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万存款疑被伪造存折冒领 判银行担责80%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3:51:34

7万存款疑被伪造存折冒领 判银行担责80%

发布时间:2008-03-21 来源:大洋网 类型:新闻头条

  核心提示:肖某在广州天河一银行开户储蓄,后来发现7万余元不翼而飞。银行称,存折不排除被“克隆”的可能。日前,广州中院判银行要担责80%。

信息时报3月21日报道 肖某在广州天河一银行开户储蓄,后来发现7万余元不翼而飞。银行称,存折不排除被“克隆”的可能。日前,广州中院判银行要担责80%。

肖某在广州市天河区一家银行开立了活期存折账户,并设置了取款密码,没有办理银行卡。2006年1月份,肖某因工行存折无法打印交易明细,向银行要求打印明细清单。可是,在核对清单时,肖某发现有一笔交易他没有任何印象。该笔账户显示,2006年12月26日他曾支取70250元。

肖某立即与开户行交涉,怎料,开户行告诉他该笔交易是在银行柜台被支取的。协商不成,肖某只好报案并告到法院。

银行则认为,一切都依正常程序而办理。当天一男子持其身份证和肖某的工行存折到柜台办理汇款业务,该名男子填完汇款单并输入密码后,从肖某的账号中汇出70200元,并收取50元的手续费。银行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其已按照人民银行有关汇款制度的规定操作,不存在过错。

一审法院认为,从银行提供的汇款凭证可以看到,当天汇款人提供了肖某策工行存折,并输入了正确的密码,银行也在汇款凭证上登记了汇款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整个操作过程完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存在过错。

此外,肖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取款密码应该注意保密,可是肖某却曾将其存折密码告诉他人,并让他人代其办理过相关业务,连存折存放的地点也有他人知道,因此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判决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肖某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他认为,虽然账户和密码被别人知道,可存折还在他手里,钱却被人取走,银行负有重大过错。

银行回应:可能存在他人持伪造或者变造的存折进行取款。

最后,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于肖某曾将存折账号和密码告知他人,而密码作为取款人支取款项的必备要件,肖某应尽妥善保管、不轻易泄露的责任,应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法院认定银行应该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要赔偿56200元。

法院:银行有两大过错

储户曾经泄露的账号和密码,自身有责任,但银行为什么要担八成责任呢?广州市中院认为,银行有两大过错。

大额取款未验明储户身份证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提取现金50000元(不含50000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审核”是指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存单、存折姓名一致。

由此可见,银行接受大额取款,却没有要求取款人提供肖某的身份证件予以审核,显然违背了以上的操作规程。

身为专业机构认不出问题存折

他人伪造或变造存折,难道银行就没责任了吗?

广州中院认为,正常来说,各笔款项的进出往来均应在存折中作相应记载,而本案却是在肖某持有的存折中没有反映该笔划款事实的情况下发生了“款项支取、划转”的一系列操作——即银行是在取款人未能出示该存折的情况下给予办理了汇款业务,银行对此显然负有过错。

即使银行称,可能存在他人持伪造存折交易的行为,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其不能提供专业设备或具有专业技能的工作人员,对存折真伪作出识别,本身也具有重大的过错。 (本文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闫晓光 李朝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