明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存条件的保障,而发展权则蕴涵着平等、自由、创造和幸福的价值。从人类的生存状况和发展趋势来看,生存权究其实质是集体之间或 者个人之间对有限资源的分配权利,也就是说生存权保障的是每个集体或者个人都应该对资源享有不可剥夺的一定分额的权利。因此,与其说生存权是人权,不如说 生存权实质是一种物权,是人对一定份额资源的拥有权。而发展权则真正体现了人作为人的价值,体现了人的自我意识与自由创造的本质,彰显了人生的意义和幸 福,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权。发展权应该在人权体系中起着主导作用。休闲权与发展权具有相同的本质特征。如果说发展权包含着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各方面的 发展,那么休闲权就是发展权的一部分,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的实现。

我 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那么休息权与作为基本人权的休闲权的区别在哪里呢?休息与休闲,从字面意思上看,没有严格的区别,基本上是同义词,但是休 息权与休闲权作为权利的背后却隐藏着文化背景和价值取向上的重大区别。从文化背景看,休息权的确立体现的是劳动与休息的二元对立的文化观念。劳动是人的体 力和脑力的支出,休息就是在人的体力和劳力达到一定程度消耗后的恢复。根据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劳动和休息二者是不可缺少的,如果过分劳动,就会在短时间 内丧失劳动能力,而得不到有效的恢复。而休闲权的确立体现的是在更高的层次和境界中追求人生的幸福的文化观念。必要的劳动是实现休闲的手段,劳动本身不是 目的,休闲才是目的。只有当强迫劳动消失,劳动本身成为一种休闲方式的时候,劳动才是目的本身。从价值取向看,休息与劳动相比较,劳动是具有最高价值的, 休息只不过是一种二级价值。劳动是最光荣的,休息无非就是为了这种光荣的劳动做准备或者贮备能量而已。休息权是一种附属权利,劳动权是主权利。而休闲与劳 动相比较,休闲具有最高价值。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劳动权实质上不是人权,而是物权,因为这个意义上的劳动只不过是一种可以带来财富的资源。休闲权 是实质意义上的人权,是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发展人的基本权利。

三  休闲权的实现

观 念上的人权并不等于现实中的人权,人权的实际状况体现于由立法向现实转化的机制之中,这种向现实的转化机制就是人权的实现。应该说,休闲权是一项较高层次 的人权,所以休闲权的实现必须依赖于许多现实条件。休闲权与其它人权一样,不是与生俱来的,总是受到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因此,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6]如 前所述,休闲在古代社会就曾经是人成为人,成为幸福的人,成为自由而富有创造的人的主要标志。到了现代社会,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物质财富丰富,以及自由 平等观念的普及为休闲由特权转变成为一项普遍人权准备了现实条件。当然,并不是说具备了某些物质和精神方面的条件,作为人权的休闲权就可以自动得到实现。 三百多年前,人们提出人权概念来,某项权利成为人权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这项权利首先作为一种伦理道德和理论被提出;第二阶段,这个伦理道德上 的要求被大多数人接受,并在条件具备的时候成为政治宣言和政治纲领;第三阶段,这项权利成为宪法原则并在法律实施中得到现实保障。在这个过程中,充满了权 力斗争和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在许多时候某项人权是通过流血来实现的。每当我们翻开人权的历史,慷慨悲壮的情怀便袭上心头。

在 当下境遇中,作为基本人权的休闲权的实现将要面对以下挑战:首先是来自把休闲当作劳动能力的恢复或者高消费的物欲满足的观念挑战。那种观念下的休闲,其价 值以及伦理上的正当性就会受到怀疑,争取休闲权甚至可能被看作好逸恶劳的表现,怎么可能把休闲权看作是一项基本人权;其次是来自不公正的资源分配体系的挑 战。当今社会虽然民主、自由、平等观念深入人心,但是国际和国内存在的不公正的分配制度使某些个体和某些群体实际丧失了获得休闲权的基本物质保障。现代西 方有个思想家说:我们对一个乞丐说,你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利,那是对他的一种嘲弄。如果一个农民工每天在恶劣环境下工作十个小时,得到的仅是刚好可以糊口 的工资,而且就这点工资还经常被拖欠,那么也可以说,对他们说他们拥有休闲权也无疑是对他们的嘲弄;再次是来自法律保障不完善的挑战。法律是人权的体现和 保障。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把人权的基 本内容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的规定,并加以保障。在国际上,人权的国际标准也要由国际公约来体现和保障,不 能离开国际法律权利来空谈国际人权。 对于第一个方面的挑战要求我们理性反思人生,在休闲问题上正本清源;对于第二和第三个方面的挑战,要求我们努力在公共政策、制度建设以及立法和法律实施方 面为休闲权成为一项普遍的现实的人权创造条件。作为基本人权的休闲权应该成为公共政策、制度和法律的基本原则而贯穿其中,并且是衡量它们善与恶的基本标 准。

在我国当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中国社会也因此而被称为“处于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权保护正面效应与负面效应并存。[7]一 方面,市场机制的利益驱动效应能产生巨大效率,为人权的实现创造出丰裕的社会物质财富;同时,市场竞争必然要求完全打破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格平等、机会 均等、规则平等,也有助于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激烈的市场竞争使社会弱者和不幸者的生存面临重大困难。因此,在我国实现作为基本人权的休闲权的关键是要 实施全面的社会保障。实施社会保障的目的不仅是为受贫困威胁的部分社会成员提供保护,而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安全感,维护人格尊严。实施社会保障的 主体是国家,更准确得说是各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代表,而实施保护的手段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社会政策、再分配政策及其他行政措施。我国目前的保障与实 现普遍休闲权的要求相比,无论在范围还是水平上,都有较大差距。社会保障体系在许多方面的缺失,导致贫福悬殊巨大,只有一部分人享有休闲权,而许多人的休 闲权被实际上剥夺。这些缺失还导致了教育、医疗和住房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尖锐化。中国应该将休闲权的实现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的明确目标,从中国的 实践出发,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国家所倡导的价值观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