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督察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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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督察工作规则 湖州市纪委 发布时间:2007-11-2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学习、增强本领,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以律己、以身作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开展机关效能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内部督察的工作原则:内部督察工作应从严要求,坚持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坚持查处和保护相结合原则,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内部督察的重点对象:市、县区纪委监察局中层以上干部;乡镇(街道)纪委书记;市直各单位纪检监察领导干部。
第四条  内部督察的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协助管理权限,实行一级管一级,分级负责。
(一)市纪委监察局督察组对下列对象实施监督:
1、市纪委监察局各室及其工作人员;
2、县区纪委监察局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3、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及其领导干部;
4、市直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及其领导干部;
(二)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对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下属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第五条  内部督察的重点环节:信访举报、案件检查、案件审理、纠风治乱、执法监察、财务管理、选拔任用干部等岗位和工作环节。
第六条  内部督察的主要内容
(一)自觉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在思想上、行动上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按照《廉政准则》和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廉洁从政、依法行政,严守社会管理秩序和道德规范;
(三)按照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是否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正确行使职权;
(四)按照加强效能建设、实行“六条禁令”通知要求,是否认真改进作风,热情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五)按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若干纪律规定》的要求,是否遵守机关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
第七条  内部督察的主要方法
(一)与干部谈心谈话、述职评议、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相结合,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二)市、县区纪委监察局督察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或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和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加强与社区和干部家属的联系,了解掌握纪检监察干部8小时之外的表现情况;
(四)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的监督作用,采取召开座谈会等途径,多方面征求对纪检监察组织和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督察组的工作职责
(一)检查监督对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受理对监督对象违反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对反映监督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三)负责党委、政府有关干部监督制度、规定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的制度和规定;
(四)剖析纪检监察干部中发生的典型案例,找出监督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和建议;
(五)指导和检查督促所辖纪检监察组织的内部督察工作;
(六)由督察组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督察组的监督权限
(一)受理监督对象的控告检举时,可采取谈话、函询等形式,要求监督对象对反映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对监督对象违反纪律行为提出立案调查建议,经批准后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本机关拟提拔任用干部人选存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的,可予以否决或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
(四)对监督对象在履行职责中的违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条  督察组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反映纪检监察系统内部问题的信访举报件,按本规则“管辖范围”分级受理。督察组受理信访举报时应逐件登记。需调查核实的,经督察组领导批准后,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对上级督察组批转要求报结的信访举报件,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时间报结;
(二)建立案件报告制度。纪检监察干部因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的,在作出立案决定后3 天内向上一级督察组报告,重要线索或影响大的案件要随时报告。案件调查终结,应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5天内报告处理结果;
(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上级督察组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检查指导工作等方式,加强同下级督察组的联系、交流与沟通。下级督察组要主动向上级督察组请示、汇报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工作总结应抄报上级督察组;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督察组对管辖对象监督不力,对发生的严重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工作损失或损害纪检监察队伍形象的,视情节轻重、责任大小,按组织程序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县区纪委监察局督察组组长由同级纪委副书记担任,下设办公室承担督察组日常工作,督察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如有变动要及时补充调整,并报上级督察组备案;
(二)市、县区纪委监察局督察组在本级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本级纪委常委会负责,并接受上级督察组的工作指导;
(三)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党的组织、干部管理室、督察组办公室,在内部督察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把内部督察融入工作和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要把加强内部督察工作作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支持督察组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提出指导意见;
(五)上级督察组要加强对下级督察组的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经常分析内部监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内部监督的有效机制,使内部监督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