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家庭的命运(转)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6 08:21:42

漫谈家庭的命运(转)

 

一、    原始社会有家庭吗?

答:这要看是从哪个意义上来讨论“家庭”。所谓“家庭”,可能具有不同的定义。我们今天所说的家庭,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婚姻与血缘关系形态,它同时还伴有个人财产的继承关系。换句话说,目前的家庭形态是在私有制出现以后才形成的。因此,在私有制出现之前,人类社会中所谓的“家庭”是与今天完全不同的。

二、    原始社会中的家庭有什么不同?

答:按照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国家起源一书中的描述,早期的以狩猎采集为主的社会是财产公有制群婚制的社会,在家庭之前存在过一种“毫无限制的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国家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8页。)

众所周知,近亲繁殖所产生的后代往往是病态或畸形的,它不利于生命的繁衍,因此“群婚制”必然要被淘汰。人类之所以能够从低等动物界脱颖而出,成为智能型高等动物,肯定要选择“优生”的繁殖方式,否则人类就无法进化提高素质。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类摆脱群婚状态,进而选择了所谓“对偶”家庭(即母系社会中相对稳定的“一妻多夫制”家庭形式),可能首先是从“优生”的角度考虑的,并非是私有制产生的结果。因此,在私有制出现之前,出现母系社会的“对偶”家庭是完全可能的,它有利于提高婴儿的成活率人口质量。与父系社会家庭不同的是,母系社会家庭的历史贡献主要在于对“近亲繁殖”方式的扬弃,而不在于推动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的建立。

三、    “一夫一妻制”是怎么产生的?

恩格斯认为,随着家庭外生产胜过家庭内生产,两性间的分工呈现出新的社会意义。男子劳动生产变得重要起来,妇女劳动生产及社会地位随之下降。“随着财富的增加,它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意图。”“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国家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这样“一夫一妻制”就产生了。恩格斯认为这个转变是非常关键的,因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4页。)丈夫凭借经济权力来支配新的家庭秩序,恩格斯称“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2页。)
    在恩格斯看来,妇女的服从地位、私有制的出现向父系社会的转变与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产生紧密相联。一夫一妻制家庭产生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延续。男性统治,首先以父系、然后以父权制的形式,仅仅是在有财产的男子与无财产的妇女间阶级分裂的结果。恩格斯指出:“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它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注: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2页。)

“它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明显的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而确定出生自一定的父亲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国家起源,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译本第四卷57页)

由此可见,父系社会中的所谓“一夫一妻制”(或称以男性为中心的“专偶制”,往往同时又是“一夫多妻制”),主要是以子女继承父亲的私有财产为目的而产生的;而对于当权者来说,可能还包括继承权位的目的在内。很显然,为了确保父系私有财产权位的继承不出现偏差争议,仅仅靠家族的内部“家规”是不够的,必须由国家立法进行规范。我们现在所施行的“婚姻法”、“继承法”等,就是规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行为的法规。只要个人财产存在,作为继承私人财产的载体——家庭——就可能存在,那么维护家庭继承关系的法律就是必不可少的。

四、    “一夫一妻制”会被废除吗?

根据恩格斯的观点,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也不会永恒存在。法律作为国家的意志,它是由国家制定施行的,国家消亡了,法律自然也将消亡。

确实,如果说国家法律是私有制阶级专政的产物,那么当私有制阶级被消灭之后,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样的国家法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但是,我们还是要与恩格斯讨论一下,是否需要考虑到国家及法律的其他社会功能。比如说,没有“婚姻法”,人类是否又会回到“群婚”状态、或者出现“近亲繁殖”的问题呢?如果仍然需要防止“近亲繁殖”的婚姻法规,那么是否需要立法机关法院继续存在呢?如果国家消亡了,那么如何保留上述政府部门呢?

马克思曾经说过,在否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在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将会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然而公民的合法所得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恐怕到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或共产主义社会,劳动者合法的个人财产也不应该被剥夺,这符合马克思的上述论断。因此,尽管一些人将来可能会把个人财产捐献给社会,但是另一些人还是可能选择由家庭成员或亲属继承的方式来保存个人财产,这也无可非议。那么,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社会行为,就仍然需要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人们的婚姻或家庭状况是随意的、不稳定的,那么又如何能够为之立法或寻求法律的保护呢?

几千年来,中国经历了几乎所有的社会形态,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社会——旧民主主义社会(1911年——1949年)——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又经历了从阶级斗争到基本上消除了阶级差异的不同历史阶段。甚至在“极左”思潮盛行的一段时期内(比如文革时期),中国大陆上已经彻底消灭了“私有制所谓“私有财产”,更谈不上什么“财产继承”了。因此可以说,中国的婚姻制度也经历了从“阶级社会”到“无阶级社会”、从“私有制”到“公有制”的时代变迁过程。然而,“一夫一妻制”仍然是中国社会主要的婚姻形式(仅仅在少数民族地区可能存在其他婚姻习俗),并没有因为阶级的消亡妇女的解放而瓦解,也没有因为“私有制“个人财产”的消灭而终结。可见,“一夫一妻制”虽然是“私有制“个人财产”继承制度的产物,但是它却不一定会随着它的起因的消失而消失。就像国家与法律,也不一定会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灭一样。

当然,任何一种制度都不会是绝对合理、无懈可击的。恩格斯对于婚姻说过这样的话:“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因此,有些人对“一夫一妻制”提出质疑,认为它限制了人们的情感自由,把“爱情”囚禁在法律的铁笼里,似乎十分荒唐不“道德”。近些年来,也确实出现了许多怪现象。例如所谓“网婚”,即在网络上利用假名相互倾诉“恋情”,甚至搞什么“网上结婚”。还有一些大学生不住在学校的宿舍,而是男女同学“合租”一套住房,实际上是组成“婚前家庭”,毕业后又各奔东西。至于说已婚男女在外面结交“情人”的现象,就更普遍了。这些不受法律约束的“个人感情”行为,似乎没有直接触犯法律,但是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是有影响的,甚至也同样会引发法律纠纷不良后果。

所谓“爱情”其实与婚姻、家庭并不是同步发展、共生共灭的。婚前的恋人之间,可能会充满“爱情”;而婚后的家庭生活,却往往会使“爱情”降温,最终归于理智。如果仅仅从恩格斯上述的一句话去看待婚姻,那么离婚率可能就会大幅度上升。听说有的恋人在结婚登记后几个小时之内,就因为一件小事又去办理离婚,大概就是因为片面理解恩格斯的语录造成的。

五、    如何面对婚姻与家庭中存在的新问题?

自古以来,婚姻与家庭的社会意义主要在于:

(1)为人类的繁衍确立科学的模式;

(2)为男女的性爱进行法律的规范;

(3)为子女的抚养寻求和谐的环境;

(4)为个人财产的继承提供合法的途径;

(5)为社会的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

不过,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现在也出现了一些“非传统”的婚姻与家庭现象。比如“丁克”家庭(即男女双方具备生育经济条件,但却不要孩子,这可能会造成高素质人口的减少)、“同性恋”家庭(即恋爱双方均为同性,并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养育子女),还有“同居”家庭(单身男女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同居,已婚者的非法同居不在此列)。我把上述的现象称为婚姻与家庭的“异化”现象,所谓“异化”就是说这样的婚姻家庭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前面所讲的家庭的社会意义。

当然,如果“非传统”的家庭并不违法,也不影响社会或他人的生活,自然是可以存在下去的。但是,如果“非传统”的家庭发生纠纷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或者它们因为受到歧视而与社会发生矛盾,则可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当对他们采取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要对婚姻与家庭的“异化”现象进行适当的疏导规范。

总之,婚姻与家庭问题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它影响到人类自身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目前我国的人口压力过大,文化素质偏低,性别比例失衡,青少年犯罪严重,这些都与婚姻家庭中所存在的种种问题有关。同时,近年来令人关注的家庭暴力事件、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卖淫、虐杀女婴、“包二奶”、“冥婚”(即杀害少女或买卖女尸与死人“结婚”陪葬)等丑恶现象,更是对社会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破坏。

我们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为着眼点,扭转过去“只见物,不见人”、“重视商品质量,轻视人口质量”、“只要经济效益,放任人口管理”的错误倾向。要做到:既要管好国门,也要管好家门;GDP要上去,国民素质更要上去。

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可能会随着一场战争的爆发而荡然无存;而国民素质的提升,却可以让一个民族“东山再起”,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如何提高人口、婚姻、家庭教育的质量,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无论是政府官员或者普通老百姓,都应当参与进来,齐抓共管,使中华民族真正强大起来。

 

                                                           200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