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赔偿,谁在付账?(南方周末 20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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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赔偿,谁在付账?
笔者在一些媒体上,经常看到一些地方政府、司法机关由于办错了事(案),而做出给老百姓赔偿的事儿。初看,很顺眼———办错了事,就应该对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的一方,适当地给予经济方面的补偿,天经地义,合情合理。
但是笔者很快又觉得这种“政府赔偿”,有些不对劲儿:政府赔偿的钱从哪来?还不是从财政那里抠出来的,而财政的钱都是纳税人缴的。于是笔者认为凡“政府赔偿”,不分青红皂白一股脑儿地都由政府赔偿并不是完全合理的。
无论是从事物的逻辑角度,还是从法学的角度上讲,代表政府去行使权力的主体是政府中每个具体成员,即国家公务员。作为代表国家行事的“公务员”,应具备一些基本条件,即个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个素质高的公务员除去人为的因素,比如贪赃枉法,比如“不作为”,比如“渎职”,通常办错事、办错案的几率是很低的。事实也证明,通常情况下一些“公务员”办错事、判错案,都是有“间接责任”或“直接责任”的问题可以去追究的。
综观近些年来发生在一些政府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的赔偿活动中,绝大多数的失误都是一些人为因素所致。最明显的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拿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做交易,以至于最后严重地损害了国家政府的形象,给人民群众带来了本不该造成的损失。
我国政府出台赔偿法,应该说这是社会的一种进步,但这种赔偿,应有相应配套的赔偿责任的“追究制”。
我们对政府办错事、办错案实行政府赔偿制的基本宗旨或者说根本目的,就是要体现政府机关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工作的高效。反之,对责任人有责任而不究,何以能在老百姓面前自圆其说,继而又何以根除我们政府机关中的官僚作风、衙门作风,何以能保证不出赃官、昏官、庸官?而建立一支廉洁、奉公、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又从何谈起?
(编辑:李瑾)
作者: 廖雄凡 来源:南方周末 时间: 2002-08-01 16:5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