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飙车者胡斌“该当何罪”(东方早报 200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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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者胡斌“该当何罪”
2009-5-16 3:00:51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杨涛
杭州市公安局5月15日上午11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5·7交通肇事案的有关情况。杭州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郑贤胜通报,5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已经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事故责任认定,胡斌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谭卓无责任。
对于胡斌涉嫌什么罪名,网络上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是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的不同,涉及的量刑就有天壤之别,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是七年有期徒刑,一般的情节(比如撞死一人)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交通肇事案,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的也有先例。例如今年4月26日晚,富家子弟蒋佳君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悍马”在成都制造了一起连环撞车事故,并肇事逃逸,造成1死5伤。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批捕。当然,成都的案件与杭州这起案件在细节上有区别,不能简单类比。要认定胡斌涉嫌什么罪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区别在于主观心态的不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犯罪。区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是分清胡斌涉嫌什么罪名的关键。
根据公安机关公布的最新报告,胡斌肇事时的时速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而事发当时的文二西路那个时间段的限速是每小时50公里,而且是在人流量密集的闹市区。也就是说,以公安机关认定的最低时速每小时84.1公里算,他超速60%以上,以认定的最高时速每小时101.2公里算,他超速是100%以上。以这样高的时速在闹市区超速飙车,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危害结果显然是明知的。并且有报道称:“重大车祸发生后,肇事者胡斌表现得满不在乎,下车打电话。十余分钟后便有数名年轻人开着保时捷等名车到达现场。从网友发表的现场照片看,这些年轻人对眼前的事故若无其事,反而抽烟谈笑,并在聊天中说到要‘用钱解决’”。所以,胡斌对于飙车导致发生车祸的结果,并非很在意,他追求的是飙车快感,至于撞死人,没有发生当然好,发生了也无所谓,反正能“用钱解决”,持有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而公安机关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报捕,很有可能认为他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比较难区分,但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他应当是排斥、反对危害结果产生,轻信凭借自身技能及相应的某些外部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产生,或者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的。胡斌以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在闹市区飙车,这种生死时速,很难说他有什么凭借相信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且,事发后,他并没有表现出很痛心的情形,说明他并不是强烈排斥、反对危害结果产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他报捕,似嫌勉强。
当然,最终如何认定胡斌涉嫌的罪名,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据证据和法律加以认定,但请司法机关认真考虑公众的意见,三思而后行! (作者系检察官)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619/userobject1ai169240.shtml
2009-5-16 3:00:51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杨涛
杭州市公安局5月15日上午11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5·7交通肇事案的有关情况。杭州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郑贤胜通报,5月15日,杭州市公安局已经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事故责任认定,胡斌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谭卓无责任。
对于胡斌涉嫌什么罪名,网络上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是涉嫌交通肇事罪,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的不同,涉及的量刑就有天壤之别,交通肇事罪最高量刑是七年有期徒刑,一般的情节(比如撞死一人)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交通肇事案,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的也有先例。例如今年4月26日晚,富家子弟蒋佳君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照“悍马”在成都制造了一起连环撞车事故,并肇事逃逸,造成1死5伤。成都高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了批捕。当然,成都的案件与杭州这起案件在细节上有区别,不能简单类比。要认定胡斌涉嫌什么罪名,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区别在于主观心态的不同。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故意犯罪。区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是分清胡斌涉嫌什么罪名的关键。
根据公安机关公布的最新报告,胡斌肇事时的时速在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而事发当时的文二西路那个时间段的限速是每小时50公里,而且是在人流量密集的闹市区。也就是说,以公安机关认定的最低时速每小时84.1公里算,他超速60%以上,以认定的最高时速每小时101.2公里算,他超速是100%以上。以这样高的时速在闹市区超速飙车,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危害结果显然是明知的。并且有报道称:“重大车祸发生后,肇事者胡斌表现得满不在乎,下车打电话。十余分钟后便有数名年轻人开着保时捷等名车到达现场。从网友发表的现场照片看,这些年轻人对眼前的事故若无其事,反而抽烟谈笑,并在聊天中说到要‘用钱解决’”。所以,胡斌对于飙车导致发生车祸的结果,并非很在意,他追求的是飙车快感,至于撞死人,没有发生当然好,发生了也无所谓,反正能“用钱解决”,持有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
而公安机关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报捕,很有可能认为他的主观心态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比较难区分,但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产生是过失的心理态度,他应当是排斥、反对危害结果产生,轻信凭借自身技能及相应的某些外部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产生,或者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避免结果发生的。胡斌以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在闹市区飙车,这种生死时速,很难说他有什么凭借相信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而且,事发后,他并没有表现出很痛心的情形,说明他并不是强烈排斥、反对危害结果产生。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他报捕,似嫌勉强。
当然,最终如何认定胡斌涉嫌的罪名,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据证据和法律加以认定,但请司法机关认真考虑公众的意见,三思而后行! (作者系检察官)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619/userobject1ai16924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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