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式制度探析:乡村社会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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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正式制度探析:乡村社会的角 视   作者:李怀  浏览次数:32  发布时间:2008-07-30  文章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04年第2期        

[摘要]  本文从非正式制度的概念出发, 分析了非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存在的社会基础和运行机制, 并讨论了乡村社会非正式制度的变迁路径和目标, 认为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 才能实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的相容, 乡村社会走向现代化才能获得积极的制度支持。

[关键词]  乡村社会; 非正式制度; 制度变迁; 制度相容

[作者简介] 李怀(1970~  ) , 男,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系讲师,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兰州730070


引 言

        在社会学、人类学和经济学中关于非正式制度的界定各式各样, 莫衷一是。非正式制度是与正式制度相对应的概念, 二者就像一枚硬币上的两面, 是一个整体上既相对独立, 又密不可分的两大组成部分。笔者认为, 可以这样定义“非正式制度”, 即指某一地方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 根据本地方的实际需要而自发形成的一系列操作性较强的维持社会秩序、配置社会资源和保护本地区成员利益的规则体系。这个定义需要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 不需要正式组织, 同样能够指导和调整地方内部的利益需要, 引导和维护地方成员的工作和生活; (2) 对个体的行为具有不言自明的规范作用, 实施后能产生明确的效果; (3) 并不与正式制度发生强烈的冲突; (4) 它的使用有一定的边界, 即非正式制度对其他地方没有效果。通俗地讲, 非正式制度也称作“非制度化规则”、“非正式规则”、“社会潜网”等, 是社会共同认可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 包括风俗习惯、道德观念、价值信念、意识形态等无形的约束规则。其中, 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一个非常难以定义的概念, 它属于正式制度还是非正式制度的范畴, 不同学者持不同的观点。新制度经济学家普遍把意识形态归于非正式制度的范畴。这一学派认为,意识形态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世界是复杂的, 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当个人面对错综复杂的世界而无法迅速、准确和费用很低地作出理性判断, 以及现实生活的复杂程度超出理性边界时, 他们借助于与价值观念、道德信念、风俗习惯等相关的意识形态来走“捷径”或抄近路。) 居于主导性地位, 它不仅可以蕴含其他非正式制度的内容, 而且可以在形式上构成某种正式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最高准则。而风俗习惯、道德观念等, 则表现为前人或年长者或多数人的榜样式行为模式, 即那些在正式制度无法定义的场合起着规范人们行为作用的标准。换言之, 行动者在非正式制度的情景中能够达到孔子所言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的境界。

        讨论任何意义上的制度问题都源于维系社区秩序的需要, 这就是为什么“社区的秩序何以可能”是自社会学诞生以来社会学家不可忘却的经典命题。中国是一个费孝通先生所言的“乡土社会” (这个概念是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1947 年出版的《乡土中国》一书中首次提出的) 。虽然现实中的乡村社会远远要“杂乱”得多, 但作为一个理想型概念, “乡土社会”仍然是学者研究中国乡村社会及其变迁的分析工具。中国至今仍有70 %以上的人口居住在乡村, 并且城乡差别很大, 因而, 中国要实现现代化, 还要走很长的路。也就是说, 中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是乡村社会进步的程度。

        1949 年新中国成立后, 国家权力(以正式制度的形式) 不仅渗透到中国社会的最基层——村庄, 而且扩展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 以至在国家权力之外, 民间社会组织的力量显得格外单薄。这一过程开始于20 世纪50 年代初的土地改革运动, 然后全面推行“互助组”制度, 在短短几年内, 便从初级的互助形态过度到高度集体化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公社化造就了一套自上而下的经济控制与行政控制网络, 使得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渗入与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深度。(注1)乡村社会固有的许多非正式制度(如习俗、信仰、观念、仪式等) 和行为方式, 被视为愚昧落后、陈旧过时的东西遭到批判和禁止, 结果导致了民间文化传统的大量灭失。(注2) (王铭铭, 1997) 于是, 整个中国社会变成了铁板一块的“刚性结构”。换言之, 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的一段时间, 我国乡村社会发展缓慢, 因为那时的村庄是国家“金字塔”式大一统行政体系的一环, 是高度集中计划经济条件下“总体生存”格局的一环, 村庄被牢牢地束缚在这种体系与格局之中, 既不存在独立选择生存发展方式的余地, 也不存在独立生存发展的可支配资源。

        1978 年实行改革开放后, 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全面的社会转型和巨大变迁之中, 乡村社会首先成为改革的前沿阵地和试验田。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体制改革拓宽了乡村社会活动的空间, 启动了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乡村社会内生变迁过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就是把农民与农户从村社集体农业劳动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让农民与农户拥有直接自由使用土地与自身劳动力的权利, 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生产主体。也就是说, 承包责任制使农民重新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和一定程度的择业自由。这一过程的进行是与国家对乡村社会管理模式的转变(有学者把这一现象称为国家权力从乡村社会的退缩或撤退) 相辅相成的。具体地说, 这一转变就是原来高度行政化的集权模式转变为分权模式, 政社分开, 人民公社制度让位于乡(镇) 、村体制, 原来具有行政职能的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被实行村民自治的“村”所取代。这样, 在过去数十年间一直被国家政权作为压制、打击、禁止和消灭对象的风俗、习惯和信仰等“非正式制度”, 在乡村社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于是, 留给我们的问题是: 非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得以生存的社会基础和运行机制是什么? 在中国社会全面奔向现代化的过程中, 我们将如何对待乡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资源?

非正式制度存在的社会基础和运行机制

        1. 非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存在的社会基础。乡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所赖以生存的是农耕经济和计划经济的土壤。两千多年来, 中国乡村社会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上的, 农耕经济的最大特点是封闭性与自给性,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 乡村社会是一个自足的系统, 家族观念、父权观念、保守与求稳心态、人情观念等实际上均是农耕经济在价值信念和意识形态上的具体表现。新中国成立后, 政府又根据计划经济体制模式, 建立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这种制度从根本上限制了人们的流动自由, 尤其是村民没有权利跨出乡村社会的边界, 更没有资格跨进城市社会的高门槛。因而, 村民只能存在于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封闭的、自足的并与以工业文明为特征的城市社会有着清晰边界的乡村社会。1978 年以后, 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在乡村社会的实施, 虽然把农民与农户从村社集体农业劳动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让农民与农户拥有直接自由使用土地与自身劳动力的权利, 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生产主体, 使农民重新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和一定程度的择业自由, 但是, “二元”户籍制度并没有被打破, 村民有选择种什么吃什么的权利, 可仍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脱胎换骨式的流动自由。随着承包责任制逐渐成为一种正式制度, 它与传统乡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发生了高度的耦合, 更加强化了原本就很封闭的乡村社会系统的自足性。所以, 以封闭性和自给性为主要特征的农耕经济是非正式制度生存的客观社会基础。

        于是, 笔者认为, 在不改变农耕生存方式的情况下而要改变村民的传统观念, 几乎是不可能的。乡村社会自古以来是父系传统, 至今依然。村民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都与这一事实密不可分。也就是说, 在乡村社会内部, 产生新的观念与行为方式的土壤似乎并不存在, 改变人的行为方式的新观念只有在乡村社会之外。换言之, 村民谋生方式的逐步改变, 才是新观念被真正接受的客观基础。

        2. 非正式制度在乡村社会的运行机制。非正式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因素在乡村社会的成功运行, 一是有经久不衰的稳固的传递方式——传统的复制, 二是有坚不可摧的强大的监督方式——舆论的控制。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认为, 权威的获得主要有三种方式, 即传统型、奇里斯玛型和法理型。在“传统型权威”的社会中, 获取权力的方式是根据相沿成习的惯例, 如西方历史中的长老制, 东西方都存在过的家长制、世袭制等都属于传统型统治的形式。也就是说, 在传统型统治的社会中, 社会成员社会行动的基本原则是遵从传统的习惯。村民的权威意识是典型的“传统型”, 遵循传统和信奉祖先是天经地义和不可抗拒的。由于道德教化的力量, 传统思想深入人心, 逐渐成为乡村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当传统思想成为一个熟人社会的主要价值观之后, 这种“文化”便开始利用自己的模式塑造人。美国著名制度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思认为: “我们的社会演化到今天, 我们的文化传统, 我们的信仰体系, 这一切都是根本性的制约因素。我们必须仍然考虑这些因素, 即我们非常敏感地注意到这一点, 我们必须非常了解这一切, 才能很清楚未来面对的制约因素, 选择我们有哪些机会。”(注3)这就是说, 在一个封闭、落后的乡村社会, 传统文化古今一脉相承, 传统实如流水, 一刀难断两截。正如马克思所说的: “过去抓住现在, 死人抓住活人。”(注4)这样,“传统”在乡村社会里被周而复始地复制着, 即使有所改变, 也仅仅是“换汤不换药”式的延续, 而不会是“伤筋动骨”式的割裂。

        在乡村社会里, 传统的延续主要得益于舆论的控制。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 而熟人社会的封闭性使村民难以受到外界的影响, 使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和价值观难以改观。而相同的价值观有利于社区内部形成凝聚力, 增强了社区内部战胜困难的力量。英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剑桥大学教授吉登斯说: “人的生活需要一定的本体性安全感和信任感, 而这种感受得到实现的基本机制是人们生活中习以为常的惯例。惯例形成于人们的意识, 并能通过实践的重复在人们的意识中促发一种指导人们行为举止的‘实践意识’。这种意识不需要言说, 不需要意识形态话语的宣扬, 就能够对行动起制约作用。因为个人受着实践意识的潜移默化, 所以他们大凡能够‘反思性地监管’自己的行为, 久而久之使自己和他人达成一种默认的共识, 使人在社会中定位及社会这棵大树在个人心目中生根成为可能。”(注5)也就是说,远离“系统世界” (德国当代著名社会理论家哈贝马斯语, 即制度化了的世界) 的人们的乡村日常生活世界既丰富多彩, 又秩序井然, 是因为非正式制度嵌入其中, 并为行动者提供了众所周知、不用言说的信息——规范性约束。

        在乡村社会里, 舆论发挥了社会控制的功能, 这种控制功能是按照传统的非正式制度——惯例来操作的。凡违犯传统的人被认为是行为不合群、违反规范的人, 对这个社区的人们来说感觉是危险的, 必然要受到舆论的谴责。同时, 个人的命运是和自己所属的社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失去了这个社区就失去了自己安定的生活。在熟人社会里, 舆论的力量首先在于使人知羞耻, 舆论的羞辱会对人产生不低于法律惩罚的震慑力量, 中国乡村社会中的“羞耻文化”的一个结果就是“脸面意识”。鲁迅在谈及“面子”时说,“面子”是“中国人的精神纲领”。“丢脸”、“丢面子”、“丢人”等“脸面意识”充分体现了乡村社会生活的控制主要来自于舆论。舆论对个人的否定作用十分可怕, 它会导致对当事人长期的歧视和心理压力。所以, “舆论打死人”、“舆论要了命”的现象在乡村社会并不鲜见。也就是说, 乡村社会的行动逻辑主要由非正式制度所主导, 村民的日常行动基本上是在传统特色较强的乡规民约、风俗习惯、家族制度等框架内展开的。换言之, 惯例使舆论有了可操作的前提, 反过来, 舆论又维系了惯例这种非正式制度的传承和延续。

乡村社会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与目标

        1. 制度相容的文化社会学解读。把“村落”作为一种独特的乡村文化形态和分析单位, 是近年来学界颇为关注的事情, 因而有了“村落文化”的提法和讨论。费孝通先生从“村庄是农民生活的基本功能单位”(注6)分析中, 引出“村落”是当今中国乡村社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村落文化”是目前中国乡村社会最具特色的文化形式, 是对中国乡村社会及村民行动最具概括力和解释力的一个概念的结论。村落文化以村落内部的信息共享为主要特征, 包括: 村落的规模以一般人相互熟知的极限为其极限; 村落成员的流动性不大, 村落中的人有相互竞争的倾向; 村落中的成员有生活的各个方面趋同的压力。所有这些都与都市生活环境形成鲜明的对照。在村落文化的环境中, 在生儿育女、婚丧嫁娶、盖房修墓这些大事上, 每个人都受到一定的压力, 要按照既定的规矩办事, 并力争超过别人, 否则就可能没有“面子”。无视这些规矩, 将招来村民的议论, 在一个“生于斯, 死于斯”的环境中, 这种议论足以置人于死地。因此, 没有人敢用自己一生的名誉来冒险。(注7)

        美国芝加哥大学已故人类学教授雷德菲尔德于1956 年在《乡民社会与文化》一书中首先创用了“大传统”和“小传统”这一对概念。大传统指的是一个社会里上层的官僚、绅士、知识分子所代表的文化, 即精英文化; 小传统则指一般社会大众, 特别是某地普通老百姓所代表的民间文化和习俗, 具有地域特征。两者在深层的文化传统上具有共同性。这两个不同层次的传统虽然各有不同, 却是共同存在而相互影响、互动的。雷氏认为不论是大传统还是小传统, 都对了解一个文化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因为这两个传统是互动互补的, 大传统引导文化的方向, 而小传统则提供真实文化的素材, 两者都是构成整个文明的重要部分。如果只注意到其中一部分, 而忽略另一部分, 那么总是偏颇而不能综观全局的。

        从制度角度看, 大传统代表的是官方的正式制度, 而小传统代表的是民间的非正式制度。透过小传统这一非正式制度, 我们或许可以明了地域性民间习俗在国家经济和当地群众生活中是如何扮演资源配置者角色的。比如, 小规模的村社贸易存在于一个受非正式制度约束的紧密的社会系统内, 这些非正规制度促进了社区的交换, 其交易成本很低。人们相互熟悉和互相了解, 按一套老规矩办事。小传统从总体上来说是乡村文化, 以村民为主体, 基本上是通过口传的形式在乡村的日常生活实践中传衍的。这种小传统浸透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 而且从未真正退出过村民的生活世界。但是, 我们应考虑到中国社会是一个复杂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发展起来的社区, 难免不受中央集权和地方政府的大传统的影响或冲击, 近半个世纪的国家政权曾直接弥漫于农民的日常生活中, 改变着乡村社会的文化。

        我们知道, 1950 年以后, 国家意识形态向村庄的伸入采用了自上而下的方式, 国家力图通过对小农意识的改造, 将国家意识形态作为普遍性知识贯通到乡村的每一个角落。这时的普遍性知识——国家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试图替代地方性知识, 对于乡村小传统文化来说, 这更是一种革命性的改造。特别是普遍性知识的建立采用了“运动”的方式, 由一直深入村落的国家政权组织加以推动, 结果, 理想化的大公社制度过分地破坏了传统村落的生存方式, 过分强烈的外部冲击使传统农民无所适从, 外部冲击——村落传统的互动在这里一度出现了断裂。这恰好回应了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默顿的观点——“文化所诱发的过高愿望同阻止这些愿望实现的社会结构性障碍之间”容易形成断裂, 也就是说, “官方认可的关于成功的文化目标同达到这些目标的合法的制度化手段之间”会存在一定的断裂现象。(注8)改革以来, 国家较为彻底地向乡村放权, 使乡村社会的形貌又出现了复归与再建。所以, 如果说改革前大传统与小传统在乡村社会生活中的冲撞, 是小传统被动地接受大传统改造的过程, 那么改革以来, 大小传统在乡村社会的互动可以看作是小传统能动性地“解读”大传统的实践。

        2. 乡村非正式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诱致性变迁。非正式制度不仅在内容上蕴含了有关的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甚至宗法理念, 而且还可能在形成某种正式制度安排的“先验”模式, 在正式制度创立和变迁过程中, 取得优势地位或以“指导思想”形式构成正式制度安排的理论基础。同时, 尽管由于社会的扩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正式制度的数量日益扩张, 其作用于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拓展, 但非正式制度并没有也不可能被正式制度完全地、彻底地取代, 它始终起着重要作用, 与这种制度和文化有联系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依然深刻地存在于乡村社会中, 规范着乡村社会的许多方面。

        制度变迁是指从一种制度结构向另一种制度结构的过渡或转变, 其实质是制度创新的过程, 即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安排的创新过程, 是制度主体通过创建新的制度安排获得追加利益的活动。推动制度变迁的基础来自人们求生存、求发展的努力, 制度变迁实际的发展过程遵循着群体生活的“社会理性”,社会上不同的利益群体在较量、磨合和妥协中选择保持相对效率和相对利益分配的变迁路线。从制度变迁的路径来看, 制度变迁主要有两种方式, 即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的变革或新制度的创造, 是由于个人或团体为响应获利机会而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 是为“利益”所“诱导”而产生。其特点: 一是自发性。一旦原有制度安排下出现了不能获取的外部利润, 现有制度中的某些个人或集团就会考虑进行制度变迁。二是盈利性。只有当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组织和个人才会去推动制度变迁。而且, 对于推动者而言, 盈利性主要体现为物质利益。三是渐进性。它是一个自下而上的、从局部到整体的缓慢的推进过程。当制度不均衡时, 人们通常是从某一项制度安排开始进行改革, 逐渐扩展到与其有关的其他制度安排。仅就个别制度安排作出改变并不能使整个制度结构的特点立即发生变化, 只有当一个一个依次对旧制度的各个环节作出改变并达到某一临界点后, 整个制度结构的特点才会发生变化。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由政府或其他组织通过法律法令和行政命令而强制推行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之所以需要, 是因为如果完全由诱致性制度变迁来提供制度供给, 那么制度供给肯定不足, 而且有可能发生严重的制度失衡, 社会将处于一种无章可循的混乱状态中。

        乡村社会制度变迁应当以诱致性变迁为主, 通过这一变迁方式, 使某些合理的非正式制度逐渐被提升为正式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发展, 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证。它首先于1978 年初在生活非常贫困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出现, 这次“大包干”行动是村民求生存、求温饱的内在冲动的表现, 在当时完全是一种越轨行为。但它一步步突破正式制度的禁锢, 逐步获得合法性, 最终转化成为正式制度的一部分。传统的社会资源和文化资源并非“现代性”的简单对立物, 它们可能在现代化过程中发挥相当积极的作用。所以, 在乡村经济改革中出现的许多“创举”或“创新”, 是传统的乡土社会经济模式的某种延伸、变形和改造。比如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经营形式, 多种经营的生产方式, 满足农村商业需求的集市贸易, 以家族联系为纽带的合作方式, 土地制度中的承包和转包, 以及多种形式的民间互助和民间借贷, 都具有相当久远的渊源。正如学者们所指出, 改革中出现的传统经济形式主义如家户经营等, 并不是对旧事物的简单复归, 而是具有时代意义的制度创新, 但同样重要的是, 所有那些制度创新都是农民依靠他们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在既定条件下所作的选择。(注9)

        从理论上讲, 制度实际上是“过去”决定的, 它虽然可通过制度创新来改变, 但它始终不可能摆脱深深的“历史”烙印。这里的“历史”就是制度创新所面临的巨大而深厚的非正式制度的“历史存量”。换句话说, 现有制度遗产和制度环境是制度创新的必然起点, 任何企图割断历史, 脱离历史与现实的均衡点的制度创新将很难达到预期的绩效。事实上, 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沟通和理解以及两者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良性互动和耦合, 是正式制度创新和变迁取得成功的关键。当正式制度的禀赋与其作用下的非正式制度相一致或大体一致时, 后者就能成为前者的正确而积极的解释者, 加速前者的推进过程, 使前者得到进一步的引伸, 从而扩张其效能。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和谐意味着人们将在非正式制度的基础上自觉遵守正式制度, 意味着正式制度将自然地逐渐融入村民的日常生活和行为中, 并以其所体现的价值和所要求的制度模式改变村民的行为和观念, 从而使正式制度的实施成本降低到最低点, 以实现绩效最大化。诺思在1993 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时发表演讲指出: “离开了非正式规则, 即使将成功的西方市场经济制度的正式政治经济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和东欧, 也不再是取得良好的经济实绩的充分条件。”(注10)也就是说, 离开了非正式制度, 再好的正式制度也是“好看不中用”的。所以, 真正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正式制度, 恰恰是那些与通行的非正式制度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则。如果正式制度企图依靠国家强制力扭曲、压制或征服非正式制度, 则必然会加剧二者的紧张关系, 引起后者的强烈反抗或消极抵抗,从而迫使正式制度发生变形或形同虚设。

        3. 乡村非正式制度变迁的目标——制度相容。当一定的正式制度被觉察到是与某一群体成员的偏好和利益一致的时候, 这种一致性将会大大提高这一群体成员的行动绩效, 并且成员会受到一种自我激励, 这种激励通过正式制度的确立而变得更加明确。而且当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趋于一致时, 它们将相互强化。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一致性将导致较低的交易成本, 因为监督和强化机制能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预期的效果, 在这种情况下, 为使人们遵守规范而付出的社会报酬的成本是较低的。

        这里所说的制度相容实际上是指正式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同乡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最大兼容的问题。从理论层面看, 如果正式制度是一个社区发展的外源动力, 那么非正式制度则是社区发展的内源动力。一个社区发展的动力主要源于内外二源动力聚合并转化为内源动力的扩张过程。(注11)从实践层面看, 只有两种制度在乡村社会的最大相容, 才能为乡村社会带来强劲的发展动力。换句话说, 只有与非正式制度相容的好的制度安排, 才能提高乡村社会的运行效率。否则, 两种制度的不一致性将会导致较低的绩效, 并将阻碍或延缓乡村社会的发展。制度相容性对制度绩效的影响归纳如下表:


     笔者认为, 为了实现两种制度在乡村社会的最大相容, 需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问题:

        1. 培养一支优秀的乡村干部队伍。村干部通常被誉为“社区精英”。两种制度在乡村社会融合的过程中, 村干部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中介作用。因为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大不相同, 传媒欠缺, 信息不畅,组织方式传统, 来自外部的文化在乡村社会的传播方式, 主要是靠村干部“口传”, 也靠村子里见多识广的能人带进来并对村民言传身教, 从而造成以村干部为主的“社区精英”在解释外部文化和传承乡村文化上有着特殊的地位。首先, 他们对外直面政府, 占有较为完整充分的外部文化信息, 具备了成功地解释正式制度的前提条件。其次, 他们对国家和社区负有双重责任, 他们既具有国家承认, 同时又要有获取小社区认可的意识和心态。再次, 他们是外部正式制度最直接、最先期的接触者, 经过他们的初步理解和口传身承, 正式制度到了村民那里, 在形式上已经成为接近非正式制度话语的东西。最后, 村干部又是乡村社会的代言人, 因为他们最了解地方社会, 也最有能力向正式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者解释非正式制度的具体情况, 从而为正式制度的安排提供可靠的现实依据。所以, 在国家实行“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中, 培养一支具有正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优秀村干部队伍迫在眉睫。但长期以来, 村干部的培养并未受到国家的重视。笔者认为, 对村干部培养的制度化, 已是乡村社会走向现代化不可忽视的重要途径。当然如何培养, 又是另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2. 推进社会教育和主流文化的传播来消解乡村社会的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之间的不相容度。非正式制度的基本特质是伦理的、等级的、家族的、情感的、忠诚的和稳定的。改变这一基本的非正式制度特质, 只能通过长期的教育和文化传播来进行。教育作为人的社会化的重要手段, 它对行为人的意识形态、信仰系统和价值观念的改变是其他手段所无法替代的。政府应在对非正式制度理性的分析、评判和把握的基础上, 通过对各种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意识形态的重新选择和组合, 形成与制度变迁方向相一致的社会主导价值体系, 来逐步改变乡村社会的固有不合理观念。同时, 也要把其中的合理的观念发扬光大, 使其变成正式制度的一部分。主流文化既是正式制度的一部分, 又同时承担着解释和宣传正式制度的功能。通过不同的途径在乡村社会传播主流文化, 对村民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 有利于促进整个乡村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


注释:

注1:黄宗智 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M]  北京: 中华书局, 1992.167.
注2:王铭铭 社区的历程: 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M]  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 1997.103.
注3:(美) 道格拉斯·C·诺思, 刘守英译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1994.37
注4:曹锦清 黄河边的中国[M]  上海: 上海文艺出版社, 2000.221
注5:(英) 安东尼·吉登斯, 李猛等译, 王铭铭校 社会的构成[M]  北京: 三联书店, 1998.3
注6:费孝通 江村经济[M]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1986.149
注7:郭正林 公共政策的文化分析——以中国农村计划生育政策为例[J ]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6 , (2)
注8:宋林飞 西方社会学理论[M]  南京: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7.126
注9:周其仁 农村变革与中国发展(1978~1989) [M] 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61~101.
注10:卢现祥 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  北京: 中国发展出版社, 1996.28
注11:刘敏 山村社会——西北黄土高原社会发展动力研究[M] 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0.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