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案应附有任免理由(济南日报 2009-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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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案应附有任免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21日04:30  舜网-济南日报
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这是议事规则实行20多年来首次进行修改。
明确发言规则提高议事效率
为了便于常委会讨论议事,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对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的要求、安排等予以明确,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
列席本次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林荫茂说:“这样规定就通过规范议程的发言顺序,赋予了会议主持人安排发言顺序的职责,可以提高议事效率,使会议发言更加有秩序。”
同时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规定发言时间确保议事“不跑题”
议事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提高议事效率,在分组会议上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有发言时间,也应当对每次发言的时间有所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
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分组会议上,有时候发言的人一展开讲就占用很长的时间,而且发言内容也逐渐‘跑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说,议事规则首次对分组会议的发言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限制了发言时长。通过规则的修改,给参会的所有人发言的机会,保障了每个人的发言权利,而且可以有效防止发言“跑题”。
列席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
议事规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顾问,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林荫茂说:“修正案草案放宽了列席人员范围,让他们参加议事,对提高议案审议的质量有很大帮助。”
免职案要说明免职理由
议事规则规定:“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说,这一款只是规定了任命案,没有规定免职案。根据多年的实际做法,对于免职案,提请免职的机关也要说明免职理由,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
修正案草案规定为:“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任命案中说明原因。同样,免职程序也要有免职的原因说明,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任免案。议事程序就是在这样细微的字里行间中发生着重大变化。”徐显明说。 (据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 邹声文 杨维汉 张景勇)
http://news.sina.com.cn/c/2009-04-21/043015498511s.shtml
公开任免理由是民主法治的要求
2009年04月22日 00:00:45  来源:新华网
吴睿鸫  作者文集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草案,这是议事规则实行20多年来首次进行修改。修正案草案规定:“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选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时候,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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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事关领导干部人事任免的信息都有一个固定的“版本”,即简要地发布通告,介绍某某同志的任职或去职,由于缺少详细的基本情况及政绩介绍,往往容易引发公众的各种猜测,给依法行政蒙上了一层“神秘”面纱,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权威性。
按照相关规定,政府官员的人事任免,应该信息透明,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事实也证明,政府信息越是透明,公众的知情权得到满足后,更容易理解政府的态度和立场,更加主动地支持政府工作。可是,我们的少数政府部门出于种种考虑,垄断了行政信息的传播,由于信息不透明,反而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中,明确规定政府官员任免理由应向公众“解密”,这不仅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更是对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的合理规范。
首先,体现了政府履行政务信息公开的义务。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类似地人事任免理由向公众“解密”,成为政府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从加大政务信息公开的角度来看,此次修正案不仅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更有利于领导干部迅速进入工作角色。
其次,体现了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公众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宪法赋予了人民广泛的知情权,如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则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凡是承担公共责任、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公开信息,以充分保障公众的权利。
最后,有利于公众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在以往的领导干部任免过程中,由于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现象,导致一些问题官员“带病复出”,群众不满意,影响政府形象。修正案草案的出台,将领导干部的任免置于阳关下,群众可以随时进行监督,对存在问题的官员及时提出质疑,有利于我们加强对领导干部队伍的监管,符合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要求。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9-04/22/content_112271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