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收制度差异分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6 14:44:00

新会计准则与现行税收制度差异分析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执行,很快将在其他企业全面施行。新会计准则不仅理念先进、体系完整,而且充分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新准则的实施会极大地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进一步缩小会计收益调整空间,将给我国企业带来巨大考验,对企业财务人员的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的生产经营不仅受会计准则的规范,同时还受到税法的制约,会计准则与税法相比,前者比较灵活,后者相对“呆板”,也就是说,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对自身的经营状况进行核算,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会计是税收的基础,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对税收有所反映,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必然会使会计和税法产生一定的差异,这就要求我们税务工作者对两者之间出现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不仅是税收的问题,也关系着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下面,我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七号)谈谈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有时也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新准则规定,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记价。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换入资产的会计处理的实质是,由于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直接记入损益的同时,也是将换出资产的转让收益记入了换入资产的成本。

税法规定,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应将转出的资产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并以销售所得购买另一项资产两项行为来处理。购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转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计算,据以结转销售成本、转让成本、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两者存在的差异是:(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资产转出过程中,会计处理是按公允价值与帐面成本计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而税法上计算应税净收益时,是按公允价值与计税成本的差额计算,当转出资产的帐面成本与计税成本不一致时,两者的差额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当企业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对外交换实物资产时,税法规定按同类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对外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因为具有“普遍征收”和“中性调节”的特性,仍按公允价值计税。因此,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对外交换实物资产,会计处理使用的公允价值与税法规定的最高价值往往存在差异。(3)计算换出资产产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时,新准则要求按扣除资产减值准备后的余额计算,而税法不考虑减值准备对计税成本的影响,所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对转销的资产减值准备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新准则规定,不符合商业性质且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交易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会计处理上,由于不确认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计价,均不确认损益。

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计价,则会计与税法差异较大,两者除了兼有以公允价值计价的方式税法与会计的三项差异外,还包括:(1)按税法规定,换出资产需先按出售或转让原有资产计算损益,而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对换入资产计价,则换出资产时,换出资产方会计上未产生损益,两者之间的差异应按税法确认的标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由于换出资产的损益虽然会计上未处理,但是当企业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按税法调整计税后,换入资产在对外转让、销售、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可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成本或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00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