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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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延东
《求是》 2007年第24期
党的十七大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高度,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重要论述,并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民族工作主题写入党章。这充分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民族问题的高度重视,对民族工作基本规律的深刻把握,对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巨大优越性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切实把这项制度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
一、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制度模式,是由该国特定的历史社会条件、民族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状况等各种因素决定的。中国共产党在探索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过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学说,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确立和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尊重历史、合乎现实、符合各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选择。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不能实行联邦制。我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从秦到清的两千多年中,虽然几经分合,但国家的统一始终是主流,中华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不断加强,各民族对统一的中国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和向心力。近代以来,为了反对封建专制统治,一些仁人志士受西方民主政治思想的影响,曾经提出实行联邦制的主张。但由于近代中国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外遭帝国主义的压迫,内处四分五裂的境地,中华各民族只有走联合与团结的道路,才能战胜共同的敌人,取得民族解放斗争的胜利。而联邦制强调民族或地方自决权,很容易被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所利用,成为其瓜分和统治中国的借口。20世纪20年代的“联省自治”运动是近代中国实行联邦制的一次尝试,却演变成各地方军阀保存自身实力和封建割据的一种政治手段,最终归于失败。实践证明,联邦制不符合中国国情,没有生存的土壤,无法成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制度选择。
各民族的差异性以及近代以来民主和民族意识的增强,决定了中国实行单一制必须充分考虑各民族的特点和具体利益。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我国各民族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不可分的格局,共同凝聚成伟大的中华民族,共同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但各民族在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仍存在一定差异,在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上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在中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必须充分尊重和照顾少数民族的特点与利益,否则会给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带来不利影响。中国历代中央政权大都针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因俗而治”的政策,创建了带有自治色彩的管理制度。这些政策对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封建统治阶级不可能真正维护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
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基本理论同我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合乎中国国情的唯一正确选择。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要内容。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努力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提出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早在红军时期,我们党就在革命根据地建立壮族、瑶族、苗族、土家族等少数民族革命政权,长征途中在藏族地区建立博巴政府、在回民地区建立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特别是1947年,我们党领导建立了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成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一个成功范例。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认真总结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在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决定在1949年召开的第一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得到各族各界人民代表的一致拥护,这是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作出的重大抉择。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并不断巩固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又先后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步入法制化轨道,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法律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将民族区域自治提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制定了进一步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重要文件和规划,我国民族区域自治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有机结合,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在民主基础上的高度统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被国际上誉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模式”。
这项制度创造了多民族国家国家结构的新形式。由于国情和民族状况的差异,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多种多样,其中联邦制和单一制是两种主要形式。联邦制国家由相对独立的邦、州、省或共和国为单位组成;单一制国家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权力集中于中央机构。我国在解决和处理民族问题上,既没有盲目效仿实行联邦制,又没有简单沿袭中国历史上的单一制,也没有照抄照搬其他国家的单一制,而是立足中国国情,创造性地将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确立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对国家结构形式的伟大创造。
这项制度创造了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发展的新形式。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中至关重要的社会政治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不同制度模式对多民族国家中的民族关系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国家制度层面尊重各民族的差异性和自主性,重视和强调各民族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为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重要保证,这是对民族关系发展形式的伟大创造。
这项制度创造了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新模式。发展问题是民族问题的关键。能否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国家帮助、发达地区支援与民族地区自力更生相结合,既努力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又努力缩小民族地区内部的发展差距;既支持发展水平较高的民族更好地前进,又着力帮助特困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民族、边疆少数民族加快发展步伐;既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又注重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这是对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模式的伟大创造。
这项制度探索了民主实现形式的新途径。民族问题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民主政治发展问题。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模式,实质上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了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少数民族有实现权利诉求的渠道。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在实践中,我国通过设立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区域,尽可能使所有少数民族都能享受自治权利,维护本民族的民主权益,真正实现了各族人民群众都能当家作主,都能广泛参与国家和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管理,这是对民主实现形式的伟大创造。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党和国家尊重民族情感、尊重各民族主体地位、尊重民族创造精神的体现,又是公平正义、团结互助与共同繁荣在民族发展问题上的反映,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60多年来,党和国家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建设,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焕发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能够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形成以自治民族为主、各民族共同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政治局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建立在保证民族地方自治权的依法行使、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基础上的,是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重要途径和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在对少数民族进行科学识别的基础上,依据各地各少数民族聚居人口的多少和区域的大小,确定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广大少数民族翻身解放,成为共和国和自己土地上的真正主人。目前,我国已建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各民族自治地方依法成立了自治机关,并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切实保障了自治机关内各民族的代表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同时,每个民族都有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人口在百万以上的民族都有全国人大常委和全国政协常委。国家还采取多项措施,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各级干部和各类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队伍的数量已由建国初期的3万人发展到现在的290多万人,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的能力不断提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从根本上保证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极大地激发了各族干部群众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了他们为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做贡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能够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切实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水平,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要求,是我们党的民族政策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民族政策的本质区别。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从“一五”计划开始,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了一批重点建设项目,使原来一些发展程度较低的少数民族跨越几个社会发展阶段,与全国其他兄弟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并初步奠定了民族地区现代工业的基础,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民族地区的生产力,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改革开放以来,国家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实施了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已进入“跨越式”发展的快车道,民族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24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20518亿元,增长了约63倍。“十五”期间,民族地区生产总值年均增速达11.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一大批重点工程开工建成。同时,国家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少数民族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了全面提高。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相结合,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发展方式,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能够增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交往,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强调坚持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民族互助,促进民族和谐,有利于各民族人民把热爱祖国的情感与热爱本民族的情感有机地结合起来,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巩固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通过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建立民族自治政权,彻底废除了民族剥削与民族压迫制度,并始终致力于消除民族歧视和隔阂。1951年中央政府发布指示,将历史遗留下来的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等分别予以禁止、更改、封存和收管,先后组织了两次大规模的少数民族语言调查,到2003年底已有22个少数民族使用28种本民族文字,全国有1万多所学校实行民族语、汉语“双语”教学。同时,党和国家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少数民族都有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实行科学、文明、健康的新习俗。在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正确指引下,“三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
能够有效抵御境内外分裂势力的破坏和渗透,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民族问题与国家统一、领土完整、边疆巩固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的平等自主结合起来,既坚持了国家政治制度的权威性,又照顾到各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既维护了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又统筹兼顾到各少数民族的具体利益,能够有效地协调民族关系,化解民族矛盾,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施,我国各民族形成了统一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自觉地把国家利益放在首位,有力地抵御了国内外分裂势力的破坏和渗透,保证了国家统一、领土完整、边疆稳固和社会安定。
四、努力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
党的十七大描绘了我国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宏伟蓝图,成为我国民族工作与时俱进的历史新起点。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在民族问题上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中国,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前进的航标和指引,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在各族群众中广泛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使全国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信念,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正成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保障。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立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成果,应由全国各族人民共同享有。没有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全面小康。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着眼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最大限度地激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干劲与热情,最大限度地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提供强大动力。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对民族地区的发展扶持力度,转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发展的协调性,有效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抓好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文化建设,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和保护民族文化的丰厚资源,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按照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方面。要着眼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逐步建立比较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切实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要和各族群众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相适应,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的人才资源开发和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重视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培育和增添新的力量。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着眼于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既是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也是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始终着眼于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着眼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坚持国家利益和中华民族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进一步深入人心,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必须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的事件,坚决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和分裂活动,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大好局面,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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