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廉政网---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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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地级市(含副省级市,下同)和省直各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推动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省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纪委组织协调,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共同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对象为:
    (一)各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部)属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其他在职省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履行并指导下级履行《规定》第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领导责任情况及对所属或分管地区、部门和干部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三)落实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的情况;
    (四)省委、省政府认为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综合考核和专门考核。
    第六条 综合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经常性考核。综合考核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可视情商请省纪委、监察厅派人参加。主要结合执行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和届中、届末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定期考核,了解考核对象执行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廉洁自律、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以及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
    省委组织部应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重要情况,应形成专题材料向省委报告,同时抄报省纪委。
    第七条 专门考核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纪委、省监察厅每年应对部分市和省直单位进行专门考核,全面检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门考核可与巡视工作结合进行,可视情况商请省委组织部派人参加。对省部属高校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分别委托省教育纪工委和省经贸委纪委负责组织实施。
    专门考核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汇报;
    (二)听取被考核对象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本地区、本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列席领导班子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四)直接向领导班子成员了解情况;
    (五)采取召开座谈会或其他方式广泛了解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
    (六)查阅有关会议记录和材料。
    专门考核工作结束后,向省纪委常委会报告,由省纪委向省委写出专题报告。
    第八条 各市和省直单位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将当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3月底之前报告省委,同时抄报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
    第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五条的,依照《规定》第十二条、《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领导班子的组织处理种类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对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种类包括:
    诫勉、调离领导岗位、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
    党纪政纪处分方式按照党章和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依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外,对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其在集体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集体严重违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除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追究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对领导班子进行改组。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除按《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给予组织处理或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给予组织处理:
    (一)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严重不负责任,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群众反映强烈,已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三)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但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取证的。
    第十三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程序分别依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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