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文书可否作为坏账损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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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taxnews.com.cn 2010.07.05   周建均
中国税务报:
我公司2006年有一笔销货款270万元未收回,2009年打官司胜诉,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收回200万元,其余货款因对方无力偿还,2010年法院出具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请问,我公司其余70万元作坏账损失,是否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如不需应如何办理?
浙江读者 郑计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八)其他相关证明。
因此,你公司既然持有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即可按上述规定进行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不需要再提供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浙江省衢州市国税局 周建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