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山木强奸案怎么只赔了四千多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3:15:46
宋山木强奸案怎么只赔了四千多元?

今日宋山木强奸案在深圳罗湖区法院宣判,这位留着大胡子,喜欢穿着背带裤,常常被人误认为是日本人的“央视著名现场观众”、前山木培训总裁被一审判处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网上评论甚多,除部分网友质疑量刑太轻之外,更多的人是不满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数额太低。在今天社会的权利意识日渐高涨,民事损害赔偿数额不断提高的背景下,性侵害作为一种严重侵犯女性身心利益,可能造成受害人终生创伤的侵权行为,其赔偿数额仅仅是区区四千元,确实挑战了社会公众预期公正的底限。不过如此低的赔偿数额并不是一审法院的过错,其根源在于刑事司法审判在精神损害赔偿上问题所存在的缺陷。

作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其同时也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因此,犯罪行为人除了受到来自国家的刑事处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通过民事赔偿来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也就是对于侵犯人身权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人要承担对于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宋山木强奸案来说,强奸行为由赔偿数额于对于身体造成物理性损伤并不严重,而精神损害则是非常巨大。因此,对于受害人赔偿数额具有决据定意义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而不是物质损害赔偿。

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承认对于物质性损失的赔偿,不承认精神还赔偿。导致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刑事诉讼法制定于1979年,后于1996年进行修订。当时我国对于人身权利的保护尚处于较低级的阶段。民事立法也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2001年3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系统的规定了对于人身权的侵犯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确立了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被认为是我国人权保护的一个巨大进步。但是,这股进步的新风并未吹进刑事诉讼法程序,刑事审判实践一直坚持2000年12月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顽固的坚持“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今日宣判的宋山木案附带民事诉讼的畸低的民事赔偿结果,就是上述错误刑事司法实践的延续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项法律效力位阶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其效力理应得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尊重和贯彻执行,目前存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是违背基本法律规定。

笔者希望宋山木案中涉及的对于受害人不公正的民事判决结果,能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以社会的力量推动法律对于无故受害人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