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单案件看为何国家制度必须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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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单案件看为何国家制度必须改变(一) / 陈更2009-01-29 13:53 | 阅读(1080) | 标签: 所见所闻

从一个简单案件的办理看为什么国家制度必须改变(一)

2007年7月,我接待了四川凉山州彝族老乡的一个案子。案情是这样的,沙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但在执行过程中,将沙某与其妻阿某共同购买的四间门市房全部查封了。阿某提出异议,要求分割出属于自己的一半。

这是一个贩毒案件,以我国的状况,带有政策色彩、社会色彩,不可以常理视之,不能按通常程序和法律理论认识问题。我甚是谨慎,委托人怕我不接受,极尽委婉地打掉我的担心。我最终接受了委托,其原因是,这案件的是非太明白了:不象一般判决书那样,仅判明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而个人财产的范围在执行中有可能被随意解释;这份判决书对没收财产范围界定得非常明白:只没收四间门面房中属于沙某的部分。——这样明白的判决,北京律师代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还有什么说呢?

但问题可不是那样简单。谅山中院执行局对我说,沙某贩卖毒品,在我地区影响甚大,我们依据刑事庭的意见,对其财产进行收缴。我说,不是收缴,收缴的对象是犯罪所得,财产性质是非法的;本案是没收,“没收”一词即决定了执行对象(财产)是合法的。既然财产是合法的,就应当考虑夫妻共有问题,应当将阿某的财产从查封财产中剔出来,交还合法所有权人。更何况,判决书写得明白:没收四间门面房中属于沙某的部分,没收范围仅能止步于此。

执行局说,我们找一下刑事庭,我们是按他们的意思办事的。我说,执行局的执行依据是法律文书,即判决书,判决书怎么表述就怎么执行,怎能问刑事办案人员现在是怎么想的?

执行局官员最后还是与刑事庭交换了意见,转达回来的意见让人笑破肚皮:第一,就是收缴贩毒所得(非法所得),第二,判决书写没收四间门市中属于沙某的部分,是因为沙某和阿某在银行有按揭贷款,除了沙某的部分,那四间门面房中还有银行的部分。我说,部分与部分的关系,只可能存在于共有人与共有人之间,不可能存在于所有权人与为购买此物而向他人借贷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人之间。我心中想,法官说话应讲法言法语,你们可是堂堂卫星发射基地所在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哪!

尽管事情如此明白,如此简单,但首次交涉未果。2007年7月底、8月初我在凉山州首府西昌市度过了彝族传统节日——火把节,空空而返。其后,给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发函数封,反映情况。应当想知中国的情况,只有去信,绝无回音。通过熟人向最高检反映情况(刑事执法问题),但是,没有更特殊的关系,你是不可能使动国家权力的,哪怕你反映的是它绝对应当处理的问题。

我也有朋友在国家最高层次的信访接待机关工作,但几经考虑,放弃了这一途径。一般信访没用,让他们真正运作起来,朋友必然替他的同事们要求钱的问题,这是一百次的经验,我无法措置。

最后考虑到,执行异议的程序走不通,干脆走国家赔偿程序。《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超标的查封、没收,侵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其它人可以请求国家赔偿。阿某一案,即属于典型的超标的查封。

国家赔偿可不是想提起就提起的。你要先申请人民法院对它的有关行为确认为违法,确认为违法以后,你才可持这份确认违法决定书申请国家赔偿。于是,我拟写《执行行为违法确认申请书》,以快递方式递交凉山州中院。本应一周之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实经两个月时间的折腾,得到了法院受理申请的信息。我不但没有埋怨拖延,我甚是感到庆幸。他们不受理案件,并且不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我又能如何办?补救办法都是写在书上的,规定在法条中的,但那是骗人的,实际操作起来每一道关卡都可使你脱层皮!我怎能不庆幸!

2008年6月中旬,凉山州中院为此案举行听证。除列述各重要观点外,我特别向刑庭办案人员质询一个问题:沙某除此次贩毒,还有没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答:我们都写在判决书上了!也就是说,沙某犯罪违法唯此一次,但这次犯罪中的毒品毒资,在侦办过程已全部收缴了。沙没有其它违法活动,因而不能认为他还有其它违法所得,用以购得此案所涉及的四间门面——案件进展到这一步,从程序上说,已没有调查这一问题的必要,但我还是进行了这样的提问,目的是为了解决法官们的心理问题:这四间门面确实是沙某、阿某共有的合法财产,不是非法财产。

依据法律规定,受理案件后,应在六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不作决定,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法院提出申诉(相当于上诉)。此案的截止日期应当在08年7月20日,但凉山中院没有作出决定。为谨慎起见,我于8月20日(时限最后一天)就凉山中院不作为一事,向四川省高院快递了申请文书。此后,我虽然从邮局索取了四川省高院的快递收执,但查询立案情况时,在恶狠狠的四方推托之外,只一句话:没见到这份申请。让阿某委托老乡亲往四川高院信访此件的下落,又是一番毫无意义的面色极其难看的推诿。

凉山州中院如果坚持不作决定,四川省高院又不理睬,那也就真的没办法了。从法律规定上看,受理申请案件的一级法院,有可能选择不作为来作为他们处理问题的最后之道。但对其不作为,只能在期间以内提出申诉,不提出申诉,程序就终结了!比较幸运的是,凉山州中院审监庭的同志是比较纯洁的,他们在08年11月中旬(超出正常审限四个月之后)还是下发了一份裁定书,使这个案件避免了无可奈何的不了了之的结局。

但你千万不要认为,这份裁定文书明明白白支持了我的要求。裁定书最后写道:执行局的执行行为并不违法,申请人要求确认其违法,本院不予支持。然而,我也没败,仔细看裁定书的整体表述,其内容是:沙某阿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得四间门面,执行局在没收沙某个人财产的过程中,将其与阿某共有的四间门市全部查封。然,依据最高院、国土部某某号文件之规定,对于无法分割的房屋,权力机关可以整体查封。故,执行局将四间门市作整体查封并无不妥。既认定了阿某的所有权(共有权),又保全了执行局的面子。真是一份好裁定书!

我于是意气欣欣地到川凉山中院,要求执行局加快执行进程(没收进程),通过拍卖或其它方法,将四间门面进行处理,没收掉沙某的一半后,所余的便是阿某的。拿着这样一份裁定书,他们怎能还说没有阿某的共有份额呢?

你不要以为中国的官员会按正常人类的思维思考问题。这一次,执行局的官员表达得更加干脆,连过去比较客气的态度也没了。他们说,我们认为没有阿某的,我们已经拍卖掉了,并已经全部上缴国库了。我让他们看裁定书,让他们对裁定书上的表述(查封过程中查封了夫妻二人的共有房屋)作出解释,他们只以铁青面色作回答。

与执行局见面的最大收获是,获知已经全部拍卖,完成了没收程序。在法制国家,这是不可思议的,这边审理着国家赔偿案,那边并不停止执行的步伐,将未完成的违法变成彻底完成的违法。

2009.1.29
作者建议:看完(一)后,请看(二),否则,只得到散乱的事实,得到不结论.或者看完(一)只看一下(二)结尾议论部分.

http://blog.sina.com.cn/genglife
这里是我新浪聊斋博客,故事取材于中国百年折腾史.  

从一简单案件看为何国家制度必须改变(二) / 陈更

2009-01-29 13:55 | 阅读(406) | 标签: 所见所闻

从一个简单案件的办理看为什么国家制度必须改变(二)


次日,我到房管局查索产权档案,寻找执行局已实际拍卖、没收的证据——本来法院应当提供的。从档案中我复制了两份裁定书,说明,执行局官员没有骗我,真的已经拍卖了。08年11月立上案时,我兴致勃勃告诉当事人,赔偿案件的立案,至少将阻止他们拍卖、没收的步伐。但我错了,从裁定书上看,不但没阻止他们的步伐,反而加快了他们的步伐:他们正是在受理申请前后完成拍卖程序的。拍卖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其中一处,购买价178万元,拍卖价130万元。在房价飚升的情况下,连房屋购置价也没拍得。不知道利益是怎么分配的?

如何办?找他们院长!主管院长是一位颇福态的中年女士,哈哈哈,挺和蔼。但不管事儿,一看面相,再结合一下处理问题的态度,会加深你对中国官场的了解。

再加一个程序吧!上次以查封裁定为主要证据,要求申请确认其查封行为违法,这次以昨天刚取来的拍卖没收裁定为证据,申请确认其没收行为违法。只能这样了!于是,向立案庭递交了《确认没收行为违法申请书》。在办公室其它人员多次推诿说今天没承办人员上班之后,一位面前摆放着“国家赔偿立案”的牌子后边的年轻女法官接受了我递交的材料。但是,我还不能松气,我要求她出具收执,她说:“我还能给你弄丢吗?”很不耐烦。要收执的意思是这样的:如果法院七日内不受理案件,你可以对其不立案行为向上级法院申诉(上诉性质),要收执是一种制约方法。但是,她不给收执,我也没有办法。你不要认为拿条文是可以解决问题的,那样可能把事情搞得更僵,甚至最后砸锅。

我不能在凉山州府西昌市长呆,回到了北京,让当事人自己催促立案。第一周得到的回复是,已经立案,卷转审监庭。我很高兴,但要求当事人向他们要立案通知书,以便在六个月仍无结果的情况下,提出上诉。第二周得到的结果是,审监庭不接,又退回来了,须请示院长。第三周、第四周,一次次催促,一次次变换新的说法。其中一次是这样的:“交给行政庭了!”怎么能交给行政庭,这是程序规定不允许的,但又不能排除这是一种变通。我想,是不是因为关于查封问题的裁定书中,已经将财产的共有性质表述得十分明白,法院认为没必要再折腾一次,故而转为直接处理赔偿、退还问题了。于是发出询问,得到的答复是:“你是律师,你还能不知道?”律师是必须能准确理解法律的,但法官就可以胡来,一副管它什么法不法的样子。

至今,立案问题还没解决。我知道,审监庭作出上次的裁定,承担了巨大的压力,这一次不愿再承担了。最高院有专门规定,申请违法确认案件只能由审监庭审理,审监庭推了,下边如何办,真不知道是何结果?

一些人,特别是一些老同志不了解为什么社会上关于国家制度改革的呼声这么高。他们认为:国家经济发展这么迅速,从宣传上看,并且从某些实际行动上看(例如汶川救灾、北京奥运),国家也真的在非常有效地全力以赴,这样的高效运作,其它制度恐怕是做不到的。

他们又认为,冤案、错案、错误的工作确实在我们的国家不时发生着,但我们国家大,人口13亿,从全局上看、从13亿人口的角度说,我们的制度只能顾全大局,保证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民主社会,这样的冤案、错案、错误的工作可能会相对少一些,但采用他们的制度,我们制度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没了,全局利益、13亿人的总体利益就不能如此完善地予以保障了。

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我们的国家制度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时候了。国家的强大、经济的发展,增加了官僚的背后依凭,他们认为可以更官僚一些。没有现代民主结构的制约,最高领导的善良用心、高强度的呼声,不可能转化为一种真正有效的力量,将官僚机器推动一步。

在这样一个简单案件中,我所遇到的情况是普遍的,是发生在我们这个国家机器的日日月月、每时每刻的日常生活中的。阿某提出的问题,仅从刑事判决书的表述,执行局已经绝无推托的余地,完全应当作为自己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在最初发现的时候就予以纠正。但他们认为,我们就是不解决,你找你的路子吧?找到了法律的路子,他还是不怕,你审你的违法不违法,我干脆加快没收的步伐。

国家赔偿案,是第一院长统辖的,但这只是理论上的、法律上的规定。为什么同一个院长领导之下,这边正在审你违法,那边你照行不误,违法的步子可以加快一些。虽然难以理解,但我相信这是制度深处的东西所致。

中院为什么可以置审理期限的规定于不顾,超逾期限以后四个月才结案。就不怕当事人提起上诉吗?就是不怕!事实说明,他们也完全不必害怕。我不是向四川高院递交了上(申)诉状吗?高院根本不当一回事儿,就是当事人搞信访,也是不理不睬,面子难看。

等到裁定书下来,明明写着你查封了包括阿某共有财产在内的全部财产,你还不自觉地将阿某的部分退出来,以免更进一步的程序,也免掉领导发现问题后的为难。但根本无所谓,你看着办吧!

再次立案又该如何?立案庭决定立案,但审监庭不敢再次审理,导致退卷。院长怎样协调,我们不得而知。什么七日内决定受理与不受理,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这一切规定统统见鬼去吧!我们是在中国,我们是中国的官员!而当事人和律师心中惴惴的是,万一他们突然变脸,说:“我们就没收到你的申请书,你们闹什么闹!”面对这样的无赖行为,我们将真的没有办法!我们手中没有选票,他们不担心我们下一届会把他们选下去。媒体掌握在国家手里,我们也无法把他们的行为暴光。游行申请是批不准的,信访上诉是没有用的,因为转回来还是交给我处理!

于是,我们的国家机器年年月月、日日时时就是这样运转。我们的百姓就这样年年月月、日日时时的过着他们的生活,想为百姓工作的人也就年年月月、日日时时地忍受着这种不负责任的折磨。精力在推诿中消耗,效力在敷衍中消失,不遇到大问题,是你的万幸。遇到大问题,你便被推入少数的行列,解决不解决都无碍大局。这时候你才是最不幸的,想回到原来的推脱敷衍的无聊之中也不得了,
你已被摒弃于正常国民待遇之外!

我们的更大利益是在千年一遇的汶川地震发生之时,我们的更大利益还是在年年月月、日日时时的日常生活和日常工作之中?我们不免发出疑问。即便关于可以展示我们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的重大灾难,我们是不是也应该研究一下:灾难的发生是否可以避免,而其未能避免,是不是由于我们年年月月、日日时时的日常工作中的消极怠慢的积累所致。是不是应该研究一下,如果不是我们年年月月、日日时时的日常工作中的错误的掩盖,在一些重大灾难中,我们的损害程度至少会小一些!

我已经无法处理我的日常工作,而且近些年来,这种感觉在日益加重。有我年龄增大渐被社会淘汰的原因,更大的原因是,随着国力的强大,官僚的、不负责任的国家机器的顽固性力量也在增大。国力的强大为改善、改进、改革提供了力量和可能,国家的强大不是不改善、不改进、不改革的理由。

我相信,民主,只有民主,才可以将我们从年年月月、日日时时的无谓的消耗中解放出来,才可以将我们的人民从年年月月、日日时时无望而又无奈的生活状态中解放出来。

民族的精神需要在新的制度下释放,也唯能在新制度下才能获得与其固有能量相一致的释放!


200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