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勋:“运动式执法”背离法治精神(南方都市报 200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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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式执法”背离法治精神
日期:[2008年10月26日]  版次:[TM06]  版名:[评论周刊 快评]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王建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据报道,重庆警方最近开展了25年来最大的打击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在80余天内,全市公安机关共破获刑事案件32771起,执行逮捕9512人。一时间,全市公安监管场所关押量持续上升,部分看守所、拘留所爆满。对此,网上有不少人表示坚决支持,高呼“大快人心”,甚至有人主张全国都应向重庆学习。
 
不难理解,普通民众对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怀有痛恨之心,总是希望它们被尽快而有效地制止,总是希望犯罪者被及时绳之以法。问题是,重庆这种“运动式执法”能够长久改善治安状况并确保人们的安全吗?更重要的是,这种“运动式执法”是否与我们所追求的法治精神相悖呢?
 
众所周知,一个地方治安状况的好坏可能跟很多因素有关,但执法的方式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如果一个地方的执法严格依据法律并且始终如一,那里的不法分子很难有机可乘,也就很难达到犯罪猖獗的地步;如果一个地方的执法像一阵风,那里的犯罪分子便机会良多,甚至达到肆无忌惮的地步。也就是说,一阵风似的“严打”和“运动式执法”不仅很难达到改善治安状况之目的,反而往往是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
 
许多人误以为“严打”或“运动式执法”会带来社会治安的好转,事实上,它至多会带来暂时的好转,而绝不会带来长期的好转。相反,就长期而言,它会导致社会治安的恶化,因为不法之徒知道如果没有“严打”运动他就可以逍遥法外并继续作案。尽管“严打”时,一些犯罪分子会成为“倒霉蛋”,但运动一旦过去,那些不法之徒就又可以大摇大摆甚至无恶不作了。“运动式执法”的根本缺陷之一是它给执法留下了长期的“休眠”阶段,期间法律是得不到良好执行的。换句话说,“运动式执法”的结果必然是,不执法是常态,而执法则成了非常态。如果不执法成为了常态,不法之徒自然会嚣张起来。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亡命之徒知道在大部分执法“休眠”阶段不会被抓住,他会停止作案吗?
 
更为严重的是,“运动式执法”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甚至背道而驰。我们知道,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是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这应贯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即便有良好的法律,如果执法方式和过程不能始终如一,则会破坏人们对执法的预期,进而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和信仰。
 
还有,由于“运动式执法”往往带有“从快、从严”的特点,因而常常会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牺牲执法甚至司法过程中的程序和实质正义。表面上看,“从快、从严”对打击犯罪颇有好处,但这种做法与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原则之一的法治精神不符。我们知道,在未经司法机关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必须被作为一个无辜者看待,其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必须受到有效的保护。否则,便没有法治可言,因为不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执法和司法必然是有瑕疵的。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快”,势必缩短甚至跨越一些必经的法律程序,比如讯问、勘验、鉴定等耗时的步骤,牺牲程序正义。如果执法和司法过程过于讲究“从严”,势必形成对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的看法,专门收集对其不利的证据,导致最后的定罪量刑畸重,违背实质正义。
 
无论如何,如果我们要建立一个法治社会,就应当立即摒弃贻害无穷的“运动式执法”,让法律执行百年甚至千年如一日。
http://epaper.nddaily.com/F/html/2008-10/26/content_6088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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