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投诉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5:04:10
作者: 阿 林    发布时间: 2003-01-30 10:10:45
电台热线直播,市民反映心声;投诉事实无法查实,被投诉者愤而将电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名誉损失。
近几年来,广播电台热线直播因其反映问题透彻、直接,解决问题迅速快捷,为群众解决了不少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和麻烦,从而成为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之间一个联系的纽带。但是前不久发生在河南省安阳市的一起交警状告广播电台热线电话名誉侵权案件,虽然仅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钱,但却从另一个侧面给正在热播中的电台热线节目提出了一系列严肃的问题:热线直播涉及的事实应如何把关,涉嫌失实的直播是否构成侵权?
听众投诉“祸从口出”
2002年5月27日上午8点10分,安阳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台以报道交通信息、反映市民心声为主题的直播节目“交通热线”正点播出。
主持人:现在让我们接通一位司机朋友的电话。喂,这位朋友,您有什么情况,请讲。
司机:24号上午9点左右,我开一辆桑塔纳在第五人民医院门口被一个姓呼的交警扣了驾驶证,最后给他买了两盒红旗渠香烟,才把驾驶证还给我……
由于司机投诉事情的经过比较具体,更由于“交通热线”节目在安阳市区听众中的较大影响,尽管本次热线投诉的时间不长,但还是在听众中引起了轩然大波,特别是引起了同样正在收听电台广播的安阳公安局交警支队工程设施大队42岁的普通民警呼益经的关注。
一上班,愤愤不平的老呼就直接找到交警支队的领导想去解释一下。正好支队的领导也要找老呼谈话。老呼说,5月24日上午,我在第五人民医院门口执行划线公务时,一辆桑塔纳轿车违章行驶,我要求查其驾驶证,司机向我索要扣证手续,我就把他领到交通岗亭,交与另一民警处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但我根本没有收受香烟。是那个司机在报复我。
听了老呼叙述的事实经过,交警支队的领导立即与电台“交通热线”节目组取得了联系,转达了老呼提出的异议。节目组的有关人员答应派记者调查核实后,再向听众作出解释。
然而两三天过去了,电台的“交通热线”照常播出,但始终没有关于他这件事的记者调查和结果反馈。而老呼平静的生活被彻底打乱,同事对他另眼相看,连家人都开始责怪他。
老呼再也坐不住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他首先想到了法律,想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一个说法。
交警维权依法起诉
2002年6月5日,安阳市铁西区法院收到了呼益经的诉状。老呼认为自己是在依法执行公务,打电话投诉的司机对自己恶意诽谤。电台在未核实实情的情况下,仅凭司机的单方陷害就向社会公开播报了完全与事实不符的新闻投诉,这样严重影响了个人的声誉和前途,也影响了公安民警的形象,他在诉状中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安阳人民广播电台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整。
2002年7月8日,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针对呼益经的诉讼请求和当庭陈述,安阳人民广播电台则提出:原告所诉名誉侵权不能成立。“交通热线”节目是一档受理安阳市民及周边地区听众交通问题咨询、投诉、反映情况的交通类专业节目,该节目采用直播的方式播出,由听众向主持人反映相关情况,主持人不做任何评述,所有问题须调查落实后才做后续报道和相关答复,因此侵权事实不存在;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即使侵权事实存在,也应由提供新闻线索的司机承担名誉侵权责任,与电台无关;“交通热线”节目系安阳人民广播电台经济台与安阳市公安交警支队联办的节目。根据联办的有关协议规定,节目的宗旨在于积极宣传公安交通管理法规,监督交警警容警纪,促进交警执法工作,并定期向支队反馈热线反映投诉信息,支队政工科负责对热线所反映的投诉交警支队民警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之后通过热线向听众做热线答复。由此可见,原告所诉受到的侵害事实是否成立,应由其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后才能认定。
一槌定音意义深远
由于案件本身涉及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在休庭后,不少参与采访和旁听的新闻界人士,对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向笔者表达了自己内心的矛盾和困惑:如果法院判决电台不构成侵权,那么像呼益经这样被损害的当事人是不是就成了跳进黄河也洗不清了,这是否有失公平;但如果法院判决电台构成侵权,那就说明目前广播电台的此类热线直播节目可能因为审查不严而具有违法性,其本身主观上就有过错,那么在节目的参与人别有用心的可能尚无法避免的情况下,电台的直播节目究竟该如何审查,直播节目还能够再继续办下去吗?
2002年10月16日,在经过审判委员会慎重研究后,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终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为交通热线节目是安阳人民广播电台与安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联办的,其主要宗旨是监督交警警容警纪,采用直播的方式播出。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诋毁原告的故意和过失,客观上也并未发表任何评论以引导听众对原告作出不当评价而降低其社会地位,从而侵害其名誉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原告不服,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但截止发稿之日,法院并未收到原告上诉的任何材料。
就在本文采写过程中,笔者还了解到同样在铁西法院,1997年曾审理了一起因听众通过电台热线投诉某部门工作人员收受香烟问题而引发的名誉侵权案。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诬陷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将投诉人告到法院。最后,由于投诉人对自己的投诉举不出任何证据,被法院判决以书面形式向被投诉人赔礼道歉。
两起案件,结果截然相反,但笔者认为,其中有四个共性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其一,公民向电台或新闻媒体投诉反映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否则就有可能适得其反。其二,热线直播类节目应该考虑如何采取措施,去尽量避免因听众投诉的问题涉嫌失实,而对无辜公民名誉权造成损害。其三,在涉嫌失实的投诉通过直播播出后,如果电台无法核实投诉内容,那么,在为无辜的被投诉者从一定程度上挽回影响,避免使其可能受到不利的社会评价方面,电台是否应该有所作为呢?其四,在立法方面,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关于节目播前审查的规定,是否存在立法滞后问题。热线直播节目究竟应该如何进行播前审查,才能使新闻单位走出因审查不严而导致诉讼的不良境地,进而使热线直播节目得以健康发展呢?这也许还有待于有关立法部门予以充分考虑。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