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高院裁定驳回 陳水扁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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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高院裁定驳回 陳水扁不得再抗告
(2009-01-07 2.55 pm)
fieldset {width: 309px;border: 1px solid #990000;}legend {font-family: Arial,"宋体";font-size: 12px;font-weight: bold;color: #990000;}(综合讯)台湾高等法院今天中午驳回陈水扁对二度遭到羁押的抗告,高院认为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抗告没有理由,因此予以驳回。全案就羁押部分不得再提抗告。
台湾高院认为,陈水扁为卸任总统,一言一行都影响社会深远,而本案涉及陈水扁至亲家人与亲信部属,涉犯的罪责严重,陈水扁为求自保,之前已经一再攻击司法,掩盖他的涉案重嫌,还曾将国务机要费案相关卷证列为绝对机密,足认如果不羁押陈水扁,显难进行后续的审判与将来的执行,加上陈水扁有湮灭、变造证据、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显然无法以具保限制住居方式取代羁押。
裁定书指,陈水扁的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之罪最轻本刑5年以上,且高院认为公诉检察官仅需提出具有表面可信程度的证据即可,检察官所提证据资料又与陈水扁涉及相关罪嫌相符,足以认定陈水扁犯罪嫌疑重大。
在逃亡部分,高院再次强调陈水扁委任律师所提的遵期到庭,只是判断有没有逃亡之虞的考量因素之一,并非唯一标准。且陈水扁两次到特侦组应讯及到苗栗参与法会与到黄姓少年处所,国安局的相关报表并未登载,高院也认为随扈不能强制陈水扁的行动。加上陈水扁一家曾以人头帐户掩饰、隐匿不法所得,可见陈水扁有逃亡动机。
在灭证、串证部分,高院认为国务机要费案在侦查期间,陈水扁曾经要求前总统府副秘书长马永成,做出不利于马永成自己的供述,陈水扁妻子吴淑珍也曾指示前总统府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前总统府出纳陈镇慧窜改国务机要费使用状况,还曾指示哥哥吴景茂等人搬移巨款。因此认定陈水扁有串证、变造、湮灭证据的情事。
在抗告权的部分,台湾高等法院表示,检察官在案件审判中仍然有抗告权,并且认为台北地方法院依“台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点”,将后案并给前案,并不违反法定法官原则。
《联合早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