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的立法程序房价与物业税物业税的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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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位建设部官员称2008年全面开征物业税的可能性不大。??参见《南方都市报》,2007年12月13日。如果这位官员仅仅代表个人观点来讨论物业税,我不反对,因为任何人都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但如果代表行政部门表态,就有问题了。
  课税权来源于立法权。毫无疑问,立法权在立法机构,而不属于行政机构。立法和执法必须分开,这是最简单、最基本的常识。
  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必须由人民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来制定或者颁布新的法规。也就是说,只有人大常委会才有立法权。
  在立法过程中,人大常委会可以将税收立法权授予责任机构,例如国务院。可是,这种授权只能在宪法的框架内进行,只能一事一授权。众所周知,国务院是行政机构,它可以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一些实施细则。在原则上国务院不能将人大常委会委托的立法权再委托出去。无论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建设部、卫生部等都没有立法权,它们只是国务院下属的具体执行机构。它们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草案。在这一点上它们和其他研究机构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的长处是对特定内容比较熟悉,掌握较多的数据和案例,具有具体操作经验,缺点是它们往往站在具体层面上,缺乏全局视野,有可能存在和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瓜葛,容易犯片面性的错误。
  近年来,国务院对许多具体业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法制建设还不健全,用这些规定来指导经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这是必要的,完全可以理解,但是,这并不代表国务院拥有立法权。要避免混淆立法和执法之间的边界。在两会期间,有些政协委员和人大代表提议,税收的开征和税率的变更直接影响公民的切身利益,其重要性决定了相关立法权不宜委托给行政机关行使。??参见"全国人大应收回税收立法权",《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3月13日。
  在税制上,有些涉及产权,还有一些不涉及产权。物权法、土地法等涉及产权。有些税收的目的是稳定市场,防范过度投机,不涉及产权。在很大程度上这些税是随机决策的税种。没有进行交易的人就不涉及这些税种,如印花税、交易所得税等。如果市场投机过于猖獗,政府可以通过这些税来抑制过度投机。在经济学理论上把这些税称为"托宾税"。托宾是著名的金融专家,他主张在投机过度的情况下,采用临时性的税收来增加投机活动的交易成本。在一般经济学理论中,我们讲的都是要设法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而托宾税刚好相反。托宾教授用了一个生动的例子来比喻:当火车跑得过快时,需要往飞轮下面撒些砂子。减速的目的是防止因速度过快而导致翻车。尽管有些经济学家保留不同的意见,但是,当世界上许多国家遭遇金融危机之后,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世上万物都有两面性,不能走极端。用随机决策的税收来稳定市场是非常必要的。由于市场动态千变万化,人们通常将一些随机决策的税种的决定权委托给行政部门。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很清楚,这是中央提出的一个建议,并没有取代立法机构来颁布新的税法。物业税涉及到产权归属,无论是否出售或购买住宅,只要拥有房地产就要缴纳物业税。对于低收入家庭可以减免税收负担,但是并不等于可以免除纳税的责任。从物业税的性质来看,不属于随机决策类型,因此,物业税的立法权只能集中在立法机构手中。物业税的立法只能出自于人大,而不是行政部门,更不能交给具体执行征税的税务总局或者建设部。
  物业税改革确实有相当难度。迄今为止,物业税改革举步维艰,进展缓慢。参与试点的官员和研究人员纷纷摇头说:"开征物业税的争议较大,所牵涉的工作和部门较多,难度很大。"物业税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只有让广大民众都了解改革方案,尽可能地动员更多的人参与到改革方案的设计和试点当中,不断地听取民众的意见,才有可能取得民众的拥护和支持。目前,物业税改革的讨论只局限于很小的范围,在某种程度上还带着一点神秘的色彩。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出现了不少误传和流言,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因此,有必要打开大门,广泛地征求民众意见,组织专门的学术会议,让不同的方案发生碰撞,通过不同观点的争论,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有利于发展先进文化和先进生产力,为大多数人服务的物业税改革方案。
  如果有关行政部门的人以平和的心态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民众以及其他研究机构一起讨论研究物业税,一定有助于推动房地产税制改革。至于说物业税有哪些具体条文,什么时候颁布,都应当由人大常委会来决定。某些行政部门的人千万不要忘乎所以,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14房地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房价与物业税房地产税制改革势在必行什么叫物业税
  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7年10月,《物权法》正式生效。应当说开征物业税已经不存在任何政策上的障碍。转眼之间过去了4年多,物业税改革方案还是迟迟未能出台。

  通常人们将房地产称为物业,或者比较正规一点叫做不动产。不动产一般来说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与之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其基本特点就是和土地相关,具有空间不可移动性。物业税也叫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课税的前提是对房地产的持有。物业税多属于地方税。目前,全世界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征收物业税,在各国政府的财税结构中占有很重要的比例。这项税种的定义和名称各不相同,例如,在奥地利、波兰等国叫"不动产税",在美国、加拿大、德国、智利叫"财产税",在新西兰、英国、马来西亚等国称之为"地方税",在中国香港则称为"物业税"。也许是受中国香港的影响比较大,如今国内比较通用的称呼是物业税。??尽管怎么称呼并不重要,但在开征之前还是选个好点的名称更好。也许叫"不动产税"比"物业税"更妥帖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