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公安局的背后隐情大案录:1号罪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0 20:55:04
大案录:1号罪案《民主与法制》2004.5上半月刊
编者按:  国家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的权力,以便其正确司法、追究犯罪,从而为人民生活的安定、社会的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而本文所反映的黑龙江省双城市公安局违法查封企业、扣押企业245万元巨款、拘捕企业经理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和企业财产权利。面对权力机关的监督、上级主管部门的决议,双城市公安局无动于衷。面对法院生效判决,双城市公安局不但拒不执行,甚至以粗暴方法抵制执行。双城市公安局的这些行为显示出该局已经与“人民权利的保障者”的身份相距甚远。
虽然本文中所披露的这一事件,属于极端的、个别的现象,不具有普遍性,但所反映出来的司法队伍建设、司法人员的素质以及司法体制的设计方面的深层问题,却是不容忽视的。本刊刊发此文的目的,就是期望引起我们各级司法、执法者的深层思考;如何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法院查封公安局的背后隐情
● 本刊记者 高向东
“双城市公安局被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查封了”!消息传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2004年3月,本刊记者赶赴案发地,了解了“公安局被法院查封案”的前前后后,与此同时,大庆市工艺美术商行总经理李景宽长达10年充满辛酸的上访路也呈现在记者面前……
涉嫌“走私黄金”,商行经理被拘 270万元资产被封
大庆市工艺美术商行(集体所有制)成立于1989年,有职工五十多人,各种营业证照齐全,李景宽任总经理。商行开始营业后,由于李景宽经营有方,商行的经营规模逐步扩展,经济效益逐年上升,只几年时间,商行在同行业中已是小有名气。
就在李景宽的事业蒸蒸日上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1994年9月7日中午,正在大庆石化总厂做黄金首饰质量检测的李景宽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远道而来的客户,想和李景宽谈一笔生意,请李回商行洽谈。依黄金经营行业的规矩,电话里不能谈及具体业务信息。于是李景宽将手里的工作交给同事,火速赶回商行。
刚跨进商行大门,李景宽就被三个壮汉扑倒在地,随即被戴上了冰凉的手铐。因为对方着便装,又没有出具任何证件和法律手续,李景宽猛然一惊:自己被歹徒绑架了!随后,李景宽被押上一辆普通牌照的吉普车,驶离了大庆。与李景宽同时被“带走”的,还有商行刚买的一辆凌志300轿车。
汽车奔波270公里后,驶进了双城市公安局收容所(双城市是县级市,隶属哈尔滨市管辖,与大庆市没有隶属关系)。看到收容所的牌子,李景宽长长地出了一口气,庆幸自己没有被歹徒绑架。被公安局抓捕没有什么可怕的,李景宽坚信自己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被拘捕肯定是一场误会,等情况搞清楚后自己很快就会出来。
然而李景宽并不知道,就在自己被拘留的当天下午,大庆市工艺美术商行也被双城市公安局查封。四天后,双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国富等一行四人再次赶赴大庆,在没有出具任何扣押手续的情况下将商行内价值270多万元的黄金首饰全部运走。
被拘10天不“自杀”就无人过问
李景宽在拘留所里耐心地等待着提审,盼着早日“解除误会”。但时间一天天过去,他渐渐地失望了。蚊虫的叮咬、牢头狱霸的折磨令李景宽痛不欲生,他多次求看守人员快点提审,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李景宽质问看守人员为何不在法律规定的24小时内对自己进行讯问,却换来了看守人员的一番嘲笑。
度日如年的10天过去了,第11天恰逢中秋佳节,李景宽触景生情,想着别人家家团圆,而自己却因双城市公安局跨地区违法办案而莫名其妙身陷囹圄。耿直倔强的李景宽越想越生气:“与其在收容所里被别人折磨死,不如自己痛快地了结生命”。想到这里,李景宽用头撞碎看守所的窗玻璃,捡起一块锋利的玻璃片放到自己的颈部动脉处,再次向看守人员提出要求:“如果再不提审,我就立即自杀!”看到李景宽脖子上流出的鲜血,看守人员一边劝解,一边赶紧通报了公安局领导。
一天之后,双城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国富才出面提审李景宽,称李犯了走私黄金罪,要李景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景宽说:“我商行从来没有作过跨境业务,与我商行发生业务关系的客户全部都是国内企业,没有作过跨境业务怎么会构成走私罪呢?如果认为我有走私行为,就请你们出示相关证据。”
几天后,张副局长第二次提审李景宽,要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倒卖黄金的犯罪行为。李景宽回答说:“商行从事黄金首饰经营的各种证照齐全,公安局可以到商行查阅,也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机构核实。商行绝对没有非法倒卖黄金的行为,公安局可以查阅商行的所有经营往来账目,也可以找相关客户核实。如果公安局认为商行有非法倒卖黄金的行为,就请提出来。如果不能提出我犯罪的证据,就请依法办案,尽快放我出去。”
245万元贷款换来“立即放人”
1994年9月25日,张国富第三次提审李景宽,提出为了减少商行损失,如果商行能拿出245万元现金,公安局可以立即释放李景宽,同时返还被扣押的价值270万元的黄金首饰,以便商行早日恢复营业。这一要求被李景宽当场拒绝。李景宽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双城市公安局越权办案非法拘留自己19天,应当给一个说法,公安局不能以“绑票”的方式索要企业财产。
看无法说服李景宽,当天下午,张副局长直接给商行打电话,向出纳员提出“交换”条件:必须拿出245万元现金,才能换回被扣押的黄金首饰,接回李景宽。同时承诺“等事情处理完后会将此款如数返还”。商行出纳将公安局的“条件”转告了李景宽,李景宽考虑再三,认为既然公安局承诺“事情处理完后就将此款返还”,而商行又不存在“非法的事情”,等公安机关查清真相后自然会返还这笔钱款。同时考虑到如果商行长期停业,五十多名职工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能赎回被扣押的首饰,使商行早日正常营业,也为了自己早日摆脱拘留所里非人的折磨,李景宽妥协了。但245万元巨款如何筹集呢?李景宽和商行工作人员思来想去,最终决定向银行贷款。银行负责同志对李景宽的人品和商行的信誉颇为了解,经过紧急研究,同意为商行贷款245万元。
1994年9月26日,商行按照公安局的指令将245万元贷款办理成四张汇票,送到了张国富副局长手中。而公安局并没有给商行出具任何相应法律手续,只是将扣押的价值270万元的黄金首饰返还给了商行,但凌志轿车仍被扣押。被拘留19天的李景宽终于获释。释放李景宽,公安局同样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续。
索要被扣款,反被公安局“盛情款待”
双城市公安局得到245万元巨款后,大庆市工艺美术商行“走私、非法倒卖黄金的犯罪问题”就被搁置起来,不再过问。
虽然商行认为双城市公安局跨地区管辖案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他们仍然寄希望于这是一场误会,仍然在耐心等待着误会的解除,等待着公安局主动返还被扣押的245万元贷款。
过了一段时间,银行开始催贷,李景宽只好到双城市公安局协商索要被扣的245万元巨款。自此,大庆市工艺美术商行拉开了10年“讨债”的序幕。
第一次到双城市公安局索要被扣巨款,张国富副局长特别爽快,不但答应尽快兑付,而且还答应立即返还商行被扣押的凌志轿车。当晚张国富还设宴款待李景宽,刑侦科科长等一行四人作陪。餐桌上,主人为尽“地主之宜”频频举杯。酒酣耳热之际,张副局长表示他的承诺一定尽快落实,请李景宽放心。
之后,李景宽开始奔波于大庆至双城270公里的公路上,每次到达双城,公安局接待人员都是好吃好喝好招待,但每次都找借口把返还扣押款的事搪塞过去。对于公安局的“亲情战术”,作为“被执法对象”的李景宽自然不敢不给面子,索款之事也就无法更多地提及。时间久了,张国富副局长与李景宽在外人看来俨然成了“把兄弟”,就连女儿出嫁的“好事”,张副局长也给远在270公里以外的李景宽打电话,邀请李到双城喝杯喜酒。
既然以兄弟相称,长期搪塞自然不合适,张国富为李景宽想了一个讨回被扣款的“好主意”。他让李景宽作公安局的线人,设法联系不合法的黄金销售商,引诱他们到双城市地界进行交易,再由双城公安局出面把这些黄金没收,用于返还商行被扣的贷款。李景宽认为这种方式既违法又不道德,遂拒绝了张副局长的“好意”。
为了搞好“兄弟关系”,1996年农历正月初八,公安局一行四人还带着2000元现金及过节礼品到大庆看望李景宽,中午在李景宽家里吃了饭,临走时承诺:我们一定会想办法尽快将被扣款返还。
但说归说,从1994年9月到1997年7月,李景宽在大庆市至双城市之间跑了三年,除了受到盛情款待和无数次尽快返还商行被扣款的承诺外,被扣押的巨额贷款仍无着落。
面对省人大的批示和省政法委的决议,双城市公安局拒不买账
看到双城公安局“尽快返还商行被扣款”的承诺一次次化为泡影,李景宽逐渐对双城公安局失去了希望。1997年7月,李景宽向黑龙江省人大递交了上访信,控告双城市公安局跨地区越权管辖案件,违法拘留受害人19天,非法扣押商行贷款245万元。在省人大的监督下,省检察院和哈尔滨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双城市公安局违法办案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1997年8月8日,黑龙江省政法委应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召开了《关于双城市公安局违法办理四起案件问题汇报会》。省人大、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哈尔滨市公安局等单位领导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省检察院和哈尔滨市公安局调查组的汇报:双城市公安局超越案件管辖权限,擅自对大庆市工艺美术商行李景宽以“倒卖黄金”立案侦查,抓人并扣押其270万元的黄金首饰,遂又以245万元贷款抵押为条件放人,在未结案的情况下,将245万元贷款盖楼房、买小车、发奖金、发补助。会议指出:双城公安局原局长孙殿生、原政委张鹏鳌对“倒卖黄金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直接领导和参与指挥此案的副局长张国富,负有严重的直接责任。会议决定:对办错的案件,要进行纠正。双城公安局要端正态度,采取主动,承认错误,该道歉的要主动道歉;对非法扣押的资金和物品以及非法所得的巨额贷款,要从速返还,并认真地做好各个方面的善后工作。
李景宽及商行员工们得知省政法委的会议内容后,无比激动,他们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梦想有望实现了。但没过多久,他们就发现自己高兴得太早了,双城市公安局竟然不买省人大和省政法委的账,拒不执行省政法委的决议。
此后,李景宽又到公安部、省人大、省政法委、哈尔滨市人大上访,这些单位相继作出过重要批示,但双城市公安局仍是置若罔闻,无动于衷。
走投无路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公安局败诉,强制执行一波三折
贷款利息一天天增长,因忙于追讨这笔被扣款,李景宽无暇顾及商行的经营,致商行门庭冷落,生意萧条。
2000年12月,实在走投无路的李景宽“豁出去了”,他决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2月20日,李景宽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双城市公安局返还商行被扣押的贷款及利息。
2001年5月17日,哈尔滨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双城市公安局扣押原告贷款的强制措施违法,判令双城市公安局返还扣押原告的贷款人民币245万元及相应利息。双城市公安局不服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9月14日省高法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手握法院的生效判决,李景宽再次燃起了希望,他认为这回总该能拿回那笔贷款了。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他又一次发现自己判断错了,双城市公安局根本没有任何履行法院判决的表示。
眼看双城市公安局没有履行判决的意思,2001年10月,李景宽向哈尔滨市中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随后,哈尔滨市中院向双城市公安局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通知,双城市公安局仍然无动于衷。在李景宽的催促下,哈尔滨市中院又多次向双城市公安局下达《限期履行判决通知书》,但双城市公安局仍然不理不睬。
由于屡次催促法院强制执行均没有收到效果,李景宽又到黑龙江省人大和哈尔滨市人大提出控告。在省、市人大的督促下,2002年2月7日,哈尔滨市中院一行二十余名法警到达双城,对市公安局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法警们依法扣押了公安局的两辆丰田吉普车,交由两名法警先开回哈尔滨,其余法警仍留在双城处理执行事宜。
被扣车辆在驶回哈尔滨途中,被几辆呼啸超越而过的车辆横阻在马路中间,从车上下来十多名不明身份的壮汉一哄而上,强行从被执行车上拉下法警。法警给他们讲道理,他们竟然将法警打伤,抢走了被执行的车辆。 第二天,这些被抢车辆又停放在双城市公安局院内,车钥匙安然摆到了局长办公桌上。
虽然此次执行以失败告终,但哈尔滨市中院也有意想不到的收获。2000年,哈尔滨市中院曾有一辆北京吉普车被盗。在时隔两年后的执行现场,法警们看到一辆北京吉普车缓缓驶入双城市公安局院内,虽然该车的颜色与中院被盗车辆不同,原来车上的“法院”二字也被改成了“公安”,但中院法警一眼就看出了该车与中院被盗车辆的酷似之处。经仔细辨认核对,该车确系哈尔滨中院被盗车辆,而双城市公安局对此事的解释仅仅是“那是在马路边捡来的车”。
此次强制执行失败后,李景宽又多次要求哈尔滨市中院启动强制执行措施,但哈尔滨市中院认为“双城公安局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李景宽想方设法查找双城公安局的财产,又向中院提供了一张《双城公安局可供执行财产清单》,清单列举了双城公安局拥有的数十辆高档轿车及车型、颜色、车号;多处房产及具体位置等情况,可法院仍然以“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为由,未采取行动。
执行初见成效:商行得到的只是两辆“走私车”
眼看执行工作再度陷入僵局,2002年10月,李景宽再次到黑龙江省人大及哈尔滨市人大上访,在省、市人大的再次督促下,哈尔滨市中院再次启动执行措施,扣押了公安局的数辆汽车,并将其中两辆轿车折价78万元给了大庆工艺美术商行。但商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该两部车都是走私车,根本无法过户,更无法转让出售。商行明知这是一口苦酒,但这毕竟是8年来辛辛苦苦的“战斗成果”,他们只能伸伸脖子咽下。至今,这两辆轿车仍然是“公安黑户口”。
商行随后要求法院将其他被执行车辆折价拍卖以抵偿被扣款,法院答复等几天再说。但几天后,法院在双城公安局未提供担保,也未与申请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扣押的三凌、丰田、奥迪、金杯等数辆高档轿车返还给了双城市公安局。李景宽到法院询问为何将扣押车辆返还,法院人员回答说:这是院领导意见。
从失望到希望,从希望到失望,李景宽在希望与失望间徘徊了整整10年。被扣押的245万元贷款加上银行利息已经上升为490万元巨额债务。回头想想10年维权路上遇到的酸甜苦辣,李景宽心灰意冷。看着被非法扣押的财产依然如水中花、镜中月,李景宽彻底绝望了,他脑海中产生了自杀的念头,但又不知道应当自杀在双城市公安局还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
再次上访,法院查封公安局
2003年底,李景宽再次将上访材料递交到黑龙江省人大,省人大再次作出批示,再次要求哈尔滨市中院依法执行判决。2004年1月16日,哈尔滨市中院查封了双城市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政委办公室和财务室。
“法院查封公安局!”舆论为之哗然。一些媒体相继刊登了对此事件的评论,认为“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是“法律向官官相护开刀”的典范; “它显示了黑龙江省司法机关‘维法’的坚定决心,也昭示了中国大地‘尊宪’而制裁滥用公权的发轫”。
法院查封公安局”真的能收到那么好的效果吗?
“局长办公室被查封”一个月后,记者来到双城市公安局。由于局长外出开会,王政委表示不便接受采访,记者从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处了解到:三间办公室其实早已被解封。
既然对公安局解除了查封,那么公安局是否配合法院的工作,返还了大庆工艺美术商行的贷款?
记者又设法与大庆工艺美术商行经理李景宽取得了联系,了解退款情况。
记者:法院查封公安局后你拿到执行款了吗?
李:一分钱也没见到。
记者:公安局被查封后是否有人与你取得过联系?或与你签订过延期执行的协议?
李:没有人与我联系,也没有人找我协商过有关执行的问题。
记者:法院已经解除对公安局查封的事你知道吗?
李:知道。
记者:是法院通知你的吗?
李:法院没有通知我,我是听别人说的。
公安局真的没有财产可执行吗?
公安局为何拒不返还非法扣押的企业财产?法院生效判决为何这么难以执行?是双城公安局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还是法院执行力度不够,有袒护公安局之意?
记者再次来到双城市公安局。局长依然“外出开会”,政委依然“不便接受采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公安局内部人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是前任局长留下的,现任领导没法解决。现在局里办案经费都非常紧张,确实无力返还这笔扣押款,局领导正在想办法,准备用老看守所折价返还,其他还真没有什么好办法。”
几经周折,记者在一条小巷找到了这座老看守所,发现它地处偏僻,残破不堪,周围被生活垃圾所包围,实在令人无法想象它怎样才能与490万元巨款产生交换关系。
难道双城公安局的财产状况真如那位内部人员所说“无力返还”吗?经当地人指引,记者实地查看了双城市公安局近年搞的部分建筑,了解到公安局从1994年至2003年的部分支出情况:1995年:建成5层高、300米长的家属楼一座,计252套。
1996年:建成公安局5层办公大楼一座。
1998年:建成家属楼一座,计210套。
2000年:建成家属楼一座,计70套。
2001年:建成家属楼一座,计168套。
2002年:建成交警大队办公大楼一座。
2003年:建成看守所一座(知情人透露,该看守所及附属设施共花费六百万元左右)。
2003年:建成家属楼一座,共计84套。
2004年:即将建成公安局指挥中心综合楼一座。
2004年:即将建成指挥中心家属楼一座,计160套(知情人透露,与指挥中心一起共计花费八百万元左右)。
从1994年至2003年,双城市公安局新购买丰田4700,丰田4500,三凌帕捷罗、三凌V73,奥迪A6,本田等高档轿车总计二十余辆。加上原有的十几辆车,双城市公安局共计拥有轿车近四十辆。
双城市是个县级市,全市公安民警不过四百人左右,但却拥有家庭住宅楼1400套左右,高档轿车数十辆。看看公安局这些年的“花销”,真不知道双城市公安局“穷”在哪里,办案经费“困难”在什么地方。
公安局作为执法机关,本应以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为己任,但双城市公安局一些领导的做法却与这一宗旨背道而驰,由“执法者”变成“违法者”。在法院依法判决后,双城市公安局的某些领导不但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反而以粗暴手段抵制法院强制执行,又从“违法者”变成了“抗法者”。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独立审判机关,其作出的生效判决,案件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拒不履行,法院享有“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力。但在本案中,法院判决的“强制力”在被执法对象面前却显得如此“软弱”,如此“无能为力”,最终导致国家强制力“不堪一击”。
双城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直接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哈尔滨市中院的执行无力又使企业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失去了最终的保护。
大庆工艺美术商行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10年之久,李景宽手握法院生效判决苦苦等待了两年有余,但他们尚未看到庄严神圣的法律应该带给他们的曙光。
在党和国家大力推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倡导“司法为民”、“执政为民”的今天,还有此类事件的发生,能不令人惊诧,能不令人痛心吗?
------------------------------------------------------------------------------------------------------
专家点评:                        执法观念的严重错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樊崇义
看罢本文,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法院查封公安局的背后隐情”多少折射出了司法观念偏颇导致的社会福音、群众福祉的缺失。
笔者在此无意深究本案中所涉及的众多违反程序法的严重问题,因为其表露的违法司法行为只是问题的表象,需要深究的是深层次的观念问题。
笔者认为,在大力倡导“司法为民”、“执政为民”的今天,某些公安机关出于部门利益的驱动违法司法、违法行政的现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缺乏正确的定位,司法体现出很大的随意性。从我国法律的规定看,公安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定的任务,对于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管辖;对于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照治安处罚条例处理,而对于具体的案件的管辖,各部门之间是有分工的。公安机关追究犯罪时,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地”管辖原则依法实施管辖权,体现司法的确定性。然而,实践中,某些公安部门出于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主动去寻求“案源”,通过对一些案件的管辖获取经济上的好处。像双城市公安局这样,在没有法律上必要的联系点的情况下,随意地跨区域拘捕、查封,进而要求被拘捕人以财产换取人身自由的行为,就充分地说明了他们对自身的定位是不准确的,他们以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进行着随意司法的行为,通过这些行为满足部门和个人利益。此时,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成了他们盘剥人民的工具。
二是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处分公民私有财产的任意性。财产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是公民进行正常生活、生产的基础,我国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正当程序的法则,公安机关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剥夺和处分必须有法律依据,按照正当的司法程序进行。本案中,双城市公安局不仅跨区域随意处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随意地对公民所有的财产权进行查封,严重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产经营。在被拘捕人要求人身自由权的时候,该局提出以巨额现金来换取“立即放人”,在收款时不出具任何法律手续,并一直拒不将非法扣押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这种行为正体现了观念上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欠缺以及某些个人和部门私利的膨胀。
三是漠视司法的裁判,体现出对法律的虚无化认识 。在权利人长达10年的追索中,省人大下过批示、省政法委有过决议、人民法院下达过生效裁判,双城市公安局都置之不理,拒不买账。甚至以粗暴方法对抗法院的执行。这些充分地说明了个别公安机关以执法者、司法者的身份自傲,认为自己掌握的是国家的权柄,面对司法裁判表现出漠视甚至藐视的态度,表现出了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看法。双城市公安局的做法已经将自己摆到了比法律更高的地位,在他们的眼里法律是虚无的。殊不知,作为国家法律的守护者,公安机关更有义务去自觉地履行和遵守法院的生效裁判,去维护法律的权威。
总而言之,实践中出现与本案相类似的现象,归根到底,是诸如双城市公安局那样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司法观念上缺乏“正确司法、为民司法”的因素,他们将本部门少数人的利益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凌驾于群众的利益之上。只有让所有司法者和执法者树立正确的为民司法观念,才能真正为社会带来永久的福音。
-------------------------------------------------------------------------------------------------------
专家点评:                公安机关不能成为“胡子”机关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曲新久
素闻某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作风刁悍,有“胡子”风范,读完这篇报道深切地感到,实际情况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我行我素、滥用职权的报道,不绝于媒体,这类案件不仅仅出现在黑龙江省,在全国其它地方也时有发生。
我们需要反思,在执法为民、司法为民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为什么在一些地方还会不断出现这种恶劣的现象。
在这里,我不想去谈论特权观念、封建余毒这样一些老生常谈的话题。我个人的看法是,这类现象的出现表明我国法治水平还不是很高,反过来这又成为这类现象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我们知道,法治的核心要素是,政府被置于法律之下,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安机关是直接掌握和合法使用国家强制力的政府机关,尤其需要严格地依照法律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本案和类似于本案的许多案件表明,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将自己的权力作为与民争利、谋取私利的工具,这是一种十分可怕的现象。这是资本主义国家、甚至于连封建社会都不能允许的现象。防止司法不公,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1、拆解公安机关是最为紧迫的工作。从实际需要来看,公安系统至少需要拆解为刑事警察、治安警察、社区服务警察和看守所四个完全独立的公共安全保障系统,即一分为四,让这四个政府机关系统各守本分,各尽职责。若非如此,我们难以杜绝类似于本案的案件再次发生,也难以实现较高水平的法治。
2、加强检察机关对于公安系统的法律监督,尤其是继续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3、确立、保障人民法院判决的有效性、权威性。本案所表现出来的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法院判决的漠视、蔑视,绝不是仅仅出现在本案中,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这需要引起我们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4、真正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在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独立的前提下,人民代表大会应强化对人民法院间接化监督,同时强化对政府机关直接化监督,确保执法为民。
我认为,仅做到以上四点是不够的,但是没有以上四点则是肯定不行的。另外我们还应继续修改、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将目前这两部法律留给公安机关可以随意办案的“自留地”予以没收,将其执法权力和空间压缩到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防止其权力非法膨胀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