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与性别评论(第一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4 06:19:05
唐灿 主编

版本信息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5月
ISBN:  978-7-5097-0179-9/D•0071
定 价:  39.00元
家庭婚姻研究领域相对“沉寂”的现状,既有悖其作为社会学重要分支的学术地位——中国社会学史上曾产生过一大批研究婚姻家庭问题的名家和名著名篇,又有违剧烈变动的国内家庭婚姻现实对理论的召唤和期待。我们编辑这样一套分题介绍国内外家庭研究理论和方法的丛书,系统梳理和介绍国内外有关于此的研究理论和学术观点,召唤学界同仁对这一领域的重新关注和热情。我们期待着学者们更多关注和加入家庭和性别研究,也希望我们的努力能有助于家庭婚姻研究尽快走出低谷,重塑辉煌。
评论
目 录
目录
近期国内家庭研究的理论与经验:1995~2007
(代序)……………………………………………………………………唐  灿 / 1
当代中国家庭结构变动分析 …………………………………………… 王跃生 / 33
投资与赡养
——关于城市居民代际交换的因果分析 ……………………………… 陈皆明 / 54
生育兴趣:农民生育心态的再认识
——皖东T村的社会人类学考察 …………………………………………陆益龙 / 77
代际关系中的公平逻辑及其变迁
——对河北农村养老事件的分析…………………………………………郭于华 / 93
家庭政治中的金钱与道义:北方农村分家模式的
人类学分析…………………………………………………………………阎云翔 / 124
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
——中国分家制度研究……………………………………………………麻国庆 / 139
婚姻支付变迁与姻亲秩序谋划
——辽东Q镇的个案研究 …………………………………………………吉国秀 / 154
择偶标准:五十年变迁及其原因分析……………………………………徐安琪 / 177
中国阶层内婚制的延续……………………………………………………张  翼 / 195
家庭策略研究的方法论
——中国城乡家庭的一个分析框架………………………………………樊欢欢 / 210
从多元视角分析中国城市的夫妻不平等…………………………………左际平 / 219
不平等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
——对中国家庭暴力的分析………………………………………………佟  新 / 228
夫妻关系“定势”与权力策略 …………………………………郑丹丹 杨善华 / 244
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作用
——以“多伴侣性行为”的调查分析为例 …………………………… 潘绥铭 / 261
编后 / 276
近期国内家庭研究的理论与经验:1995~2007(代序)
唐灿
中国家庭社会学的研究大体可划分为三个时期:20世纪30~40年代伴随新文化运动而起的学术繁荣时期,产生了一大批研究婚姻家庭问题的名家和名篇名著。如潘光旦的《中国之家庭问题》、李景汉的《五百一十五农村家庭之研究》、孙本文的《现代中国家庭问题》、费孝通的《生育制度》和《乡土中国》,等等;进入50年代,随着社会学被取缔,婚姻家庭研究进入相对沉寂时期;1979年社会学恢复后,婚姻家庭研究再度兴起并持续发展的时期。有人将这一时期又分为三个阶段:1979~1990年,被称为奠基阶段,婚姻家庭迅速成为热点研究问题;1991~1996年,被认为是发展成熟阶段,研究主题、方法和视角都进一步丰富化;1997~2000年,则是研究降温阶段,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学研究的中坚力量转向关注其他更为重大和严峻的社会问题,著作、文章明显减少,但主题更加多样化,研究方法更加成熟(王金玲,2002a:504~509)。
在社会学恢复后的这20多年中,由于理论准备不足等原因,婚姻家庭研究也存在种种问题。有研究者认为存在重复性研究多,创新性研究少;一般性描述和评论多,理论方面的提升和对话少等问题(谭深,1996;张敏杰,2001)。还有研究者更尖锐地批评:只见家庭,不见个人,极少以家庭中的个人为分析主体;存在“宏大化”趋势,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是社会结构,对微观家庭行为和领域研究不够;分析研究偏重男性视角,女性多作为问题主体进入社会学视野,等等(王金玲,2002a:514~517)。
社会学恢复后前两阶段的研究状况,已有前人备述。本文将主要关注和综述的是未被研究者们充分梳理和再研究的近10年来的家庭社会学研究成果。作者认为,随着近年来早期研究者研究经验的积累和专业理论素养的逐渐提升,以及受过更严格专业训练的新人的加入,家庭社会学研究出现了虽然关注重点不十分突出,但是质量愈加精良,水准稳步提升的态势,涌现了一些有创见、有理论、有深度甚至很精彩的研究成果。
检索最近10年来家庭社会学领域的研究成果,大致包括如下范围:家庭变迁的研究,包括家庭结构、功能、消费,以及家庭内部和家庭之间的分化及发展趋势等;家庭关系研究,如代际关系、婆媳关系、夫妻关系、居住模式、家庭网等;家庭制度的研究,如分家、父权制、性别平等、家族制度等;养老问题,如家庭养老的文化和制度、老人的居住安排、老人的社会支持网、养老政策、老人的贫困问题等;婚姻研究,包括择偶、婚姻行为、婚姻质量、离婚等;生育研究,如生育偏好、生育意愿、影响生育的因素等;还有一些对非常规家庭和婚恋问题的研究,如单亲、空巢、丁克家庭,还有同性恋等。本文将主要对这一期间的研究理论、主要发现和主要观点进行比较详尽的综述和再研究。
一家庭变迁的理论
如何解释正在发生的婚姻和家庭变化?有研究者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改革政策和市场经济结构的引入,许多研究试图弄清这些社会变迁和家庭婚姻之间的关系。因此大多数研究采用了现代化理论的方法论,假定传统与现代之间存在对立(罗梅君,2004)。现代化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连。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力将对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模式及其结构、功能乃至观念等产生全面的影响。其代表人物之一的古德还认为,在一个国家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父系权威的家庭制度向平等的夫妇式家庭制度的转变,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将经历世界范围的趋同(古德,1986)。
在国内主要研究中,多数研究者采用了现代化理论的分析框架,把家庭和婚姻、生育的变动,置于中国向市场经济、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之中,进而分析二者间的关系(王金玲,1996;沈崇麟、杨善华、李东山,1999;李东山,2000;刘宝驹,2000;杨善华、沈崇麟,2000;边馥琴、约翰•罗根,2001;张友琴,2002;郑真真,2002;唐灿,2005a)。沈崇麟、杨善华等人对城乡家庭进行大规模实证分析,证实了基本依据现代化理论提出的研究假设,指出落后地区只要具备了条件,它就将因袭先进地区的发展道路……在工业化背景之下农村家庭与婚姻发生的变迁因此也具有趋向现代化的意义(沈崇麟、杨善华、李东山,1999;杨善华、沈崇麟,2000)。同时他们还提出了“城乡一体化”的概念:当某一农村地区的工业化和现代化达到了一定水平(与城市相近)的时候,它的婚姻和家庭制度也将发生变迁,接近城市的家庭制度和婚姻模式(沈崇麟、杨善华、李东山,1999:104)。
李银河在剖析了一个家庭内部关系历史性变化的个案后比较肯定地认为,“可以清楚地看到一种发展趋势,就是家庭小型化及核心家庭化的趋势”。由于市场经济和工商制度在中国社会中的长足进步,家族文化及其理念已经在受到巨大冲击之后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中国的家庭与西方家庭之间的区别会变得越来越不明显,二者最终将趋于一致”(李银河,2001:190~192)。
也有学者根据研究对现代化理论的解释框架提出了一些补充,注意到了非现代化的其他因素对家庭婚姻变迁的影响。例如政治因素,强调国家权力对乡土社会的全面干预,致使传统家庭代际关系的维系力量和存在基础被完全改变(郭于华,2001);中国的社会转型,以及国家通过剥夺家庭的许多功能、提倡平等的价值观,降低了老一辈人在家庭中的传统权威,从根本上改变了家庭制度(阎云翔,2006:254;Whyte,2005)。还有研究者指出其他因素:特定的历史因素,认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影响了家庭结构的变迁进程和模式(王树新,2004);区域亚文化因素,指出地区和城市之间的异质性会拉大家庭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差距(沈崇麟、杨善华、李东山,1999);社会转型过程,认为这一过程使城乡家庭现代化的进程出现分化(李银河、王震宇、唐灿等,2004;唐灿,2005b);个人体验和个人主体性的作用,针对过于注重社会制度和社会结构因素的研究取向,强调个人的情感、欲望在家庭行为和家庭现代化中的重要性(阎云翔,2006),等等。
在对中国家庭的实证研究中,研究者们经常会发现这样的问题,在现实中观察到的婚姻和家庭行为往往与假定的现代化模式并不相符反而显示出传统的特征。基于中国历史文化与社会制度的丰富性和特殊性,有研究者认为,中国家庭内部的问题要比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得多(左际平,2002)。为了解释这些与现代化趋势并不尽一致的各种发现和再发现,研究者们采用或提出了一些解释理论和分析方法。
1家庭策略的理论
其原本是来自西方的一个中层理论,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工业化过程中家庭的作用。自介绍到中国以后,被一些研究者用来作为研究家庭能动性和变化特殊性的分析工具。这一理论强调了家庭不只是受宏观社会变迁背景影响的客体,同时也是“以自己原有的特点对社会做出反应”的行为主体(樊欢欢,2000)。约翰•罗根、边馥琴(2003)在发现中国家庭的居住模式与现代化预设并不一致后提出自己的见解:家庭行为实际是行动者在文化所提供的多种选择中代表其策略的决定,它既代表着人们控制实际情况的方式,又在文化的局限下。
2传统延续说
这种观点建立在传统文化和习俗仍对家庭变动的方向和进程具有持续影响力的分析上面。如在讨论家庭养老方式仍保持生命力时有研究者认为,“孝”的观念被高度内化并通过家长的榜样作用被世代传递是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的重要原因(熊跃根,1998)。其他学者也指出了赡老文化对现代中国家庭形成模式的特殊影响,陈皆明认为,将赡养老人的传统道德通过社会化过程变成子女明确的“群体义务”,这是投资和赡养发生因果联系的中介,也使中国和西方养老制度形成重要差别(陈皆明,1998)。
3新结构说
与传统延续说有相似之处,这种观点设想传统文化与新结构因素的整合。麻国庆阐述了家的二重性,即经济上的家和文化上的家在分与合的过程中重构的观点(麻国庆,1999)。阎云翔指出,农村的分家制度将可能导致家庭结构从扩大的父系家庭转向新型的“网络家庭”(阎云翔,1996)。
4资源匮乏说
其基本的假设是家庭现代化的进程因受到物质条件的制约而放缓或有所变异。例如认为住房条件是影响现有家庭结构和居住模式的主要原因之一(潘允康、约翰•罗根、边馥琴等,1997;边馥琴、约翰•罗根,2001)。
5家庭经济理论
这种理论运用于中国研究就是西方学者提出的所谓的“合作社模式”(the corporate model),是西方学术界在中国家庭研究中最有影响力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中国的家庭完全是理性的、明白自己利益所在的成员组成的经济单位,所有的家庭行为都是由家庭的经济逻辑决定的,都是寻求在变化的社会中,在面对实际经济、社会和生活处境时进行现实调整,从而达到家庭利益的最大化。西方学者以此来解释中国家庭结构与西方的不同形式。近年来在“招赘婚”、“同质婚”、居制和分家等方面的研究中都有这一理论的运用(罗梅君,2004;李树茁、靳小怡、费尔德曼,2002)。
家庭史也是国内较有影响的研究方法之一。诚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那样,最近的家庭史研究对社会学的贡献在于:在方法上更强调交叉学科的研究,尤其是将社会学方法和历史学方法结合起来。在内容上将家庭史的研究范围扩大到对个人经历、家庭和亲属网、家庭与社会组织之间关系的分析。从探讨工业化对家庭的影响到探讨家庭对工业化的影响(张永健,1993)。国内家庭史研究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王跃生在其众多的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论著中,在“当代”的框架下,将历史与现实结合起来,从中寻找中国婚姻家庭变动的轨迹和特征(王跃生,2006a:6)。他认为,对家庭婚姻变革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所有制形式和生产的组织方式。现有的婚姻家庭研究多关注现下的家庭行为,并且常常将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前的阶段视为传统阶段,将之后视为现代阶段,这样难以把握真正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家庭行为,同时由于“缺少将现代与传统结合起来这种较长时段的考察,限制了研究的深度”(王跃生,2006a:33~34)。
在考察了20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农村的所有制和生产方式后,王跃生指出,中国农村的生产方式所经历的从土地私有制下的家庭经营——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集体经营——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经营的变动轨迹,使不同时期的婚姻家庭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和内在联系。其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模式加以把握:所有制变动模式,涉及在一定所有制基础上的家庭生存能力和与此相关联的家庭组织与婚配形式;家长权力模式,涉及与所有制相关的家长权力形式和内容的变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家庭关系;个人自由模式,涉及相对于家长控制而言的个人在家庭事务中的自由表达和决定权利。王跃生关于现代中国农村家庭历史变动过程的宏大叙述可以简单地表述如下:在社会变革环境下,家长权力和家庭成员平等观念彼此消长,导致婚姻家庭发生变动。他还认为,“传统家庭的维系方式改变,在仍以农业经营为主的乡土社会中,农民家庭发生了只有近代移民社会和工业社会才会出现的变化。”(王跃生,2002)
阎云翔与王跃生的看法有某些类似之处,他们都没有将中国家庭变迁的起点简单归于经济改革。他援引马丁•怀特(Martin Whyte)的观点,认为不应将集体化和非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家庭截然分开,多年的“社会主义改造虽然没有如期产生社会主义家庭模式”,但却“在家庭关系和观念上带来了重要变化”。他还认为,应该将新中国成立后50年来的家庭变化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阎云翔,2006:12)。
二代际关系
对于家庭中代际间的权力关系,研究者们比较共同的看法是,随着家庭日趋小型化和核心化,家庭成员个人更加独立,彼此更为平等,家庭关系的主轴已从纵向的强调亲子、血缘关系转向横向的夫妻和姻缘关系,传统的父系父权制在中国已失去存在的基础(杨善华、沈崇麟,2000;徐安琪,2001a;张文宏、阮丹青、潘允康,1999)。王金玲在对非农化程度较高的浙江省农村地区的调查后进一步指出,与长者权力的大幅度消减相对应的是,下代的权力和权利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提高。第二代人掌握当家权在1985年前就已成定局,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又出现了第三代人的更多进入(王金玲,1996)。唐灿在分析了资源在家庭代际间的分配模式后也指出,轻老重幼的亲子关系格局已成为当今城乡家庭关系的部分现状(唐灿,2005a)。
由于夫妻关系重要性的上升,一些研究印证了现代化理论关于父系制向双系并重发展的预设。杨善华等人在定量调查的基础上总结到,目前城市家庭中已出现较为彻底的双系并重结构,而农村家庭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父系向双系并重的转变,但是并不彻底(杨善华、沈崇麟,2000)。另外一些研究者则在田野调查中发现了农村核心家庭姻亲联系逐渐强化的情况。“媳妇在弱化赡养公婆责任的同时,却强化了赡养自己父母的新责任”(曹锦清,1995)。阎云翔也指出了农村分家后姻亲的重要性有所增加的现象,“许多人将姻亲看得比宗亲还要重要”,他认为,这与妇女在商品生产和农耕中的重要角色有关(阎云翔,1998)。张国庆通过对山东省莱芜市的一个个案研究证实,姻缘关系地位正在不断上升,血缘认同正在不断被弱化,姻亲合作的比例在不断增加。他认为,是农村社会人际交往中的“利益认同”原则和“自我中心主义”,使得将“人情”作为传统“差序格局”中判别亲疏远近的基本标准和社会关系网络形态发生改变,两者互动共同导致了血缘认同的下降、姻亲关系地位的提升(张国庆,2003)。吉国秀在通过对辽东Q镇婚姻支付的历史性变化研究后,发现了有趣现象:与20世纪50年代的婚姻偿付相比,90年代后,婚姻资助的费用在上涨,流动方向也从单向地从婆家向娘家流动转变为男女双方婚姻支付规模日趋接近。娘家对婚姻资助的加强,一方面促进了女儿在婆家地位的上升;另一方面,作为姻亲关系一方的娘家,也利用婚姻支付来达成与婆家地位平等的“谋划”。他还指出,“谋划”姻亲秩序的原因在于农村社会生活本身的变化——农村狭小的通婚半径使越来越多的家庭卷入包括姻亲在内的非血缘关系中,姻亲关系在民间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增长(吉国秀,2007)。
在代际互动方面,同住和赡养一直是研究者关注的两个题目,实际上这两者是相互联系的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赡养涉及的是代际关系的实质和内容,同住探讨的则是代际互动的方式及其变化。在本节有关赡养的综述中,所涉内容主要是对赡养行为及其变化所包括的代际间文化和社会关系的本质性探究,作为家庭问题和社会政策的养老问题将另辟一节专门介绍。
现代化理论认为,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家庭关系逐渐趋于核心化、非亲属化,职业流动将拉大亲属间在地理与社会上的差距,社会福利和保障系统的发展将降低人们对亲属关系网的依赖程度。应该说,许多关于家庭关系的实证研究都在试图同上述理论对话。对于中国依然保持较高的老人与子女的同住率,潘允康等人解释说,影响儿女婚后与父母同住的相关因素有三条:传统文化影响,两代人相互间的现实需求,住房资源紧缺。但是在社会变迁的背景下,高同住比例反映的并不主要是前两种关系模式,住房问题才是影响同住和家庭结构的重要因素(潘允康、约翰•罗根、边馥琴,1997)。
边馥琴和约翰•罗根在他们的研究中比较了中美家庭代际关系的异同,他们的结论是: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在现代化过程中,家庭的重要性和地位都没有受到削弱;同时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中国的家庭趋向于美国化,中国远高于美国的父母与子女的同住关系,以及“以家长为中心”而不是“以子女为中心”、更多依赖子女的帮助而不是相反等,都是中美家庭代际关系的重要差异。他们认为,现代化仅仅是缓慢的改变了家庭代际成员共同居住的形式,中国悠久的家庭传统文化不可能随着现代化“旋即瓦解”(边馥琴、约翰•罗根,2001)。但随后,进一步的研究又使他们对同住关系做出了新的解释。他们发现,许多老年人尽管喜欢与已婚子女分开居住,但事实上却同住在一起。与潘允康的观点相似,他们也认为老年人的居住喜好受到实际情况的影响。他们解释说,这是家长在文化所提供的多种选择中的“策略的”决定。从表面上看似乎存在着明显的传统行为,但是“传统的做法不一定出于传统的规定”(约翰•罗根、边馥琴,2003)。
也有研究从赡养的角度强调了同住的实用性。根据调查结果,不同的居住安排对子女赡养行为和可能性有显著影响。总体而言,子女对老年父母的家庭支持行为强度与二者间的居住距离呈逆相关(鄢盛明、陈皆明、杨善华,2001)。
有研究表明,老人对同住的选择有强烈的“儿子偏好”,在农村表现尤其明显。在劳动力外流的农村,老人选择隔代居住的对象时也表现出性别差异,只有孙子对隔代居住有显著影响,孙女其次,女儿的需求不对老人的居住安排产生显著影响(张文娟、李树茁,2004;边馥琴、约翰•罗根,2001;郅玉玲,1999)。但是城市却不尽相同,同住家庭正在转向“无性别或弱性别偏向”,并且显著加强了父母与女儿间的联系纽带,可见性别偏好与社会现代化水平有密切关系(曾毅、王正联,2004;边馥琴、约翰•罗根,2001)。
现实中,与老人同住的传统正在因老少两代对独立和自由的追求而被不断的分家过程所实际割裂和削弱。曾毅、王正联(2004)根据1982、1990和2000年的人口普查数据证明,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有了较大幅度降低,十年间,65~79岁的男性老人和女性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分别下降了127%和88%。但是即使有很大比例分住,也不意味着家庭代际关系的纽带受到很大程度削弱。一些研究者发现并指出,分开居住但保持比较紧密的联系与互动关系,这种“分而不离”、“有分有合”的代际关系模式正在普遍化(熊跃根,1998;徐安琪,2001a;郅玉玲,1999)。家庭代际关系无论城乡都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领域继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国传统的养老模式曾被概括为“反馈模式”,一些学者还用“互惠原则”和“代际交换”来进一步说明这种“双向反馈”的代际联系(熊跃根,1998;郭于华,2001)。但是在父母权威由于子女的经济独立和孝道意识弱化而被大大减弱的情况下,在父母与子女由于年龄的生物学差别而无法采用即时性互惠原则时,什么样的社会机制使得老年父母与他们的子女——无论是住在一起还是分开居住——仍旧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助关系?陈皆明开启了一个新的视角,他从父母为寻求老年安全所采取的策略出发,讨论了父母对子女投资与子女提供帮助之间的关系,在微观层面提供了一条科学认识这种互惠原则实施机制的分析路径。他介绍了认识这个问题的两种观点:一是视家庭为自愿性的社会群体。其中又有两个关键环节:第一是建立“群体义务”的观念,即通过教育和训导,建立赡养老人是子女的一项重要家庭职责的义务感;第二是对子女的投资,即为确保家庭义务的履行和子女对家庭怀有强烈的认同感,父母对家庭的奉献——多数情况下会具体化为对子女的投资——就变得非常重要。另一种观点是强调连续性的社会关系对资源交换的制约和影响。代际交换不同于一对一的即时交换,陈皆明引用了萨林斯(Sahlins)的“一般性互惠”(generalized reciprocity)的概念,其强调了这种互惠原则不在于即时报偿,而是为了帮助受惠者的物品交换。由于资源流动与社会关系的相互作用,亲密的社会关系更有可能由一般互惠性原则所指导。他认为,代际间的相互帮助代表了一种代际间相互履行责任、资源流动由“一般性互惠”原则所指导的这样一个社会过程。这种经济利益和情感因素的一致性,是中国家庭长久以来保持惊人的社会凝聚力的原因(陈皆明,1998)。
但是沿着陈皆明的思路我们还难以对不赡养行为给出清晰地解释。郭于华从更为宏观的角度,论述了国家如何使用行政力量和象征系统改变了乡村社会原有的代际交换逻辑,导致乡村社会养老制度发生变异。她精彩地描述了农村养老的现实与孝亲敬老的传统正在发生的某种背离。在事关赡养问题上,代际间付出和回报的交换逻辑虽然还在,但是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老人主要强调养育之恩、抚养之惠;小辈人却更看重现时现报,强调物质交换。她指出,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发生向下一代和部分向女性的转移,但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明显减弱,农村老人已经日益退到家庭生活的边缘甚至外面。她认为导致代际交换逻辑发生改变的重要原因是,“在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后,法制秩序并未能提供使乡村社会正常运行的替代机制和规范,传统代际关系的维系力量和存在基础已经完全改变。”更进一步,她指出,这种改变是与国家权力对乡土社会全面、有力地渗透相伴随的,财产关系的改变使得老人在代际交换中无所付出以换取回报,而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则瓦解了宗族制度及与之整合的文化意义系统(郭于华,2001)。
笑冬研究的也是代际关系,但却是现实中人们司空见惯但在社会学领域又很少被认真关注过的婆媳关系。为此她建构了一个女性主义的分析框架,这在国内关于家庭关系的研究中还不多见。笑冬在她的研究中指出,婆媳关系实际上反映了父权家族制度中的女性等级制度。这种女性压迫女性的制度主要由三个原则构成:性别、辈分和年龄。其中性别最为重要,它决定了妇女的从属地位;辈分和年龄的原则使妇女在不同的程度上受到晚辈的尊敬和赡养。但要使它们给妇女带来好处则要取决于妇女的生育。对于农村现已“颠倒”过来的婆媳关系,她通过分家、家庭资源控制、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养老模式等侧面一一展开分析,认为这种“颠倒”的关系与媳妇们通过分家和掌管小家庭的资源管理权,从而改变了家庭中的权力关系,迫使婆婆为求养老而居于屈从地位有关。这与曹锦清的看法是相同的,他认为,分家后父母改为“吃轮饭”使得婆媳关系“倒过来了”(曹锦清,1995:368)。通过探讨彩礼和嫁妆,笑冬又进一步分析,婆媳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妇女身陷农村男性占统治地位的家族体系和从夫居制度的文化和环境中,深受歧视和压迫,身心都没有得到解放。而她们冲突的实质是,竞争和控制赖以养老的资源——儿子、丈夫(笑冬,2002)。
三分家
分家是亲属关系在财产所有权方面的进一步延伸和表现。科恩(Cohen)指出,联合大家庭只是人们理念上的“终极期望”(ultimate aspiration),而与家庭经济和社会处境有关的家庭“实用管理”(practical management),才是决定现实社会中家庭经济安排和家庭再生产的实际因素(转引自李树茁、靳小怡、费尔德曼,2002)。这种看法在中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与之呼应,李树茁等人也从家庭经济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子女婚后与父母共居一段时间是中国传统家族体系和文化风俗的自然体现,但与父母分家的可能性和时机则体现了家庭追求经济利益的自然要求(李树茁、靳小怡、费尔德曼,2002)。王跃生也肯定了大家庭主要存在于理想中的事实,他指出,虽然传统社会中正统道德观念维护和推崇复合家庭,但由于维系大家庭所需的财产、家长权力和社会伦理等条件,复合家庭在村庄中始终不是普遍的范式,因不断的分家而形成核心家庭才是一直以来中国农村家庭最普遍的形态(王跃生,2006a:220~232)。麻国庆认为,分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种民间约定俗成的现象,成为一种制度文化。事实上它是农民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出于生活的实际(麻国庆,1999)。
对于分家所涉及的家庭财产关系,中外学者一直有不同的争论。弗里德曼(Freedman)等西方学者将家庭财产看作是一种法律关系,认为父亲在法律上对家庭财产具有一切权力,在分家过程中有决定性作用。科恩则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已婚儿子在法律上与父亲具有同等权利,因此在结婚后有权要求分家。在这一意义上,分家反映的是家庭中有权力成员的经济关系(转引自阎云翔,2006:177)。程维荣在对中国古今继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后,同样认为家产是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在家庭财产关系上,父亲与儿子,以及诸子之间,“人人有份,诸子平分,一视同仁”,享有同等权利。他认为其原因在于,“这些财产本来就包括子孙挣得后交给父母而转化为家族财产的部分,并不完全是父母自己积攒的财富”(程维荣,2006:242、256)。王跃生对此的见解更为精彩,他把占有权和继承权比喻为“股”,在民间意识中,“股”就是子辈对父辈所拥有财产的可继承或可拿回的部分。对有产家庭来说,分家就是将现有“合股”财产分“股”继承的过程。所以,他解释说,“组成大家庭的各个平行婚姻单位的夫妇都有分家的预期”(王跃生,2006a:315)。高永平在研究中试图引用“家系”的概念,解释为什么代际间的财产让渡行为和兄弟间的财产分割行为会在同一时间发生。他的看法是,兄弟分家是“两个或多个新生的财产权利主体诞生的过程”,这个权利主体就是“家系”。新“家系”诞生伴随着老“家系”的死亡。“家系”具有继宗祧和继家产的复合权利,也是宗祧和家产的唯一继承主体。所以分家后,父母不再是一个权利主体,也不属于任何一个“家系”,他引用科恩的看法:一个不再是家长的父亲,与妻子一道成为儿子们供养的消极接受者(高永平,2006)。
导致大家庭不断分解的原因有哪些呢?一些学者认为引发分家的因素多数是由于代际关系的紧张,特别是婆媳关系的不和(尚会鹏,1997;曹锦清,1995),也有认为主要是由于兄弟间经济上的竞争关系和可能的利害冲突。如麻国庆援引弗里德曼的分析说,在一个大家庭中,当家长在世的时候,儿子不具有行使个人权利的能力,但这一权利是潜在的。当父亲的权威一旦消失,竞争关系就表面化了,家的分裂就一发不可收拾(麻国庆,1999)。程维荣也认为,子孙分居异财发生在父母生前,一是为了避免家事繁复,二是为了防止子辈为分割财产发生纠纷(程维荣,2006:242)。总之,多数研究都是援引或支持“家庭经济理性”这类观点。但是王跃生认为,在私有制下,上述仅仅是“表层原因”,深层的原因是,“儿子对祖辈或父辈财产的平均占有权或继承权,这种权利与儿辈各支派的香火延续联系起来,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王跃生,2006a:314)。延续他的一贯思路,王跃生还指出,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核心家庭组织生产的有效性灵便性,年青一代在非农经营中的优势地位,以及父辈在非农经营中的权威下降等因素,进一步加强了子女们的权利意识,促使分家行为加速(王跃生,2006a:358)。
阎云翔针对农村改革后分家行为的加快和形式变化认为,具有市场经济取向的农村经济改革鼓励了个人财产观念的发展。他具体解释了以下几个导致分家风俗改变的因素:①新的家庭财产积累方式导致个人财产观念的变化;②经济改革所带来的财富提供了分家的必要物质基础;③人口结构的变动;④年青一代对控制和消费财富的权力和权利的愿望(阎云翔,1998)。但是王跃生对阎文所述的关于集体经济以来,财富的创造主体是父子而不是祖遗财产,这使得年青一代滋生了强烈的个人财产权利意识,并削弱了父辈控制家产的能力和权威的说法持有不同观点。结合上述私有制下子女财产占有权的观点,他强调说,无论对祖遗财产还是自己创造的财产,子女一直都有很强的财产权利意识(王跃生,2006a:359)。
总结不同时期分家的各种形式,王跃生指出,“传统时代基本上是多子家庭通过一次均分来解决家产的分割和继承……集体经济条件下分家频度增加,渐次分家成为趋势,但是均分的意识并无实质改变”(王跃生,2006a:365)。尚会鹏认为,近年来分家形势有普遍化、简单化和社会评价中性化的趋向,人们不再把分家与个人人品和家庭声誉联系起来。随之而来的是老一代权威的衰落和家庭消费向下一代的转移(尚会鹏,1997)。阎云翔也有同感,“越来越多的村民将分家视为解决家庭问题的良方而不是家庭政治中的违纪或伦理的失败。”同时他指出分家习俗在改革后的20年中发生了某些重要的改变:第一,分家的时间提前,从父居的时间缩短;第二,传统的一次性平分被新的“系列分家”的方式所取代;第三,分家之后的家庭由于经济上的脆弱性,导致彼此间的依附与合作、支持关系不断加强。阎认为,这三项变化都不是孤立发生而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由此导致新的家庭伦理观念的出现(阎云翔,1998)。
与阎文有某些契合之处,麻国庆也对分家后的新结构新伦理抱有乐观的态度。他认为,作为经济的家是分了,但作为文化的家是永远分不开的。分家实际上是分中有继也有合。“继”一方面表现为“继人”,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一方面表现为“继宗祧”,即对祖先的祭祀义务。“合”则指分后的家与家之间的种种文化上的约定。这样,在家庭层次上的分与家族层次上的合就有机地结合起来了。他还指出,分是出自农民的现实需要,而合则是儒学价值的一种体现。由此可见,中国社会的大传统与小传统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一种有联系的分离(麻国庆,1999)。
四夫妻权力模式与性别平等
与家庭关系从纵向的亲子轴心转向横向的夫妻轴心的过程相一致,研究者对家庭权力关系的关注重点也渐渐转向夫妻权力关系。权力的分配,即使在家庭这个微观环境中也足以造成社会分化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所以夫妻权力模式不仅是社会学研究者关注的题目,更是女性主义学者敏感的话题。
夫妻权力模式的研究大多与探讨妇女的家庭地位相关联。权力的测量指标是科学评价妇女家庭地位的基础。应该说,有关研究者近年来在评价指标方面的不断实践、探讨和反思活动,体现了学者应有的严谨和坦诚的学风。
家庭权力分配和家务劳动分工一直是包括中国研究者在内的大多数社会科学研究者用来衡量妻子家庭地位高低的主要变量或指标。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两种解释性理论:一是资源交换理论,认为妻子因为收入、职业地位往往低于丈夫,以及经济上的依赖性,在与丈夫的“谈判”中处于劣势,所以不得不多承担家务;丈夫因在家中较重要的“抚养”地位,和较强的社会交往能力,因而被赋予较大的家庭决策权。另一种是文化决定论,又被认为是女性主义的父权制理论,强调男权文化对家务分工和夫妻权力分配的影响。这种理论认为,传统性别分工造成了男主女从的意识,一些就业妇女即使有经济收入也无法自由支配,家事多由丈夫决定。同时传统的性别分工赋予男女就业以不同的意义。男人就业往往被视为养家,而女人就业则被认为部分为自己,因而阻碍就业妇女将其经济资源有效地转化为权力(左际平,2002;郑丹丹、杨善华,2003;徐安琪,2003;伊庆春、陈玉华,2006)。
但是近年来,这两种主要理论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和相应的评价指标受到中国学者的严重挑战。2002年,左际平在她的一篇论文中质疑到,许多研究表明,中国家庭在妻子的各个收入段,妻子所承担的家务均比丈夫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与家务分工的相关性并不十分明显。此外,一些研究还表明,城市夫妻共同决策极为普遍,甚至妻子在日常家庭事物中的决策权高于丈夫。她还发现,“夫妻权力大小与夫妻参与家务劳动的程度成正比”(左际平,2002)。她进一步分析说,与西方比,中国家庭夫妻的交换不是采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直接交换”,而是通过为家里作贡献的“间接方式”来实现的,家庭贡献的尺度又是按照性别规范——男人养家,女人持家——来衡量的。她认为,这就从宏观角度解释了为什么城市妻子家务做得比丈夫多而丈夫的经济地位仍普遍高于妻子,以及为什么家务劳动能成为家庭决策权的来源。她还提出设想,一是研究家务分工不平等时,既要用客观指标也要看主观指标,既要分析家务分工还要注意夫妻对扶养角色的认同;二是要将家庭决策权和个人决策权加以区分;三是将家本位与个人本位的夫妻关系分开来看(左际平,2002)。
徐安琪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使用和推广科学、严谨的分析方法,测量并解释中国的婚姻家庭行为,并由此匡正由不科学的分析方式造成的认识误区。关于夫妻权力模式,她先后发表了一系列在实证研究基础上形成的发现和观点,不断对上述理论和指标提出质疑和“西方理论本土化”的修正(徐安琪,2003),直至反思和检讨被包括自己在内的中外研究者们一直采用的研究理论和指标体系(徐安琪,2005),在吸取其他理论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对夫妻权力测量的研究设想和指标体系。她的反思和检讨包括:①多维度分项指标度量婚姻权力的“致命缺陷”。其中有不同指标受性别分工和权重的制约,一些指标不一定反映了权力的内涵等;②对重大家庭权力的操作性定义存在主观臆断的问题,同时西方认定的决策内容在中国不一定适用;③相对权力指标在微观研究中存在缺陷。第一,导致丈夫权力越少妻子地位就越高。她认为,这“显然与塑造多元化的两性角色和婚姻互动模式不相符合”。同时她大胆提出,“如果夫妻分工合作并双方满意,局外人还有必要对其权力模式做出价值判断吗?”“非要变为平权模式吗?”(徐安琪,2005)第二,承担较多家务并不一定是妇女缺乏资源和权力的标志,家庭中权力与责任、义务之间常常呈现正相关关系,对家庭事务更操心、付出更多或服务贡献更大的一方,拥有家庭权力的概率也更大些。第三,重大事务决定权与女性的家庭地位满意度评价并无显著相关,但是她发现,个人自主权对女性的家庭地位满意度有较大的积极影响,等等。而她所设想的指标体系是,采用“个人在家庭生活各方面的自主权”和“婚姻角色平等的主观满意度”两大类九项测量指标,并将“相对资源论”、“文化规范论”、“婚姻需求和依赖论”和“权力实施过程”操作化为多侧面的影响变量,建构妇女家庭地位的指标体系和解释框架(徐安琪,2001b、2003、2004、2005)。
郑丹丹等人关于夫妻权力的研究则展示了一种完全不同的视角——从对权力偏向静态的剖析转向对家庭中夫妻互动过程的考察。依据福柯关于权力不是物,因而不能交换,也没有固定的形态,不存在始终不变的权力模式的观点,她们尝试将权力过程作为一种权力表现形式,通过对家庭中夫妻互动具体过程的考察,透视权力关系如何同时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力技术和策略。她们认为,无论是资源理论还是女性主义的父权制理论,“究其实质,这两种理论取向都持一种物化的权力观,将权力视为一种可以交换的实体或是影响他人的努力”,从而导致对“决策”的实际强调和依赖,“忽视了现代家庭生活中大量与决策无关的权力表现形式”。她们指出,家庭权力并不是由资源交换或规范导致的结果或份额,它总是以一种关系、事件的流动性形态出现在家庭中,调解或决定家庭中格局的变化。个体在权力策略运用或权力运作过程中既会根据手头知识库“自然”行事,也会在具体情景中权宜性、创造性地行动。夫妻关系定势就是在互动过程中,在权宜性行动中由夫妻双方的权力运作被型塑的。权力也是在这种过程中被体现的(郑丹丹、杨善华,2003)。
关于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力和地位状况,一直以来都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女性在家庭中地位的提高,或许是1949年以来的中国社会变迁给中国城乡家庭关系带来的一个最深刻的变化(沈崇麟、杨善华、李东山,1999:103)。王跃生持相同的看法:“从社会趋势上看,20世纪40~80年代中国社会变革的进步意义在于,婚育和家庭行为中的平等意识和个人发展权利受到鼓励。平等是全面的。不仅父母与子女之间,而且公婆与媳妇之间,还有家庭男女成员之间,都无地位的高低差异。”(王跃生,2006a:463)一项大规模的调查表明,在农村家庭中,夫妻的地位已日趋平等,但仍有差异,主要表现在丈夫仍是家中的当家人,是家庭日常开支的主要支配者,家务分工模式也带有一定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模式。而在城市家庭,“夫妻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决定家庭角色模式、家务分工、夫妻的家庭地位和权力分配的主要因素不是性别,而是夫妻双方各自的发展及家庭整体的发展。”这种观点认为,对于夫妻在家务劳动和日常开支支配权等方面的差异,应该从互补理论和家庭发展策略理论中得到更多的解释(杨善华、沈崇麟,2000:165~167)。曹锦清也认为,在乡村,“公共生活中的男女差异并没有给家庭内的夫妇关系带来什么重要影响”,“所谓夫权恐怕更多的还是一种文化上的象征”,很难有压迫和歧视妇女意义上的夫权存在(曹锦清,1995:385~387)。
但是有女性主义研究者尖锐地反驳说,得出今天中国女性有很高的婚姻家庭地位和作用的结论,“只是将今天的女性与过去的女性相比”,女性主义者主张,“要看到表面的平等背后隐藏的不平等结构”(王金玲,2002a:571)。
对于这种“隐藏在背后的不平等结构”,左际平在解释一般资源交换理论不能说明的在经济社会地位呈现“女高男低”的家庭中,女性依然承担更多的家务劳动这一现象时,从性别结构和文化的宏观角度阐述了她关于家庭分工中的性别资源的观点:虽然“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已被城市家庭抛弃,但传统的性别观念仍然不同程度影响夫妇的性别角色认同,这导致性别资源的产生,男人的资源主要来自于他的经济地位,女人的主要从家务中获取。所以,妻子的社会地位高于丈夫“不仅不会增加她的资源,反而成为丈夫的一笔债务,只能通过承担家务来偿还”(左际平,2002)。徐安琪也从市场的角度指出了存在于家庭策略和理性选择背后的不平等结构:现有的家庭性别分工也与“市场本能地排斥劳动力成本较高(生儿育女、家庭负担重)的女性(主要是中老年女性),以致她们只能把更多的时间投入家务”有关(徐安琪,2003)。还有研究在考察了对老年父母家庭照顾中的性别角色后指出,相对于女性付出的琐碎的日常性的照顾工作,男性承担的经济支持角色拥有较大的重要性和支配性。而女性子女可能“怎样做都不能满足”老人(黄何明雄、周厚萍、龚淑媚,2003)。
王金玲在以非农化进程为背景的浙江农村调查中,将农村女性作为个体置于家庭、代际和婚姻三个权益格局中分别观察。她发现,农村女性的地位状况在不同的格局中存在着不均衡的情况。总体而言,其家庭地位的提高更多地是以家庭内总体利益的削减和上代(包括女性上代)地位的下移为实现途径的。她指出,在工业化所导致的个人主体意识增强和下代权益扩展的背景下,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提高,只是“一种以家庭成员个体和下代身份获得的‘顺手牵羊’式的成功”,两性相比,男性从中的获利更多些(王金玲,1997)。
夫妻间的家庭暴力一向被女性主义认为是男性统治和压迫的权力形态的典型表现。王金玲从社会冲突的理论出发,对“联合”作用于家庭暴力的三种社会关系、三种权力机制进行了一一剖析:①社会性别机制,是现存的男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性别体系中,男性对女性的强权、歧视和控制;②阶级阶层机制,是因占有更多社会资源,居于更高社会地位,拥有更多权利,因而处于更高阶级或阶层的丈夫对妻子的歧视;③社会—个人互动机制,是将男性的优势地位合理化固定化的社会制度、文化、秩序对女性弱势个体的社会性暴力(王金玲,2002b)。佟新则进入到女性的经验及其感受和思考的微观层面,从分析受害妇女为什么容忍暴力并维持婚姻入手,深入且令人信服地分析了夫妻间性别不平等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机制。她认为,家庭暴力这种不平等的两性关系是通过被打者对行动意义的合理化解释而被不断再生产的。这种再生产表现出结构二重性:一方面,“被打者对施虐行为合理化的解释受限于现有性别不平等结构带来的女性资源的相对缺乏”——资源又包括权威性和配置性两种;另一方面,她们在“共同知识”下具有的“反思性”又导致她们“社会实践上的连续性”,即暴力行为的循环往复。她最后指出,“打老婆”现象得以存续的最根本原因在于传统不平等的性别结构已深入每个男女的意识形态和行动中,问题的关键是开展女性赋权运动(佟新,2000)。
五婚姻与择偶
1择偶
许多研究表明,随着社会变迁,择偶标准的重要变化是,物质和经济利益得到了大大强化(徐安琪,2000a;田晓虹,2001;钱铭怡、王易平、章晓云等,2003;李煜、徐安琪,2004)。徐安琪在对上海和哈尔滨两市的3000多份样本的调查中发现,被访者最重视的标准是:健康、老实可靠、性格相投和温柔体贴。同时一些物质化条件,如教育、职业、收入、住房等社会经济条件和容貌、身材等外貌条件也备受青睐。被众多国外研究所证明的,对经济取向最敏感的影响因素是性别,在研究中被再一次证明——女性在择偶中更关注未来配偶的经济实力(徐安琪,2000a)。择偶标准物质化趋向的结论后来又被其他研究者不断补充修正。一份对征婚广告的研究指出,女性择偶标准的物质内容在近年来又有变化,对学历和职业的关注稍有下降,对财产和事业的要求有所上升;对身高要求有所下降,对修养和人品的要求呈上升趋势(钱铭怡、 王易平、章晓云等,2003)。此后,又有研究指出,青年对物质的追求出现了“从对经济物质资源的直接衡量到对发展潜力考量的变化”(李煜、徐安琪,2004)。李煜等人对择偶理论中的交换理论和相似相容性原则等进行验证后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传统的两性资源交换模式依然留存,择偶主体所交换的性别资源趋向潜在、间接、相对或预期的特质并实现“互惠”;第二,上代的社会经济地位对子代择偶的影响力显著削减,社会地位传承的相似性和同类婚的择偶偏好相应弱化;而健康、人品和性格依然是两性选择伴侣共同关注的最基本条件(李煜、徐安琪,2004)。
尚会鹏通过对中原一个村落的考察,研究了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农村择偶标准的变化:由重家庭条件转为更重个人条件;从以家庭意志为主向以个人为主变化;出现了对学历和技术的重视;审美观在迅速接近城里人(尚会鹏,1997)。还有研究更深入地指出,农村择偶标准中的利益取向在某种程度上正在改变农村社会的家庭关系结构:由于姻亲的某些“优势性”显现,与先赋性的宗亲相比,获致性的姻亲正变得越来越为农村家庭所倚重(张国庆,2003)。
2婚姻行为
有数据表明,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城乡妇女的初婚年龄逐年提高。1991年,城乡女性平均初婚年龄是2223岁,2001年上升为2415岁,平均增幅达192岁。2002年,初婚女性的晚婚率达到5729%。总体上看城市人口的初婚年龄高于农村,但是晚婚率的增幅则是农村高于城市,所以说,初婚年龄的推迟在很大程度上是农村女性贡献的结果(唐灿,2005a)。郑真真的研究说明了城市化进程对农村女性婚姻观念和婚姻行为的影响——在村落背景下,女性一旦脱离原驻地的社会氛围受到城市生活和观念的熏陶,她们的婚育观念和行为就会发生改变。她的研究表明,农村妇女的外出经历及外出时间对她们的初婚年龄有显著影响。婚前曾经外出的妇女初婚年龄较大,而且外出的流入地为外省或城市的妇女,初婚年龄大于其他婚前外出过的妇女(郑真真,2002)。
阎云翔通过他的研究反驳了西方学术界认为中国农民没有兴趣也没有能力追求爱情的说法,他指出,到20世纪90年代,农民已经普遍将爱情与亲密关系纳入了新文化的理想,“择偶中的浪漫革命已经出现”(阎云翔,2006:97)。
王跃生在考察20世纪30~90年代冀南农村的婚姻行为后,描绘了社会组织形式和政策的变迁对婚龄变化的影响。即“土改”前是女性早婚和男性早婚与晚婚并存的特征,婚龄主要由父母按当地风俗决定,男性的婚龄主要受家庭经济水平影响;“土改”后和集体经济制度下,受婚姻登记制度对法定婚龄原则的维护影响,初婚年龄上升;70年代后的一个时期,晚婚的政策年龄取代了法定年龄,晚婚率大幅上升;1982年后,由于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和监督、抑制违例婚姻行为的机制已不存在,在这一地区婚龄再度下降(王跃生,2006a:60~75)。
婚姻圈又可区分为地理意义上和社会意义上两种不同的范畴。霍宏伟通过对中国北方一个村落地理上的通婚范围的研究发现,新中国成立后农村社会婚姻圈的变化趋势是一条起始上下波动,后半部分不断下滑的曲线(霍宏伟,2002)。他的研究被其他学者证明(史清华,2001;王跃生,2006a;杨善华、沈崇麟,2000)。史清华对浙江省三村的调查发现,短距离通婚现象一代超过一代越来越明显,现已在30岁以下人口中高达5636%,比60岁及以上年龄组(2258%)高出30多个百分点。他的解释是,浙江省农村经济相对发达可能是造成婚姻圈缩小的重要原因(史清华,2001)。杨善华的观点也支持了这种解释(杨善华、沈崇麟,2000:189)。霍宏伟认为以下四方面因素限制了通婚范围:①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业的家庭经营使得姻缘和血缘关系变得愈发重要,姻缘成为连接家庭网络巩固家族势力的有效手段;②由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独生子女政策使得养老问题日益严重,临近结亲增多;③富村的女子不愿外嫁;④自由恋爱和对人品重视的择偶标准也增加了邻近结亲的可能(霍宏伟,2002)。
王跃生的分析有所不同,他认为影响婚姻圈不断缩小的原因有四:一是宗族观念和宗族组织的削弱,以往被认为可能造成宗族关系和利益受损的村内婚行为不再受到限制,这使得选择姻亲时对家庭利益的重视超过对宗族利益的考虑;二是集体经济后村内家庭间的财富差距缩小,相对容易在村内找到匹配对象;三是由于宗族对家庭的扶助作用已经不大,家长在村内通过子女联姻建立亲缘关系以代替不断削弱的家族关系;四是在社会变革环境中,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受到鼓励,为自由恋爱型的村内婚提供了可能(王跃生,2006a:128~132)。
“门当户对”式的婚姻圈又被研究婚姻的学者称之为“同类婚”(homogamy)原则,即与自己类似的人结婚。相似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先赋因素,如种族、民族等;价值观,如宗教和信仰等;个人层面,如教育程度、社会经济地位和家庭背景等(李煜、徐安琪,2004)。王跃生这样概括“土改”前后(到改革开放前)通婚的社会范围,“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阶级内婚被以成分为表示的阶级内婚所取代”(王跃生,2002)。张翼在他的研究里,对在以经济和财产为基础的社会分层机制被公有化消解的社会里的阶层内婚制作了非常有意思的考察和分析。他认为,虽然一度消解了基于财产关系而产生的阶级差别,但基于职业和教育等级而新生的阶层地位等级,却继续影响着人们的婚姻选择。他认为,“文化大革命”前不分阶级界线的精英教育制度,使得社会结构与阶级阶层利益的获取情况“并没有因为新政权的影响而致使大规模阶层婚姻流动”。改革开放后,伴随收入差距拉大与中国阶层的多元化,阶层内婚制将越来越显著(张翼,2003)。还有学者从家庭经济理论的视角指出,同类婚“原则上仍维持在最大限度地符合家庭经济的利益”、“它意味着两个家庭都得到了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资源”(罗梅君,2004:357、367)。
李银河曾提出过一个概念——“大概率价值观”。她认为,与家庭婚姻有关的各类行为中,中国人大都分成大多数和极少数这两个群体,那些仅仅属于少数人的行为方式,如婚前性行为、婚外恋、离婚、独身、自愿不育以及同性恋等往往容易被多数人忽视。“大概率价值观”就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中盛行的一种颇具中国文化特色的价值取向(李银河,1995)。而她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对“少数人群体”的关注和研究。对于“少数人行为”与婚姻的关系,也有研究认为,由于婚前同居、婚外性行为、同性恋等非婚性关系的出现和发展,致使婚姻对两性关系的约束力在下降,婚姻对成年人两性关系占有的垄断地位将被大大削弱(唐灿,2005a)。
3婚姻质量
徐安琪、叶文振(1999a)曾将婚姻质量定义为:“夫妻的感情生活、物质生活、余暇生活、性生活及其双方的凝聚力在某一时期的综合状况。”他们关于婚姻质量的一系列著述总体表明,平等、互信、和谐是中国婚姻中夫妻关系的主流。夫妻关系满意度高于物质生活满意度,而且主观满意度高于客观指标。他们还发现,女性对婚姻不满意的概率大于男性,且夫妻在婚姻期望、角色扮演和需求满足等方面的差异主要不是两性生理差别的延伸而是由社会文化所期待所塑就的。此外,家务分工的公平感对婚姻关系的主观评价具有最强的相关性;城市夫妻较之农村夫妻更容易获得婚姻满足;收入较高者婚姻满足度相对较高,说明生活质量的提高有助于婚姻质量的提高(徐安琪,2000b),等等。
对夫妻冲突的研究表明,冲突的发生率在婚姻存续期间呈倒U型曲线变化。由于城乡家庭的差异,城市夫妻在初婚期的婚姻质量最高,随后下降,危机在婚后3~13年。而农村的婚姻质量与结婚年数呈负相关,婚后30年以上是“低谷”期。“双方同质性”对城乡夫妻冲突频率具有最强的解释力。城市已婚男女更看重性别角色的平等、互信和尽责;而农村的婚姻冲突更易受压力事件或情景刺激影响。婚前感情对城市夫妻冲突频率无大影响,但对农村却有正向作用。城市夫妻和妻子资源明显优于丈夫的家庭更容易发生冲突(徐安琪、叶文振,2002),等等。
卢淑华等人采用了一个非常专业和复杂的模型探讨婚姻质量的影响因素。她们认为当前我国城市居民夫妻亲密关系正逐步从责任形态转向协商形态,但家庭中还存在一种“形态刚性”,即妻子处于“双重紧张”中,而丈夫却决定着家庭的发展和重要安排。她们指出,婚姻关系的缺陷是,缺乏弹性关系影响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主观感受和评价,并造成彼此亲密关系的逐渐削减(卢淑华、文国锋,1999)。
对婚姻与高龄老人健康的研究发现,婚姻状况对女性高龄老人健康的保护作用强于男性高龄老人,较高的婚姻满意度有利于高龄老人减缓健康状况的下降和死亡风险(顾大男,2003)。
4离婚
一些研究表明,我国离婚率的分布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在城乡和区域间分布不平衡。新中国成立后出现的离婚率变化,城市的增长一般高于乡村。另据对离婚率影响因素的多元回归分析表明,城市化及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家庭规模小且总负担系数较低的省份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离婚率普遍较高;二是离婚率在不同文化和技术人群中分布不平衡。从文化、技术和教育背景来看,离婚率呈U型分布,高技术及大学以上文化者和低技术及文盲、半文盲离婚率都相对较高,而中等文化水平人口的离婚率则比较低。这些特点表明,城市化和文化改变会对离婚率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徐安琪,2002)。
一项旨在探求宏观因素是如何影响个体行为的研究认为,性格志趣差异、家事冲突、感情淡薄和性生活失调,这些微观决定因素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这些因素的背后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择偶观、家庭观、性事观和离异观发生的重大变化:择偶观的变化使经济婚姻和“三快”婚姻(相识快、结婚快和离婚快)增多;家庭观的变化使婚姻生活中的志趣矛盾、家事冲突和感情转移更加激烈;性事观的变化使现代婚姻的生理基础面临新挑战;离异观的变化则使保障离婚自由成为当代中国婚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都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妇寻求离婚的解决办法创造了宽松的社会环境(叶文振、林擎国,1998)。
六养老问题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和社会结构的变迁,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有国外学者指出,家庭能在何种程度上提供养老保障取决于五个因素:文化(或立法传统),家庭成员在人口学意义上的可获得性(demographic availability),地理学意义上的可获得性(geographic availability),家庭成员的经济能力和提供养老的意愿。这五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都会最终导致养老体系的变化(转引自杜鹃、杜夏,2002)。国内理论界普遍认同类似观点,更多的学者还补充认为,家庭结构的缩小和生育率降低也是影响家庭提供养老保障的重要因素(张友琴,2001;曾毅、王正联,2004;王树新,2004)。
杜鹃等研究者具体指出了城乡迁移可能在三个层面对家庭养老带来影响,在社区层面上,它的影响表现为导致人口结构、社区养老政策、文化和经济条件的转变等;在家庭层面上,它影响了家庭结构、老人的居住安排、家庭供养者的可获得性、养老意愿和经济供养能力等;在个人层面,则影响了老年人的个人收入和独立观念(杜鹃、杜夏,2002)。
如果将结构便利、文化支持等都视为资源的话,那么资源理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对家庭养老模式的变化做出解释。事实上,国内的研究者也大都采用了资源理论的分析和解释框架。许多研究都证明,来自家庭系统的支持对老年人身心健康有显著的正面影响(贺寨平,2002;鄢盛明、陈皆明、杨善华,2001)。但是,中国目前严重的问题在于,家庭养老面临“照料资源不足”的困境,老年人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基础上的亲情支持网正面临“规模下降和功能弱化”的危机(张友琴,2001)。老年人在经济、日常照顾和精神支持方面都面临家庭支持资源减少的问题,这影响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张友琴,2001;贾云竹,2002;张文娟、李树茁,2004、2005;王树新,2004)。一份对黑、鄂、甘、川四省农村老年人经济收入的研究提供了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目前在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农村,养老的问题仍主要依靠更多子女,尽管子女人力资本的提高会弥补数量少的缺陷,但在经济水平较低的农村,儿子们的质量还不能够替代数量在养老方面的效用(王金营、李建民,2004)。看来在平衡和周全“国计”与“民生”方面,经济落后地区还有比养老更宏大的问题亟待解决。
更严重的是,在家庭照料功能日趋弱化的情况下,没有替代性的社会支持系统出现。在当前老年人的支持体系中,社会支持严重不足,缺乏适合老年人日常照料所需的社会资源供给。“社区服务即使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也没有占据什么份额”(贾云竹,2002)。而农村老年人除了在经济支持方面较城市更多依赖社会救济外(在没有养老金的前提下),无论是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都比城市更缺少家庭之外的资源(张友琴,2001)。
学者们认为,养老问题表面上看是支持资源不足的问题,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及文化的改变。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是制度原因。认为因父权制弱化导致的家庭养老制度变化,集中体现在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性行为的转变(高和荣,2003;王树新,2004),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因此而大为减弱。第二是文化原因。“孝”文化受到冲击,“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阎云翔认为,1949年以后,国家政权对传统文化持续的批判态度使得“以父母养育之恩的神圣性为基础的传统的孝道不复存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最终埋葬了孝道”;另外,公众舆论在赡养问题上的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也反映了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阎云翔,2006:197、204~208)。另有学者认为,家庭养老正从文化为主的模式转向行为为主的模式,日益成为一种“非强迫性、非规范、以家庭个体能力自愿选择的行为模式”(姚远,1998;穆光宗,1999;郭于华,2001)。第三是经济原因。由于集体经济割断了财富积累的链条,长辈缺乏可用来与子女交换赡养的物质基础(郭于华,2001;阎云翔,1998)。第四是地理原因。迁移使老人“可获得”的日常照料和慰藉资源不足。但也有学者认为迁移带来的效应是双重的,它同时也改善了老年人的经济收入(杜鹃、杜夏,2002)。
也有研究者采用不平等视角对养老问题进行解释。有学者援引国外的研究观点,把老年问题也列为工业化导致的社会不平等、贫困化和社会排斥的一种,认为被社会孤立的老年人构成社会新贫困人口中的一员(钱志鸿、黄大志,2004)。日本的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布施铁治曾指出,核心家庭与老年人抚养的矛盾,在于资本主义竞争体制所决定的老年人生活基础的弱化与社会平均生活整体水平提高之间的结构性矛盾(转引自宋金文,2001)。国内有学者在进行年龄的社会分层研究后发现,目前我国在代际地位差异方面,乡村表现出明朗化,而城市反映出不明显性。乡村青年一代在地位要素方面对年长一代明显超越,代际利益差异的程度反映了社会贫富差距程度(周怡,1997)。有研究运用“五普”数据表明,中国老年人口中贫困发生率达到71%~90%(王德文、张恺悌,2005)。还有学者也指出了年龄间社会经济地位的结构性差异,认为在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公正对待老年人的问题凸现。同中青年相比,中国老年人当下的生活处境应当说是比较窘迫的,他们之间的收入差距还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吴忠民,2003)。
养老制度与其他制度如住房、医疗,还有所不同,它涉及对老年人多种需求的满足,以及代际间最本质的关系——亲情。所以对其未来模式的设计不能仅仅基于工具性目的,许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这方面的问题。例如有研究者指出家庭支持在老年人社会支持网络中的重要性,“既体现在它在所有社会支持中所占的比重上,也体现在老年人的个人选择中”。情感和信任是这种“网络的内在机制”,深深嵌入在家庭支持网络中。家庭有其他集团无法取代的功能,如连接感情的功能(张友琴,2001)。另有一种观点区分了“孝”与“养”的文化内涵:物质或经济上的供养行为既可能是通过自我内在的道德约束来维系的,也可能仅仅是通过法律的外部性约束来维系的。前者为“有孝之养”,是以融融亲情为依托的,后者则是“无孝之养”。这种见解的现实性在于,“在农村物质供养水平不高的条件下,良好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弥补经济供养的不足”(穆光宗,1999)。还有观点提醒说,社会养老制度是在西方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形成的,不能简单照搬在异质文化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制度(李光勇,2003)。
有研究者关于日本养老制度的理论纷争的介绍对中国不无裨益。主张发展社会养老保障的日本学者认为日本与欧美不同,有独自家庭养老的传统和家庭意识,他们主张,为避免福利国家经历的社会福利费用过度膨胀导致的财政危机和竞争力下降,应强化家庭和邻里相助的社会福利功能,提倡“日本式福利模式”。反对的意见认为,在村落构成的旧式生活保障组织和长男继承制,以及依附其下的抚养习惯已基本崩溃,以个人自主和自由意志形成的现代家庭已得到广泛承认的情况下,期望家庭能跟过去一样发挥福利功能已经是不可能的了。他们认为,为避免财政支出而提倡家庭养老是想“搞不花钱的福利”(宋金文,2001)。
同日本一样,许多中国学者都在理论和政策思路上探索既能积极适应社会变迁,又能尽养老之责的“两全之策”。一种思路强调了在居家养老的基础上发展公共机构,如“以家庭照顾为主,社会提供支援服务”的模式(熊跃根,1998);还有“居家式社区养老”模式,认为老人住在家中,由社区提供服务,既满足亲情交流和日常照顾,又满足了一些家人不能提供的照料支持和社会文化生活(周伟文,2001)。还有一种思路强调的是发展老年人的个人独立性。如发展更多的“异质性交往”,因为有研究表明,老年人更多的“异质性交往”有助于他们获得更多社会资源,从而取得理想的工具性行为的成功率也越高(张友琴,2001);还有“自我积累”的建议,认为在家庭小型化的情况下,父母可以将子女抚养成本减少的部分转移为自我养老积累,以增强自我养老的能力,等等。其余还有许多建议和思路,限于篇幅和内容,这里只介绍上面两种类型的思路。
七生育
关于生育行为的研究,研究者们对近年来生育模式的改变状况基本持比较相同的看法:①生育数量下降;②生育间隔加大。有研究说,农村教育普及带给生育行为的直接影响有初婚初育年龄提高,生育间隔加大,以及生育数量下降。虽然农民现在还没有接受只生一孩,但已接受“有限生育”的观念,“双子模式”是农民生育选择的主体(史清华、黎东升,2004);③在生育的性别偏好方面,呈现出较大城乡差异,城市已出现弱性别化甚至更偏好女孩的趋向,而农村仍保持对男孩较高的生育期望(史清华,2001;李嘉岩,2003;陆益龙,2001)。
除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外,被认为影响生育观念和行为的主要因素还有:①教育。认为受教育程度与性别偏好有一定负相关(史清华、黎东升,2004;靳小怡、李树茁、费尔德曼,2004);②城市化。有研究证明了国内外一些学者有关迁移流动有利于降低生育率的结论,发现外出对妇女理想子女数的减少具有显著作用。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影响外出妇女的生活方式和其他观念而间接产生影响的(尤丹珍、郑真真,2002);③家庭体系和婚姻形式。靳小怡等人强调了父系家庭体系及其重要内容和象征的“嫁娶婚”的婚姻形式对男孩偏好的显著影响,证明了“招赘婚”能显著弱化这种偏好;④文化和心理。
陆益龙通过对皖东一个村落的考察发现,农民生儿子的动机并不是基于成本效用的逻辑,否则无法解释为什么面对“父母付出越多养老功能越小”的农村社会生活实际,农民还是执著地追求生男。他认为,所谓追求生男,并不是一般意义上对男孩的偏好,而是在村落中“家家都有男孩”的压力下,在强烈趋同心理动机的驱使下的不断尝试行为。他进而解释说,“农民生男兴趣反映的不完全是为物质上的收益,而是乡土文化情境所赋予的价值和心理体验,包括人人都追求生男的共同价值”(陆益龙,2001)。但王文卿、潘绥铭认为,压根就不能用经济理性来理解或解释农民的生育偏好,在这个问题上,农民是“不折不扣的社会人”,因为养儿防老是传统习俗,深植于农民的内心深处,“他们受制于自己的生活经验,完全看不到其他的可能性”。他们从结构—行动的视角对生男偏好进行了“再考察”,他们引入布迪厄实践社会学理论中场域(field)和惯习(habitus)的概念解释说,生男“惯习”与农村这种特殊“场域”有必然联系。由于农村具有显著的封闭性和同质性,在农民面前展现的是共同的“可能性空间”,这种“可能性空间”使得农民的思维方式受制于传统的社会轨迹。在没有新的可能性出现和看不到其他可能道路的情况下,除了重复历史,人们不可能有别的选择。生男“惯习”正是这种特殊的社会结构深藏于行动者身心之中的一种形式(王文卿、潘绥铭,2006)。
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用来解释生育行为的不乏其人,贝克尔就是一例。汤玉刚从经济理性的角度出发,利用数学模型分析了生育决策的市场决定过程,给我们提供了许多新鲜的经验。例如他用数学模型解释了城乡生育率的差异,农村抚养孩子的各项投入和机会成本相对较小,所以价格低于城市孩子;还有数量和质量的替代关系,孩子的数量越大质量越小,可以解释部分贫困地区为了取得较多的劳动力而不得不降低孩子的教育水平;再有,人们对生育习俗的遵从行为和生育率被锁定的关系,等等(汤玉刚,2002)。
王跃生坚持生产资料对人口增长和生育行为有重要影响的观点。他的看法是,“农民所追求的是理想子女数量,而非多子多福”。所谓理想子女数量是指能成活至成年的子女数量,不是出生子女数量。以生活资料的生产能力为线索,他给出了生育模式的历史变化轨迹:“土改”前受限于生存条件的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和人口的低增长率;集体经济时代因家庭养育成本外移至集体组织而形成的高出生率、高存活率和人口高增长;承包制实行后因抚养成本回归家庭,高抚养成本、低回报率和计划生育政策共同导致的结果是出生率再度降低(王跃生,2006a:178~190)。
上述只能说包括了最近十年婚姻家庭研究中的大部分理论发现和主要观点,难免挂一漏万。还有一些因篇幅和检索原因而未能涉及的内容和议题有待今后展开,如关于家庭功能和家庭结构的变动、家庭网、少数民族家庭婚姻、涉外婚姻、非常规的家庭和婚恋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