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把法官当成法官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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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把法官当成法官来对待http://view.QQ.com  2009年01月12日09:39   南方网  秋风  我要评论(34)

秋风 知名学者

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所以,任何一个社会为求得优良的治理,或者哪怕只是为了实现最基本的和平秩序,都必须建立司法机构,并必须透过种种制度设计,确保法官公正地判断案件、执行法律。如其不然,司法机构本身就成了污染社会秩序之源了。

然而,约束法官的制度安排,却须借助于智慧尤其是实践的智慧,才有可能设计出来。否则,看起来似乎直截了当的制度,其实未必能够达到制度设计者所欲追求的目标。

最近,最高法院就法官的职业行为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这些规范是法官的基本职业伦理所要求的,法官理应做到。《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法院工作规程也都早有更为明确而严厉的规定。社会的疑问也正因此而起:法律、规程的严密规定何以未能发挥应有的效果,有效地约束法官?

暂且不管这个问题,先看最高法这次提出的新办法:第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司法人员,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第二,鼓励包括案件当事人在内的民众进行举报。这两条措施的效果是否就比法律、规程此前的规定更为有效,尚未可知。不过,它们倒是表现出某种政策取向:把法官当成普通行政官员对待。

司法机构当然属于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古今中外明智的治国者和政治学家早就认识到,政府内部各个机构的性质、功能是大有区别的。尤其是,在政府各个机构中,司法机构是一种十分特别的机构,法官也是一种十分特别的政府雇员,因此也需要特别对待。

举例来说,比起行政官员来,法官需要格外的尊严。法官要处理纠纷,面对当事人,他必须一锤定音,作出终局性判断。法官要使自己的判断为当事人及旁观者信服,当然首先须借助于对案件的理性分析、对判决结果的理性论证。除此之外,情感、礼仪上的因素也是十分重要的,足够的尊严、乃至威严,能使当事人更容易接受法官的理性结论。所以,在中古的英格兰,杀害法官等同于杀害国王,属于叛逆大罪。实行普通法的各国普遍设有藐视法庭罪,其他各国法庭也普遍有一套威仪,以体现法官作为裁决者的尊严。

现在提出的办法中包括鼓励当事人举报法官。乍看起来,这一办法似乎能够满足对司法失望的人们的情感要求。问题在于,这样一来,法官的权威、尊严似将不复存在。近些年来发生的上访,大多数与司法有关:当事人不接受法官的判决,把法官作出的终局性判决申诉到行政机构。现在的办法很可能鼓励当事人对法官的怀疑和蔑视。

当然,司法腐败、法官贪赃枉法的现象确实是存在的。但是,各国经验和法律、政治理论均可表明,司法腐败通常源于法官的审判独立未能得到有效制度保障。比如,地方法院高度地方化、行政化,行政力量的干预、操纵,可能是最大的司法腐败。这一制度缺陷也助长了一般性司法腐败。拟议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中,似乎包括司法经费改革,目的正是部分地解决这一问题,增强地方法院在财政上获得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这是可取的改革方向,因为,这一改革措施背后隐含了正确的治国之道:司法机构和法官是不同于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不论是机构设置、财政支持、人员管理,都应当区别对待。

最大的不同也许在于,整个社会对待法官,相比于对待行政官员,应给予更多信任,多寻求内部监督之道。人们或许可以设计一大套外部控制、监督机制,来约束、监督行政官员。但综观各国司法之成与败,尤其是考虑到人性的因素,或许可以说:这种思路,不适用于司法机构和法官。对法官的约束,整个社会应当更多地寄希望于法官群体的自我约束,既包括司法体系的内部制度约束,也包括法官的伦理自我约束———当然,前提是法官不受其他部门、官员的干预。

为什么要这样?原因复杂,但可以确定的一点是:尊重一个人也是约束他的有效办法。对于法官来说,这一点尤其要紧。因为,如果法官无人尊重,那法官就不可能令人信服地充当纠纷的仲裁者。此时,再多的约束又有何用?

另一篇:法院系统“集中整治”能否荡涤司法之浊

东方早报 郭国松 资深媒体人士

从1月8日开始,最高法院将在全国法院系统展开为期三个月、旨在树立司法公正廉洁形象的集中整治活动,其核心是“五个严禁”: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1月9日的《21世纪经济报道》在披露这一新闻时引述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的话说:“在最高院历史上,这是首次对司法界以权谋私采用如此严厉的刚性约束。”“与以往的纪律规范等软性约束不同,人民法院此次反贪肃整要求制度化”。

按照高法发言人的话,过去虽然也强调过类似的法纪,但都是“软性的”,没有认真执行,而这次则是“刚性的”——用老百姓的话说,这次是要动真格的了。对于曾经受过司法不公的伤害或者对司法现状不满的人来说,最高法院此举无疑值得拍手称快。但我却要很不合时宜地小小质疑一下:且慢鼓掌!因为,任何试图以摧枯拉朽之势,毕其功于一役,解决司法错综复杂、经年累月所形成的积弊的愿望,都不大可能实现。

在当下的司法大环境下,我们暂且不从学术层面纠缠最高法院发动全国法院系统的“整风”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根据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与各级法院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它对下级法院的约束只能通过司法解释和基于审级监督而构成的程序性权力——而仅仅就“五个严禁”本身而言,这次集中整治活动也仍然值得商榷。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略);

(二)贪污受贿;

(三)营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显而易见,此次法院系统整风推出的“五个严禁”的内容,早就在《法官法》中规定好了,“五个严禁”只是重申法律规定而已,并不新鲜;并且《法官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比起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这种行政化的措施要刚性得多。但显而易见,这些规定平素是落空了的。如报道所说,最高法院认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少数法官在“请托说情之风”的影响下,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于是出台“五个严禁”。寻根溯源,还是那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司法不独立。而没有独立地位的司法权,要保证它的公正与廉洁是不现实的。

但是,对于司法独立,社会舆论却表现出极度复杂和矛盾的心态,一方面,对各种权力干预司法深恶痛绝,主张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司法权时常被滥用的现实,又使得很多人心有余悸:司法不独立尚且如此腐败,如果独立了,岂不是要彻底失控?!正是在这种二元悖论的思想驱使下,旨在达成司法独立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十年的努力,除了建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外,其他方面进步不多。

忠于法律,恪守良知,秉公司法,保持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尊严,这是身为司法官的绝大部分法官的职业理想。但假如我是一名普通法官,我会请教最高法院:如果院长(当然还有各种带“长”的领导)私下打招呼,让我按照他的要求判案,我要不要办这个人情案?如果我按照规定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我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问题看似简单,现实中却很难回答。

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落马一案,或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据2008年11月13日出版的《瞭望东方周刊》报道,涉案标的近10亿元的广州中诚广场烂尾楼工程执行案,虽然具体承办的是广州中院,但来自最高院的指令自始至终主导了中诚广场的收购进程。尽管这种干预明显违反程序,广州中院却无力抗衡。事发后,涉案的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和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先后被“双规”。另一个例子来自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为打击报复举报他的李国福,一声号令,颍泉区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抓了李国福和他的数名亲属,最终李国福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

倘若作为“社会正义守护者”的司法力量经常性地处在对权力服从的地位,司法系统的问题就不是“五个严禁”所能解决的。因此,必须抛弃一切形式主义的思维,以当今法治国家的先进司法理念作为参照,承认司法独立的价值,从体制上寻求突破口,建立一个只对法律负责,以法官独立作为终极目标的现代司法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