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无过 : 邓玉娇案新看点之:何曾杀人?哪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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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案新看点之:何曾杀人?哪来故意? / 风无过
2009-06-07 12:10 | 阅读(730) | 标签: 邓玉娇案, 新看点, 案情分析 | 字号:大 中 小恩施警方结案,定性为故意杀人。
有网友质疑,死者倒地后,邓女未再继续攻击,死者死于送治途中,足见邓女挥刀,不以杀死死者为目的,所以不是故意杀人。
完全赞同,进而要问,警方既定故意杀人,必须告诉检察官,邓女出于何等故意?谋财?报复?...甚至情杀?劫色?总要有个名目。而要证明该项故意,即便有了邓女的供诉还不足够,还需要相关事实说明,哪来的故意。
否则若仅凭攻击(或反击)的行为,和死人的事实就定为杀人,仅因刀锋所指多为致命要害就判断故意,(杨某局长接受某报采访时有此判断,该报道未被认可为官方正式信息发布,目前已被删除,但未见说明删除原因或发布澄清说明,介于当地官方已有信息披露前后不一之事实,本文只能做合理推论,不代表作者认定为事实。)理由不充分,逻辑上无疑是一种循环的论证。警方若无证据表明邓女刺中死者要害是刻意追求的效果,那么即便以警方的逻辑也无法证明邓女的故意。
进一步分析,死者与伤者所受刀伤,全在正面,无一处在侧、后面,足以证明邓女挥刀之后,停止刀刺动作之前,死者与伤者没有停止侵害意图的行为,而是“前赴后继”,少一刀不足以阻止其侵害行为的继续,足以证明挥刀防卫的性质,证明防卫尺度的必要性。况且已有网友论证,死者与伤者的行为已造成邓女的高度恐慌,无法准确判断方位的合理尺度。而我要指出的是,死者退至门口倒下的过程没有继续受到攻击,恰恰表明邓女把防卫行为控制在必要尺度的主观意愿。
因此,该案的性质只能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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