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级上访”应得到保护(南方周末 2003-9-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01:25:57
“越级上访”应得到保护
南方周末 2003-09-04 11:34:02
■公民论坛
□盛大林
翻开有关上访的专门法规——《国务院信访条例》,笔者发现,《条例》里不但根本就没有禁止“越级上访”的规定,而且,实际上,很多条文赋予了公民“越级上访”的权利。
去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的居民、61岁的妇女马继云,就其子被刺重伤一案来到市尖山区法院,申请双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但马继云和其代理人刚刚走出尖山区法院大门约几分钟,就被强行押上警车送到了看守所。75天后,马继云才被“释放”回家——此时的马继云几近瘫痪,是被家人抬回去的。在关于马继云的办案文书上赫然写着:“马继云……长期越级上访达八年之久……”(据《法律服务时报》报道)
有人因为“越级上访”而受到处罚的新闻时见报端。那么,“越级上访”究竟犯了什么罪,以至于需要“严厉追究”呢?翻开了有关上访的专门法规——《国务院信访条例》,笔者发现,《条例》里不但根本就没有禁止“越级上访”的规定,而且,实际上,很多条文赋予了公民“越级上访”的权利。
开宗明义,《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怎样才能“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让各级人民政府能够接触到最基层的人民就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如果农民只能到乡政府或县直部门信访,上级政府怎么能直接听到群众的意见?又怎么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呢?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也就是说,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走访”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
《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白字黑字,这不就是说可以“越级上访”吗?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如果“越级上访”是非法的,那么上级行政机关根本就不应该受理;既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受理,那就说明“越级上访”这种途径是合法的。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这是告诉人们,“越级上访”是保证信访工作客观公正的具体途径。事实上,几乎所有的“越级上访”者都是从基层开始的——试想,如果基层的行政机关能够解决问题,谁愿意千里迢迢地跑到市里、省里甚至北京去上访呢?
由此看来,“越级上访”并不违法,违法的倒是追究越级上访的行为。
进一步而言,“越级上访”不应受到追究,而应得到保护,需追究的是这种追究越级上访的行为。
南方周末 2003-09-04 11:34:02
■公民论坛
□盛大林
翻开有关上访的专门法规——《国务院信访条例》,笔者发现,《条例》里不但根本就没有禁止“越级上访”的规定,而且,实际上,很多条文赋予了公民“越级上访”的权利。
去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的居民、61岁的妇女马继云,就其子被刺重伤一案来到市尖山区法院,申请双鸭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认定。但马继云和其代理人刚刚走出尖山区法院大门约几分钟,就被强行押上警车送到了看守所。75天后,马继云才被“释放”回家——此时的马继云几近瘫痪,是被家人抬回去的。在关于马继云的办案文书上赫然写着:“马继云……长期越级上访达八年之久……”(据《法律服务时报》报道)
有人因为“越级上访”而受到处罚的新闻时见报端。那么,“越级上访”究竟犯了什么罪,以至于需要“严厉追究”呢?翻开了有关上访的专门法规——《国务院信访条例》,笔者发现,《条例》里不但根本就没有禁止“越级上访”的规定,而且,实际上,很多条文赋予了公民“越级上访”的权利。
开宗明义,《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怎样才能“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让各级人民政府能够接触到最基层的人民就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如果农民只能到乡政府或县直部门信访,上级政府怎么能直接听到群众的意见?又怎么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呢?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也就是说,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走访”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
《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白字黑字,这不就是说可以“越级上访”吗?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其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出;上级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如果“越级上访”是非法的,那么上级行政机关根本就不应该受理;既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受理,那就说明“越级上访”这种途径是合法的。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这是告诉人们,“越级上访”是保证信访工作客观公正的具体途径。事实上,几乎所有的“越级上访”者都是从基层开始的——试想,如果基层的行政机关能够解决问题,谁愿意千里迢迢地跑到市里、省里甚至北京去上访呢?
由此看来,“越级上访”并不违法,违法的倒是追究越级上访的行为。
进一步而言,“越级上访”不应受到追究,而应得到保护,需追究的是这种追究越级上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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