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以下药监局重回分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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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下药监局重回分级管理体制
[2008/11/28 21:40]
【《网》特稿/记者 刘京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称国家药监局)在"大部制"改革中重归卫生部后,地方药监系统如何与卫生系统对接,一直悬而未决。《财经》记者近日获悉,省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将由过去的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这意味着,在整个药监局系统独立运行十年后,中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又发生重大变化。国办发文取消垂直管理 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文,下称"123号文"),其中提出: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123号文"明确, 省级药监局作为省级政府的机构,由同级卫生部门管理。市县药检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机构,"在调整有关职能的基础上,保持队伍和人员相对稳定,保证其相对独立地依法履行职责",其行政编制分别纳入市县行政编制总额。据接近决策层的人士透露,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央政府要求:"地方政府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负总责"。而如维持现行药监局"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地方政府责任和权力不匹配。《财经》记者获悉,"药监系统机构改革工作会议"也于日前在北京低调召开。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对《财经》记者表示,随着省以下药监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国家药监局将进一步推动在食品药品监管上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收权放权进退失据十年之内,中国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已有两次重大调整。从2000年前的地方分级管理,改为省以下垂直管理,如今又回到地方分级管理,走过了一个轮回。 1998年4月,国家药监局正式挂牌。当时,新成立的药监局合并了国家经贸委下的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的药政局和中医药管理局的职能,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任局长。2000年6月,药监系统实行机构改革,省级以下药监系统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变为垂直管理,以期摆脱地方政府的干扰,实施独立的食品药品监管。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独立、高效的食品药品监管并未实现。虽然大多学者认为,强化独立的食品药品监管非常重要,但由于其监管权力未能得到有效约束,国家药监局系统的权力寻租和审批权腐败日渐显露,一批官员相继落马。2006年12月22日,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因经济腐败和权钱交易被"双规",后被执行死刑。此后,关于"药监系统权力太大,缺少制约,应与卫生部门合并"的呼声日益高涨。2008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国家药监局由卫生部管理。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药监局则主要负责药品安全监管和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调整,显然受到了"郑筱萸事件"的影响,其成败得失尚难判断,但显然并非治本之策。如果不能从根本上约束政府的监管权力,仅靠调整管理体制,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独立监管"争议犹存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体制调整主要涉及流通中的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权力的下放,并不涉及药品审批权的下放。该项权力依然将集中于国家和省级药监部门。对此,业内也有不同看法。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研究管理部主任高惠君对《财经》记者表示,药监系统已经独立运行了十年,摸索出了一套运行机制,如今再改回分级管理,成本会很高。其次,在食品、药品全国流通的背景下,对相关企业和产品的监管标准应该统一。实行地方分级管理后,由于各地执行中会宽严不一,一些低质量产品反而更容易进入市场。北京康派特医药经济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磊认为,如果实行分级管理,市县药监局难以割断与地方财政、药品企业的利益关系,食品药品的"地方保护"可能随之抬头,结果会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低效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部研究员高世楫认为,省以下药监局重回分级管理体制存在如下主要问题: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食品药品企业会干预监管部门的行为,并形成地方保护、市场分割;在地方卫生局既办医院又管医院的情况下,归卫生局管理的监管部门难以对兄弟单位实施有效监管;地方食品药品企业会长期投资以俘获本地的监管者。据《财经》记者了解,药监局系统内一直对"地方政府分级管理"有不同意见。采访中,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省级药监局官员表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省级药监局在市县药监机构设置、人员调用等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权,有利于保证政令通畅和监管队伍的素质。也有学者支持取消垂直管理。山东大学卫生管理与政策研究中心学者于保荣认为,实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后,事实上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监管权力,有望从管理体制上确保"地方政府对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