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业务联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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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4608    更新时间:2008-7-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的业务联系工作,根据《关于对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漯办〔2007〕90号)和纪检监察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业务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委局机关与派驻机构工作联系必须遵循统一协调、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日常行为,充分体现统一管理体制下对派驻机构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派驻机构的工作任务:
(一)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反腐倡廉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落实;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或加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验。适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二)派驻机构通过参与驻在部门的重要工作,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以及其他有效的方式,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除重大、紧急的情况应随时汇报外,每半年将监督检查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送市纪委监察局。
(三)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可对反映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四)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五)负责调查处理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其他重要案件。
(六)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水平。按照有关规定,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工作信息、统计报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七)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日常工作联系
第五条  监察综合室协助委局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日常工作,负责和协调对派驻机构的工作联系、情况综合、调查研究、督促检查等。
第六条  监察综合室承办派驻机构报批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收集、综合、分析派驻机构工作情况,督促检查委局领导有关批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七条  监察综合室统一协调委局机关各室同派驻机构的工作联系,会同有关室及时研究解决派驻机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委局机关各室需要派驻机构承办有关事项、提供有关材料,原则上通过监察综合室安排布置。
第八条  派驻机构需要向委局领导请示、报告的日常工作,一般通过监察综合室呈报,监察综合室应及时将委局领导的批示或意见传达派驻机构。必要时,派驻机构负责人可直接向委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九条  市纪委监察局向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或主要领导通报、了解有关工作情况时,一般应通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联系、协调。
第十条  监察综合室负责组织派驻机构参加委局有关会议,委局相关文件及时发送派驻机构。
第十一条  派驻机构邀请委局领导参加驻在部门有关会议和活动,一般通过监察综合室联系、协调。根据工作需要,监察综合室可派员参加驻在部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十二条  派驻机构需要协调的其他工作,监察综合室根据委局领导的批示或意见,负责具体联系和协调。
第十三条  委局机关各室因工作需要抽调派驻机构干部的,由干部室统一安排。
第四章  案件管理与查办工作
第十四条  第三纪检监察室协助委局领导联系派驻机构案件的查办工作,受理派驻机构呈报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督促检查委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派驻机构向委局领导请示、报告有关查办案件工作,一般应通过第三纪检监察室呈报;第三纪检监察室应及时将委局领导的批示或意见传达派驻机构。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委局领导请示、报告。
第十六条  查办涉及驻在部门市管干部案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派驻机构收到反映市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或者发现市管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及其他重要情况,一般通过案件管理室向委局领导报告。必要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委局领导报告。
(二)委局领导批转派驻机构进行初步核实的案件,第三纪检监察室应及时转达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派驻机构制定的初步核实方案,须经第三纪检监察室报委局领导批准后,由派驻机构组织实施。
(三)派驻机构进行初步核实后,应将初核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第三纪检监察室, 第三纪检监察室应及时呈报委局领导。对需要立案调查的,按委局领导批示由承办室组织实施。对不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将有关意见通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查办涉及驻在部门科级及其以下干部案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局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科级及其以下干部重要问题的信访举报,主送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阅办。派驻机构直接收到反映驻在部门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的信访举报,报市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备案。
(二)派驻机构负责调查驻在部门科级及其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或其他重要案件。对科级干部初核立案的,呈报委局主管案件的副书记批准,通报驻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对一般干部初核立案的,由派驻机构处理。
(三)派驻机构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提出处理建议,须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经案件审理室把关,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四)委局领导批示的案件,第三纪检监察室应及时向派驻机构了解进展情况,并向委局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受委局领导委托,第三纪检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派驻机构案件检查工作座谈会,了解查办案件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协调案件查处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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