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消费者委员会被指以屏蔽投诉信息敛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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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消费者委员会被指以屏蔽投诉信息敛财(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3月26日02:53  新闻晨报 湖北消委官网的联系方式中没有列出电话 网站截图
企业收到的“湖北省消委”函件
函件确系湖北消委发布

  企业缴纳每年8千元到2万元不等的会员费,“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彻底根治企业心头之患。没有人能想到,这竟然是消协方面开给企业的“金点子”。日前,本报接到湖北一家企业的投诉材料,反映湖北省消委以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投诉为由,要求企业成为会员进行敛财。

  本报记者就投诉内容与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进行核实,该委秘书长贾民乡介绍,企业投诉网站(www.hb315.cn)确系消委官方网站,上述函件亦系消委发布。不过,贾民乡以企业出示的函件联系电话与“原件”有出入为由,推断有人伪造上述文件,冒充其官网对企业进行敲诈。

  然而,湖北省消委官方网站属私人独立经营,消委发文卷入官网敛财风波,公正性受质疑,诸多疑问把湖北消委及网站一起推到了风口浪尖。

  [企业投诉]

  交了年费就可屏蔽消费者投诉

  日前,晨报记者收到来自一家湖北企业的邮件,讲述了与消委间一段特殊的经历。3月15日前夕,该企业接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电话,称该企业在其网站上遭投诉。一番交谈后,来电人员介绍了“危机公关”之道,邀请该企业加入网站会员,随后向企业传真了消委函件及合作方案(电子版及传真件各一份)。

  按这家企业向晨报独家提供的《关于邀请诚信单位加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会员的函》,遭投诉企业若每年缴纳8千到2万不等的会员费,“3·15”网站便可屏蔽与其有关的投诉信息。在这笔肮脏的幕后交易背后,消费者的投诉帖反而成为消委敛财的敲门砖。记者收到的函件为鄂消委函(2008)12号,加盖清晰的“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红色印章,发函日期为2008年2月20日,联系人余凡、邓国喜。

  函件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www.hb315.cn)是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唯一权威性、指导性官方网站……邀请优秀企业加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诚信单位。”此外,文件还附带一份名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2009年)合作单位执行方案”的附件。

  在附件中,诚信单位会员(会员费8000元/年)可享受9项回报,其中第3项为“在湖北‘3·15’总站首页消费者投诉栏中屏蔽消费者对企事业单位的不良投诉信息”;第5项为“帮助企业澄清因假冒伪劣产品给企业造成的名誉损失”;第9项更是称“在省消委的有关评议活动中优先获得参选资格。”如企业缴纳2万元的年费,则可成为高级共建(协办)单位会员。

  这家企业负责人介绍,湖北省消委方面工作人员三番两次来电,要求该企业入会,甚至威胁说:“不交钱,就来查你们。”经再三考虑,这家企业拒绝了消委方面的要求,选择诉诸媒体。

  该负责人表示,为了息事宁人,不少企业交钱了事。如今,在该网站会员单位已经约有200家,如按照每家会员单位收取8000元计,这笔会费总经额已多达上百万元。

  [记者调查]

  众多会员企业对此隐讳莫深

  3月20日,记者依照消委文函上的联系方式与对方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自称邓国喜,是湖北省消委“3·15”网站负责人余凡的副手。记者以本企业湖北分公司在其网站遭消费者投诉为由,希望网站方面撤下相关投诉内容。起初,邓国喜显得非常谨慎,与记者仔细核对完投诉内容,企业名称后,语气略带责备地说:“你们怎么不早点找我们呢?”

  记者提示,本企业在湖北分公司方面收到过该网站的入会邀请函。此时,邓国喜放松了警惕,介绍起入会有关事宜。邓国喜证实了,一旦企业入会,的确可享受“包括网站自动屏蔽调关于该企业的投诉信息等9项回报”。他介绍,此后针对会员企业的投诉信息会被系统自动屏蔽,而网站会自动转给会员,“你们自己私下做好投诉人的安抚工作。”他还补充说:“由于全国各地消协网站联网,以后相关投诉(范围)就到此为止,这就建立了根本、长效机制。”

  邓国喜强调,该网站并非对所有企业敞开大门。他举例说,前不久该网站吸纳当地一家房地产企业入会,但在一次有副省长参加的房地产现场会上,该企业现场遭大批群众投诉,副省长对这家企业很生气。结果,网站把这家企业的入会费退了回去。

  至于入会费,邓国喜先说了“6000元每年”,随后又表示:“价格要视公司规模而定,如果(投诉)经常性出现,费用就要增加。”邓国喜反复强调:“不要把这件事和我个人搭上,钱都是统一汇到工商局的账户上。”

  为了求证邓国喜的许诺,记者登陆湖北省消费委员会“3·15”网站,在网上投诉一栏随意填写了一则投诉信息,点击发表,显示发帖成功。随后,记者选择了一家湖北消协“3·15”网站会员单位,在网上投诉一栏发布了相关投诉信息,点击发表,但网站没有显示。

  连日来,记者尝试联系该网站会员企业,但多家企业不肯发表意见,似乎有所顾虑。

  [消委回应1]

  联系电话不同 红印函件系伪造

  3月23日,记者联系上湖北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贾民乡,他向记者确认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www.hb315.cn)是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唯一官方网站,而且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确曾于2008年2月20日发出《关于邀请诚信单位加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会员的函》的文件。不过,贾民乡坚决否认消协方面会向企业索取入会费用,要求记者将企业投诉文件转发到他的电子邮箱,以便核实。

  24日上午,贾民乡主动联系记者,称接到投诉后,他立即召集网站负责人问话,查明真相。贾民乡称,通过对比投诉企业出示的入会函与消协所发原函件,函件内容完全一致,但所留联系电话不同。

  随后,贾民乡让工作人员给记者传真来《关于邀请诚信单位加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会员的函》及《入会协议》两份真实文件。记者发现,这份入会函留有2个联系电话,而之前企业接到的入会函仅留1个联系电话,后者号码与前者无一相同。贾民乡以此断定,企业出示的入会函系他人伪造,附件所称“9项回报”更不存在。

  [记者质疑]

  电话均未登记 消委出示的原函无公章

  然而,记者通过武汉市电信局查询,发现两份函件上的3个联系电话均未登记,而且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也未在电信局登记电话号码。耐人寻味的是,在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联系我们”一栏中,仅有网站地址,亦没有网站联系电话。

  记者还发现,企业出示的入会函上有清晰的“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章,反而消委提供的入会函“原件”上见不到公章。对此,贾民乡解释说,可能是传真件的缘故,导致印章墨迹不够清晰。但在一同传真过来的《入会协议》上,加盖的“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公章却非常清晰。

  记者要求湖北消委方面再传一份加盖公章的函件,但贾民乡以其出差在外不便婉拒了记者的要求,同时称“原件在我办公室,你可以过来看。 ”

  [消委回应2]

  官网与消委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据贾民乡介绍,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与其官网“3·15”网站(www.hb315.cn)是独立的法人关系,网站由私人企业经营。贾民乡介绍,由于湖北消委资金有限,其官网亦按照全国各地消协通行的办法,委托给余文斌的公司代理。“网站独立经营运作,但必须按消委要求完成宣传和信息发布等活动,双方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向晨报投诉的湖北这家企业负责人质疑,湖北消委发布入会邀请函,已经卷入到网站经营利益链中,不仅丧失中立性,反而会偏袒其官网。由于此次入会活动组织方是消委网站,两份函件中内文联系人、地址均一致,“即便有人伪造文件敲诈,最大的嫌疑对象也应该是网站。”

  贾民乡力挺官网,但解释略显苍白。他表示,由于其官网本身持有入会函,无需对函件进行伪造,而且通过对网站方面进行问话,网站负责人称并非其所为。

  [记者质疑]

  消委将网站交给私人经营

  记者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该网站(www.hb315.cn)名称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性质属于个人,负责人是余文斌、付剑青。

  此外,湖北“3·15”网站邀请企业加入成为会员的商业行为得到消委的发文,而且,余凡、邓国喜仅是网站工作人员,并非湖北消委员工,为何却作为联系人出现在函件上,其中余凡还是网站老板余文斌的儿子。

  另外,在贾民乡传真的 《入会协议》中,收款单位是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但公章是“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这笔钱最终流向哪里?

  消委干部鼓励记者追寻真相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一名中层干部,对于企业投诉消委方面借屏蔽投诉信息敛财,这名中层干部表示并不感到意外。这名消委中层干部表示自己不便介绍太多情况,但鼓励记者追寻真相。  □晨报记者 姜 鹏 实习生 杨丽娇   

湖北3-15网站被指敛财再添新证据(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1日04:12  中国青年报 多份湖北省消委红头文件显示“3·15”网站向企业收取会员费。 本报记者 雷宇摄
今年2月,湖北省消委又为“3·15”网站下发红头文件。 本报记者 雷宇摄

  本报记者 雷宇 叶铁桥 实习生 黄伟

   交钱消灾有新证

  “我们企业本身就是会员单位,两周前刚交了2万元,还收到牌匾和发票”。3月31日,湖北省某企业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两周前,他们收到了一份有“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文件”字样的红头文件,邀请企业开展宣传活动,企业接受了邀请,按要求直接把钱打到了指定账户,成了所谓的“协办单位”。

  “随后不久,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送来了牌匾和发票,他自称余凡,并且说是‘3·15’网站的负责人。”这名工作人员表示。

  随后,他给中国青年报记者出示了相关文件。

  记者看到,这份文件名为《关于邀请荣获“诚信单位”、“名优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在“3·15”网站开展宣传活动的函》,首页确实标有“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文件”字样的红头文件,编号为“鄂消委函【2009】6号”。

  在该文件的正文,先是说“3·15”网站发展迅猛,“2008年消费者点击率突破50万人次,年点击率按25%的速度增长”,然后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企业形象,不断增强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在2008年增设宣传‘诚信单位’、‘名优产品’窗口,宣传2008年度被评为全国、全省‘诚信单位’、‘名优产品’等荣誉称号的企业,特邀请贵企业加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会员并进行宣传。”

  在附件的“参与方式”中,所列出的参加条件则分为A、B两项,A项为“协办单位”,要求“企业出资20000元”,B项为“诚信单位”,要求企业出资12315元。

  两者都能享受到多项回报,其中,两项的第二款回报却都这样注明:“列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售后跟踪单位,由专人负责联络处理消费投诉,且不对公众公布投诉内容。”

  该文件还注明活动时间为“2009年2月到2009年12月”。联系人为“邓国喜”和“余凡”,落款时间为2009年2月13日。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文件与上海《新闻晨报》最先曝光的那份文件(落款时间为2008年2月20日——记者注)内容大致类似,但也有不少出入,此前企业所提供的那份文件名为《关于邀请诚信单位加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会员的函》,该函件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www.hb315.cn)是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唯一权威性、指导性官方网站……展示优秀企业形象,宣传市场放心品牌……邀请优秀企业加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诚信单位。”

  据报道,在那份文件中,还所附带着一份名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2009年)合作单位执行方案》的附件,其中声称,“诚信单位会员(会员费8000元/年)”所能享受到的9项回报中,第3项为“在湖北‘3·15’总站首页消费者投诉栏中屏蔽消费者对企事业单位的不良投诉信息”;第5项为“帮助企业澄清因假冒伪劣产品给企业造成的名誉损失”。

  这份文件的联系人同样是“邓国喜”和“余凡”,两份文件除了所留的电话和地址稍有差异外,邮编、电子邮箱等信息完全一致。据报道,湖北“3·15”网站负责人余文斌儿子的名字正是余凡。

  但《新闻晨报》曝光的那份文件却曾遭到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贾民乡否认,他在接受采访时认定企业出示的入会函系他人伪造,并称附件所称“9项回报”更不存在。

  然而,交过2万元的那家企业办公室工作人员却声称,该企业正是根据《关于邀请荣获“诚信单位”、“名优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在“3·15”网站开展宣传活动的函》及附件情况给“3·15”网站付款的,“发票也可以作证”。

   网站暂时被关

  3月31日,中国青年报记者多次试图打开“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尝试了之前能打开的多个域名,如www.hb315.org.cn,www.hb315.cn和www.hb315.com.cn,网站却一直无法打开,显示的则是“系统维护中,网站暂停服务。”

  记者随后尝试用网页快照的方式打开该网站,点击具体频道时,发现显示的也是这样几行字:“错误信息,产生错误的可能原因:此频道已经被管理员禁用!”

  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向贾民乡求证,贾表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已经采取措施,暂时关闭了网站。与此同时,由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副秘书长等人组成的调查组也已经开展调查,“我们会形成一个调查报告,以此给公众一个交代。”

  此前,据《新闻晨报》报道,“湖北省消费者协会(应为委员会——记者注)秘书长贾民乡,他向记者确认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3·15”网站(www.hb315.cn)是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唯一官方网站'”。

  但在3月30日,贾民乡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采访时表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是一个社会团体组织,‘3·15’网站是1999年消委和一个企业联合组建的一个网站,这个网站是由合作方全部投资,网站采取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运作。”

  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贾民乡说,“我昨天跟中央电视台也说过了,我们是合作的关系,没有经济往来,网站是独立自主经营的实体,它免费为消委搞宣传。我们没有什么经费给它。”

  贾民乡否认“3·15”网站是湖北省消协唯一权威性、指导性官方网站的说法,“这是错别字,应该是指导性的专业网站,属于专业性类别。‘3·15’(网站)如果是企业行为,哪来权威性呢?那就是写作水平的问题,但是我们盖章了,那我们认可了这个错别字的东西,但我们不允许干违规的事情”。

  至于盖章的原因,贾民乡说,因为“3·15”网站是免费宣传消委的,作为新闻媒体,宣传是应该付费的,但是消委没有付费用,在此情况下,为了支持他们,出台了一个文件予以支持,“至于他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什么违规违法事情,我们要查处。”

  贾民乡说,湖北省消委对“3·15”网站是松散型管理,企业与网站两方商定,你给我多少钱,我就帮你做什么宣传,义务与权利对等,消委没有额度限制,网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己运作,但目前的调查中没有发现网站“借屏蔽投诉敛财”。

  他承认,这份文件盖了公章,又是这样的措辞,“传到社会上,它会带来一定的影响。”他表示,如果是网站“拿着我们的章出去干了违法违规的事情,那我们就要负责,责任跑不了,要负管理的责任。”

   由“严正声明”到“感谢”

  3月26日,《新闻晨报》报道发出后,湖北省消委在荆楚网等网站上发出严正声明,声称“新闻晨报不实报道损害名誉”。

  声明表示:“3月22日,上海新闻晨报记者姜鹏与我会联系,反映有企业向他投诉湖北‘3·15’网站以帮企业屏蔽掉消费者在‘3·15’网站的投诉为由,要求企业成为会员进行收费的情况。我会要求他将反映材料传我会。材料传来后,我会及时调查,发现是被人篡改、伪造的文件。”

  声明说,“姜鹏在事实未完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于3月26日在上海新闻晨报刊登损害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名誉的文章,文章刊登后,大量网站转载了这篇不实报道,给我会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我会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伪造公文人员,并派人到上海与上海新闻晨报社的领导交换意见、消除影响,同时请法律顾问协同处理此事。”

  但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中,贾民乡表示,“但我还是很感谢新闻晨报的记者,毕竟给我们提了个醒。”

  他还表示,湖北省消委已经就出现的问题向当地水果湖派出所报案。

  与此同时,湖北省消委也在试图澄清其他一些质疑。

  有网友发现,2009年1月15日湖北日报集团旗下的《农村新报》,在报道《武汉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产品推介会剪影》时,众多推介人士中,一名冠上“湖北省消费者协会主任”头衔的人士竟然是邓国喜。

  而邓国喜正是上述两份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函件中两个联系人之一。《新闻晨报》的报道中,自称“邓国喜”的人士在与暗访的记者通话时表示,只要交钱,企业可以不用担心任何投诉。

  对于邓国喜的身份谜团,贾民乡说,邓国喜并非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只是网站的人。消费者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则否认《农村新报》上邓国喜的照片为邓国喜本人。

   全国消协开始大检查

  “今晚看来又要加班了”,3月31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来到湖北省消委,消费指导部的工作人员陈胜一边在电脑上写报告一边说,这几天办公室里几个人全都扑在“‘3·15’网站的那档子事上”,写报告、发声明、送材料,忙得焦头烂额。

  忙得焦头烂额的不只是湖北省消委,贾民乡介绍,全国目前有十几家消委或者消协的网站平台在写检查,检查是不是对企业有强制收费行为,同时,还看看这些网站是不是发了类似的文件。

  这种现象并不少见。3月30日,中央电视台“新闻1+1栏目”中报道说,记者采访安徽省消费者协会时,当问及“我接到投诉的话能帮我处理吗?”对方声称:“可以的呀,而且是别人看不到的,这你放心,这个我们是严格保密的,因为我们工作也有工作的程序,我们只会在底下跟你说有投诉,你直接上网站上给我解决了就行了,别人是看不见的,网友登进来是看不见的。”并表示收费标准“最贵的是1万元,便宜的是3000元”。

  而在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的网站上,一份红头文件的内容也鼓励各个单位参加到诚信、承诺企业联盟活动中来,并且明确在宣传费一栏中标出了收费价格,宣传费为每年500、1000元不等。

  针对网友对于“3·15”网站是否有权对会员单位收费的质疑,贾民乡表示,收费的确存在,但这个应该由管理部门来鉴定,“批的时候有各个管理部门执照,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现在说他对还是不对,都是不行的,应该让管理部门来说。”
  

消协只有回归本位才能最大限度为消费者说话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01日04:12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叶铁桥 雷宇 实习生 田国磊 黄伟

  “出现这样的事情,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不是第一家也不是最后一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消协的利益冲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总起草人张巧良律师说。

  张巧良认为,尽管湖北“3·15”网站名义上是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与企业合办的,但消协方面至少要承担监管的义务。现在网站被媒体曝光了,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就将责任完全推给“3·15”网站,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和中这几天一直在关注此事的发展,他表示,消委的做法不止是欠妥,而且是违规。目前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声明“与 ‘3·15’网站没有利害关系,活动本身也旨在推动对企业的监管”,这无异于掩耳盗铃。整个活动以省消费者委员会发文,怎能推脱干系?

  武汉大学工商管理系主任吴先明教授也表示,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消委不应该市场化,消费者委员会代表公众利益尤其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不应该拿自己的公共职能与企业做交易。”

  针对湖北消委声称对网站拿着红头文件向企业索要年费做法不知情的说法,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在企业看来,盖有消费者委员会印章的红头文件就是代表消费者委员会,不管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是否知情此事,都推卸不掉责任。”

  “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是否知情这很难说清楚,但毫无疑问的是当企业面对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红头文件,他们肯定就会认为这就是消费者委员会的立场,对消费者委员会的要求企业很难说不。”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着多年研究的张巧良称。

  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MPA教育中心主任张传烈副教授表示,尽管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和“3·15”网站是两个独立单位,但既然该机构默许“3·15” 网站为其官方网站后,就有义务和责任加强对其监管。张传烈认为,对于网站上出现的关于消费者委员会的宣传信息,消费者委员会应主动加强监管,不能采取默许态度,而应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审批程序。

  以支出赞助费的方式换取对消费者举报信息的屏蔽,看似是企业钻了空子、拣了便宜,但吴先明认为,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也不利于企业了解消费者的意见,及时改进产品和服务的品质,提升市场竞争能力,还会恶化企业的外部环境,损害经济发展。

  长期以来,消协被广大消费者视为“娘家”,此次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被曝光收取企业赞助而屏蔽消费者举报信息的举措,也引起了各方对消费者协会的思考。

  李方平律师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消费者协会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如果消协自己有钱,就不会去寻求和企业合作,也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

  张巧良也认为,要想打消消协的逐利冲动,增加对消协的财政支出是一个重要途径。

  但李和中认为,湖北省消委这样做的原因并不在于经费,而是对自身的角色定位出了问题。消协本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本身应对企业监督、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在却为企业充当吹鼓手。

  北京律师魏凌波也认为,消协的职能不是忙着为企业搞什么“消费者信得过企业”等评比,而是要站在企业的对立面——消费者的角度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魏凌波注意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协的定位很明确,就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但具体到省级的法规和消协自身的章程却一直在放大消协的职能,使消协在事实上拥有了对企业的可租之权,这样一来消协就难免会与企业发生扯不清的关系,“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网站上可以看到多达十几个‘协办单位’,假如消费者与这些协办单位发生了纠纷,消协能站在消费者的立场说话吗?”

  “消协存在的理由就是代表消费者对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性评估,对企业的评价,应该是站在消费者立场上所做出的公益性的评估,而不是像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那样,只要缴纳费用,即可‘买奖’,这等于为企业进行广告宣传,这不仅是消协职责的‘错位’,简直是其职责的‘变味’。”李和中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李和中还认为,消协并非纯粹的民间组织,具有一定的官方色彩,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的这一做法不仅损害了自身形象,还损害了同一级政府部门的形象。

  “消协拿企业的钱,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不是唯一的一个。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消协要回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的定位,只有回归本位,才能摆正立场,坚定地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魏凌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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