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讼罢访”与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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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讼罢访”与奥运
作者:赵 义  来源:南风窗杂志  日期:2008-08-29  浏览:6102
 
北京奥运已然谢幕。今天回过头来看,筹备和举办奥运会,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而言,不仅仅是“光荣与梦想”的时刻,也是充分体验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交织的焦虑与压力的过程。因此,想到的,和没有想到的,都发生了。经历过的,和没有经历过的,该来的迟早会来。筹备和举办奥运期间,中国已经具有的维稳机器和机制的高速运转,毋宁说是中国办奥运的“必修课”,也是一次检修。
对于这样的维稳器,虽然有相当多的毛病,比如给“具体到部门”、“具体到人”中的那些部门和人带来了超常的压力。一旦高速运转起来,对于日常化和制度化工作形成冲击,甚至有时候还会给社会带来很多额外的成本。但转型中国又需要这样一个维稳器,只要它是可以和能够改进的即可。这样一个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交织的形态,不能看作是病态的,是改革开放到了一定阶段后必然出现的常态。只是当人们的利益诉求越来越以群聚、极端化手法来表现,具有宣泄不满情绪的作用的时候,没有这样的维稳器,受伤害的只会是所有人。
回顾2008年以来所发生的事情,这个维稳器已经具有的形态大概是这样的,即以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为核心目标,动员起几乎所有的党政部门尤其是基层的力量,借助社会力量,大规模进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尽全力让当事人做到“息讼罢访”。这个形态会不会固化下来?它又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中国摆脱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交织时的焦虑和压力?
仔细考察可以发现,“息讼罢访”现在不仅仅是为了一件盛事创造所谓“祥和安定”的气象,而越来越是政法系统和其他部门所追求的“愿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在政法系统研讨班上,谈到司法制度时这样为中国的司法制度定位:(我国司法制度)着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着力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同时,“要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努力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众所周知,司法审判不公是引起信访的重要原因之一。“案结”能够“事了”,前提就是公正。
而法学家从政的著名代表人物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曾经表达了对过分强调正式的争端处理机制的忧虑:我们曾经有一段时间过分强调正式的争端处理机制,忽略了调解等其他非正式解决方式的作用,这是我们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教训。
也就是说在由于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增多之际,政法系统越来越倾向于更多的借重非正式争端处理机制的作用。而对于正式的争端处理机制,强调的是破除影响其公正性的体制弊病。
至于“罢访”,其中的“访”更多的是指“越级访、集体访、重复访”这所谓的“三访”。这方面,长期以来就有对于官员和部门的考核。信访作为制约和监督官员的手段,最后被定义出对官员和部门来说在考核上是“扣分”项目的三种类型,甚至唯恐避之不及,说明这个手段在现有体制下出现了自己的边界。对于公众来说,这“三访”也是无穷无尽消耗心力和摧残生活的过程。它已经处在这样的拐点上,如果没有更好的制度设计(比如说对于重复访进行公开听证会)并下决心来实行,那么,在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的交织阶段,“三访”只会越来越多,而政府和民众将共同陷入相互纠缠的泥潭。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这个维稳器实现“息讼罢访”的最重要的方法。在北京奥运召开之前,各地的新闻报道中充斥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以确保奥运期间社会安定的报道。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方法最初是作为治安形势严峻下综合治理的一部分提出来的。早在2000年“两办”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文件中就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纳入综治领导责任制。而在2004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会议上,通过矛盾纠纷排查,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被确立为政法综治部门的重要职责。当时,社会矛盾纠纷是被当作“影响社会治安的消极因素”看待的。
显然,今天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已经不能只是停留在治安层次上。当“息讼罢访”逐步化解政法系统和其他部门的压力的时候,尤其是“平安奥运”实现以后,我们不仅仅需要纠正前述的“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教训”,不仅仅需要“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应当寻找更为长久和有效的办法。消灭矛盾纠纷是乌托邦的想法,突击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权宜之计,过分推给基层将带来更大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