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蜀:民企原罪之中也有原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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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蜀:民企原罪之中也有原功 2006年11月09日 08:42 每日经济新闻
  我们如何穿越时空来认识中国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近日,随着严介和等陷入“问题富豪”的舆论漩涡,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再次浮出水面。回顾世界各国的发展史不难发现,转轨不息、“原罪”不止,伴之而生的在经济、法律和道德上的争论也是不绝于耳。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中国的渐进式改革也是一个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根据林毅夫教授的分析,由于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造成制度非均衡,制度非均衡又引发获利机会,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该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从而完成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这个过程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它的动力学机制取决于个别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和费用,并且在正式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中还伴有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

  具体到中国的改革,由于改革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已经无法适应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政府便提出了“改革、开放、搞活”的战略方针,而这种政策的变动则相当于扩大了制度选择集合,由此导致制度非均衡下的获利机会,改革便在距离权力中心较远、创新风险较低的农村地区率先发起。

  改革初期,个别创新者由于突破了当时的政策界限不得不付出巨大的成本,但由于制度变迁的外部性和“搭便车”的存在使他们的创新报酬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报酬,因此这种突破政策底线的“原罪”其实并不是“罪”,即使是“罪”也应该得到至少是道德上的救赎。

  随着改革的推进,获得机会已从一般商品市场转移到要素市场和资本市场(比如温州“炒房团”、“炒煤团”以及“资本型富豪”的崛起就是例证),但“好的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没有跟着形成,特别是在要素价格体系远未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加之行政特权、垄断国企和“超国民待遇”外资的三重挤压,民营企业们不得不在要素市场以及资本市场上“带着镣铐跳舞”。于是官商勾结、非法占地、非法集资、贷款和合同诈骗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屡见不鲜。

  对于这种既违反市场法治又有损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罪”或经济犯罪行为在法律追诉期内严加惩罚是无可非议的,这既是塑造市场法治的需要,也是反腐败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几乎所有富豪落马的背后都有一连串官员的影子。

  这种诱致性制度变迁中的巨大外部性我们不能忽视。毕竟,由此促生了民营经济从“必要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私有产权保护写入宪法以及起草《物权法》草案等制度演进。而且目前民营经济已经占据了中国经济的半壁江山,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进行推算,到2005年,民营经济在GDP中的比重已达65%,占城镇就业的比例已达75%,民营经济成了拉动经济增长和就业的主力军。

  我们对民营企业家的“原罪”不能混同视之。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大视野下,突破当时政策局限的“原罪”其实是有“原功”的,而那些不论民企、国企还是外企的集体性“原罪”实为体制“原罪”的映射,无论是赎买还是大赦都要谨慎行事,否则就会“原罪”不息“本罪”也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