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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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最新动态

2009年第15

(总第15期)

 

中国会计学会                                                      2009年8月19日

目  录

 

国内动态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全面趋同“路线图”即将出炉. 1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新标准酝酿出台. 3

    财政部报告称我国有必要开征碳税. 6

    “中国-东盟自贸区”2010年建成  零关税时代来临. 8

    我国新能源规划预计年内完成 重点发展4大领域. 9

    财政部详解“以旧换新”. 11

 

法规信息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5

    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16

    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19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22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4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8

    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30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全面趋同“路线图”即将出炉

 

金融危机背景下,为维护全球金融稳定,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已是大势所趋。记者6日从财政部获悉,目前财政部会计司已草拟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趋同的路线图,并将就这一路线图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刘玉廷说,该路线图将明确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原则、内容、步骤和时间表。尤其在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原则和内容方面,将进一步消除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现存差异,将“实质性趋同”推进到“全面趋同”。

此外,他透露,该路线图还将体现互动的要求,要求国际准则考虑我国情况做出相应修改。该路线图将公开征求意见,以保证我国会计准则立足国情,同时履行我国在G20峰会上支持和推进建立全球统一高质量会计准则的承诺。

有效的财务报告体系是金融稳定的必要条件,而高质量的全球统一会计准则是实现有效财务报告的前提。这是国际社会在反思本次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达成的共识。今年4月2日举行的G20伦敦峰会宣言要求各成员国支持建立全球统一的会计准则,并尽快取得重要进展。

今年6月26日在巴塞尔成立的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任务之一是监督各成员国推进建立全球统一会计准则的进展情况。7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联合建立的金融危机咨询组(FCAG)发布报告,亦敦促尚未发布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路线图或时间表的国家尽快发布时间表,支持建立全球统一的高质量会计准则。

刘玉廷说,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已不再是会计专业领域的自发活动,而成为具有全球性公众受托责任和G20各国官方背景的承诺。目前世界主要经济体几乎均已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发布了趋同路线图。随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应对金融危机重大项目的完成,我国会计准则可能再次与国际准则之间存在众多差异。

刘玉廷表示,虽然我国会计准则于2005年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趋同,但一方面,目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根据G20峰会的要求将发生重大变化,另一方面我国准则也应立足国情、借鉴国际、响应G20的要求做出新的调整。这一新格局使推进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进一步趋同的举措呼之欲出。 

(摘自 《上海证券报》2009年8月7日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新标准酝酿出台

 

在注会行业内流传着一种说法,客户得到一份验资报告只需花50元、100元,一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将审计报告卖出了“白菜价”。

恶性的价格竞争逐渐成为影响注会行业健康发展的毒瘤。近日,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收费办法),意图遏制这一现象,构建良性价格机制。

注会行业应市场经济而生,其收费也一向秉承市场化竞争原则,这一强制性不高的条文如何才能得到最佳实施效果?

鉴证将有“指导价”其他服务仍放开

“真希望这一新的收费管理办法能尽快出台,并能得到真正实施!”谈起新收费办法,一位资深注册会计师说,“行业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情况已经很久了。”此次酝酿出台的新收费办法是国家首次专门对注会行业服务收费的一次全国范围的规范。此前,各地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范,1999年国家六部委也曾就律师、会计师等中介行业出台了全国性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这些条文均在不同程度上提及“对部分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业务事务所自主定价”,但对于哪些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标准如何却并没有明确的说法。

新收费办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提供鉴证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考虑到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鉴证服务,新收费办法中政府指导价的意义显然十分重大。

对于鉴证服务的收费方式,新收费办法提示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并对三类方式的计费依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确。

新收费办法中表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地社会平均成本制定。核定鉴证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应当考虑执业责任风险和人员培训费用等隐性成本。政府指导价的浮动下限应不低于本地区鉴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

新收费办法中还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其他服务,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新收费办法提示,事务所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事务所的社会信誉等方面因素。

审计工作偷工减料低价竞争引恶性循环

“现在注会市场的恶性价格竞争已经十分严重,希望这一次政府指导价的出台,能够遏制这一状况。”某会计师对《中国会计报》记者说。他的期待来自于此前地方相关条文的名存实亡以及目前市场的混乱。

“注会行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伴随着竞争成长起来的,但由于收费标准一直没有明确,低价成了竞争的主要手段。”一位地方注协的相关人士告诉《中国会计报》记者。由于非审计业务没能广泛开展,全国8000多家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靠对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企业的审计业务过日子,而这些审计业务数量有限而且季节性很强,同时他们通常与事务所的合作关系延续性也较强,事务所想从“别人口中夺食”很困难。

“除了国际‘四大’事务所可以自诩业务实力超群,内资所很难在审计质量等方面有绝对优势,价格就成了主要的竞争手段。”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注协人士说,除了表面上的低价外,给予企业的联络人等相关高管一定比例的回扣也是很多事务所变相低价竞争的手段之一,“甚至有成为主要手段的趋势。”一分钱一分货,与低价相对应的是事务所为控制成本,只能降低审计力度、减少审计力量、放松质量控制,偷工减料完成审计工作。而这带来的则是巨大的审计风险,其后果是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在企业眼中更加“贬值”。恶性循环由此而起。

审计报告价值认定左右价格

除了面对买方市场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尴尬其实从一开始就注定了——很多企业并未将事务所审计报告当作真正的必需品。

“从控制企业成本角度考虑,我们自然希望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费用越低越好。”一位中型民营企业的高管对《中国会计报》记者表示,如果国家强制推行新的收费办法,要求事务所执行鉴证业务指导价,企业当然也没话说,因为很多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都是国家要求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都是“必备的程序”。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当一部分企业决策者都没有意识到其重要性。”一位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说,一些企业决策者把审计报告当成应付国家要求的“作业”,即便是为了上市花大价钱请国际事务所作审计,也只是为了顺利上市而已。“决策者从内心不重视审计报告,怎么会甘心出大价钱?”“不仅是企业方面需要提高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重视程度,注册会计师也应当提供真正对企业有意义的审计报告。”这位总会计师说,如果价格提上去了,事务所服务不到位,新收费办法也会在企业的抵制之下作用削弱。

遏制低价竞争政府须起表率作用

在《中国会计报》的调查中,很多业内人士表达了对国家推行新收费办法的期待,但他们同样也有共同的担心。

首先是新收费办法出台后的“硬度”如何,是否能够真正得以推行;同时,各地政府指导价的价值标准能否真正体现注册会计师的劳动付出,并被企业等被审计单位接受。

此外,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很多鉴证业务由政府部门采用招投标形式推出,其最终定标价格往往很低,甚至是“正常价格的二折”,形成了政府部门“强迫”事务所搞低价竞争的局面。“这种局面如果还在出现,恐怕业界对此后的政府指导价就不会那么感冒了。”一位注册会计师说道。

(摘自 《中国会计报》第51期)

 

 

财政部报告称我国有必要开征碳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最近完成的碳税研究报告认为,开征碳税是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和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

该报告从四个方面论证了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该报告认为,开征碳税是减缓国内生态环境压力的需要。受能源分布的约束,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国之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碳排放量逐年增加,而且增长很快。据有关资料显示,1994年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0.7亿吨,2004年增加到50.7亿吨左右,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65吨,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87%、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33%。气候变化已经对我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我国的发展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的严重约束。因此,为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已经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也采取了相关的政策措施。碳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有力政策手段,也是保护环境的有效经济措施,应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

报告说,开征碳税有利于树立负责任的国际形象。我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约国。虽然目前公约对发展中国家没有规定强制的减排义务,但作为世界上二氧化碳排放大国,我国限排和减排的国际压力与日俱增。既然减排是有益于人民和子孙后代的事业,我们自然应该寻求主动。因此,开征符合我国国情的碳税,将其作为我国主动进行二氧化碳减排的行动之一,不仅符合国际环境政策的发展趋势,也可以提高自身的国际形象和有利于掌握未来谈判的主动权。

报告认为,开征碳税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经济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节能减排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而碳税作为重要的环境政策工具,既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也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还符合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方向。具体来看,开征碳税能够推动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上涨,导致此类产品的消费量下降,最终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费的目的,进而还能达到因减少使用化石燃料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减少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因此,开征适度的碳税,有利于加重这些高耗能企业和高污染企业的负担,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同时,征收碳税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企业探索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淘汰耗能高排放高的落后工艺,研究和使用碳回收技术等节能减排技术。结果必然是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降低能源消耗和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报告最后强调,开征碳税是完善环境税制的需要。从国外发达国家来看,其普遍建立以硫税、氮税、燃油税、碳税等等环境税税种为核心的环境税制或绿色税制。虽然我国目前也存在着一些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等,但目前尚缺乏独立的环境税种,符合市场经济的环境税收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环境治理的效果不理想。开征碳税,可以设立直接针对碳排放征收的税种,增强税收对于二氧化碳减排的调控力度。同时,也有助于我国环境税制的完善,碳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或者作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配合其他环境税的开征,可以弥补环境税的缺位,构建起环境税制的框架,加大税制的绿化程度。此外,通过开征碳税,减少其他扭曲性税收,还能够实现整个税制结构的完善和优化,对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碳税开征时间的选择,该研究报告认为,在资源税改革后的1年-3年内择机开征较为适宜。

(摘自 《中国财经报》2009年8月18日

 “中国-东盟自贸区”2010年建成  零关税时代来临

 

一个拥有19亿人口、接近6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约4.5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世界最大自贸区即将展现在世人眼前。双方绝大多数产品实现零关税是自贸区建成的标志。

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15日在泰国曼谷举行,双方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主要谈判已经完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如期在2010年建成。

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也是东盟作为整体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贸区,因此备受关注。在2004年和2007年分别签署了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和《服务贸易协议》后,双方经过多轮谈判,于2008年11月份就《投资协议》达成一致。

《投资协议》致力于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下建立一个自由、便利、透明及公平的投资体制,通过双方相互给予投资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投资公平公正待遇,提高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为双方创造更为有利的投资条件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并为双方的投资者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从而进一步促进双方投资便利化和逐步自由化。

这项协议的签署将极大地促进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相互投资。随着自贸区货物、服务和投资协议的签署和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即将在2010年全面建成。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充分显示了中国和东盟各国携手抗击金融危机、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反对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共克时艰和互利共赢的决心,将把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提升到一个更高水平,也将为地区和全球经济的复苏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投资协议》包括27项条款,其中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这两个核心条款在确保给予双方投资者公平公正的非歧视待遇方面将起到关键作用。此外,投资待遇、透明度、投资促进与便利和争端解决等条款为改善双方投资环境、提高外资政策透明度、促进投资便利化、提高投资争端解决的公平性与效率以及加强投资保护等方面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随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步伐的加快,中国与东盟相互投资不断扩大。截至2008年年底,东盟对华投资累计达520亿美元。中国则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对东盟的投资也出现了快速增长态势。2008年,中国对东盟直接投资达21.8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125%。同时,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把东盟国家作为主要的投资目的地。

《投资协议》的签署将为双方搭建一个新的投资合作平台,在中国-东盟自贸区下营造更加稳定、开放的投资环境,减少相互投资中的不合理限制和管制,并为双方企业创造更多投资和贸易机会,实现互利共赢。它将为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相互投资提供制度性保障,有利于深化和加强双方的投资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增强竞争力,推动双方相关产业的发展。一个拥有19亿人口、接近6万亿美元国内生产总值、约4.5万亿美元贸易总量、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世界最大自贸区即将展现在世人眼前。

(摘自 新华网 2009年8月18日

 

 

我国新能源规划预计年内完成 重点发展4大领域

 

尽管金融危机仍吸引着全世界的眼球,但一场以新能源革命和低碳经济为主题的绿色浪潮正在席卷全球。从领跑者美国,到日本、欧洲各国,新能源战略是西方发达国家占领新的国际市场竞争制高点、主导全球价值链的新王牌。

在此背景下,我国新能源发展的现状如何,未来新能源的出路在哪里?

8月9日,首届亚洲能源论坛在广州召开。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孙勤(注:8月13日被任命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在论坛上透露,中国预计将在年内制定完成新兴能源的发展规划。

新能源产业发展有四大重点

“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有四大重点”,科技部原副部长尚勇在论坛期间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指出。

尚勇认为,要战胜当前的金融危机,除一系列治标措施外,关键是打造一个几十万亿美元实体经济的新产业带动世界经济走出困境,成为新一轮增长周期的领头产业。显然,生物、纳米相关产业目前还难以胜此重任,唯有新能源产业群已具备兴起条件,能担当引擎大任。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重点主要在四个重点领域: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质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的广泛应用;煤、油、气等传统能源向清洁化升级;先进核能进入新一轮发展热潮;清洁动力促进汽车技术大换代。

新能源技术及产品覆盖面广泛,涉及工业、农业、交通、服务业、公共设施、家庭等几乎所有领域,涵盖能源、材料、装备、日用消费品整个产业链,既能带动传统产业升级更新,又能形成新兴产业。“新能源和低碳技术创新已有雄厚积累,具备大规模商业化的条件,只要政府支持政策到位,足以为绿色浪潮兴起提供强大驱动力。”尚勇说。

单位GDP能耗3年下降10.1%

新能源产业在我国发展情况如何?未来如何规划?对此,孙勤在论坛上表示,预计将在年内制定完成新兴能源的发展规划,而清洁煤能源的技术开发和运用将在规划中占据重要位置。

“中国政府将一手抓清洁能源的运用,一手抓传统能源的改造升级。科技创新是中国解决能源稳定供应和安全保障的核心手段。”孙勤说。

据介绍,目前中国水力、核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能产业均实现了高速增长,如风力发电装机容量连续3年实现“翻倍增长”,总装机容量目前已居世界第四位;太阳能发电总量居世界第一位。

同时,中国也极为重视对传统化石燃料的清洁利用,近3年来,中国单位GDP能耗下降了10.1%。

广州新能源产值2010年达4000亿

作为中国各省市区中的最大经济体,广东亦是能源最为紧缺的省份之一。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在论坛上表示,广东将在价格、财税、金融等方面对新能源产业加强引导和服务。

目前,核电是广东新能源产业的重点之一。广东省发改委主任李妙娟在论坛上透露,“作为中国目前已有和在建核电装机容量均居首位的省份,预计到2020年,广东核电装机总容量将达到2400万千瓦,从而进一步改善广东的能源消费结构。”

李妙娟认为,广东核电装机容量的增长还将带动我国核电制造产业的发展。目前由东方电气在广州南沙投资建设的核电制造基地进展顺利,包括百万千瓦级核反应堆压力容器在内的一系列设备都可以由我国企业自主完成。除了大型国有企业外,广东一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也积极投身到核电制造业中,取得了很好的发展成绩。

而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则在论坛上介绍,去年广州制定了国内首个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到2010年广州新能源产值将要达到4000亿元。同时,为迎接2010年广州亚运会,广州重点发电企业需要全部脱硫改造,同时出于城区环保考虑,新能源汽车也成为广州新能源规划的新宠。

(摘自 《中国经济周刊》2009年8月17日

 

 

财政部详解“以旧换新”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副司长曾晓安日前在接受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时说,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和汽车下乡、家电下乡一起构成了扩大汽车和家电消费的政策体系,是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预计2009年可带动以旧换新汽车100万辆以上、家电500万台,拉动消费需求1250亿元以上。

中央财政2009年安排70亿元资金,用于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预计还可回收各种资源230万吨,节能160万吨标煤,实现污染物减排并增加大量就业机会的目标。

据了解,按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汽车以旧换新车主申报15个工作日内可以领到补贴资金;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者补贴在购买新家电时当场兑付,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审核后当场兑付。同时,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方案一方面要求提供消费者相应的证明材料,并通过信息系统网上平台审核;另一方面,对销售企业及拆解处理企业等代审单位提出的申请,财政会同商务等部门复审后才能结算补贴资金。

针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筹集问题,曾晓安指出,2009年中央财政通过追加预算安排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70亿元,其中汽车“以旧换新”50亿元、家电“以旧换新”20亿元。地方政府如果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安排。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地方承担20%,共5亿元。也就是说,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资金至少在75亿元以上。如果把地方提高黄标车补贴标准算进来,资金规模会更大。

曾晓安表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汽车或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对于长期居住在某地,但是户口又不在该地的消费者,享受“以旧换新”政策在汽车方面没有限制,但由于家电只在9个省市试点,考虑到审核的需要及地方要承担20%的补贴资金以及国务院明确规定的政策等问题,因此在家电方面是有所限制的。

就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与原有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车购税减免政策及地方出台的黄标车补贴政策如何衔接的问题,曾晓安指出,根据相关文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范围等继续执行。如果车主既符合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又符合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已享受汽车下乡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新车已享受车购税减免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各地出台的鼓励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的政策措施,可以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而在家电方面,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的消费者,就不能同时再享受家电下乡政策了,但是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相关政策可同时享受。

(摘自 《中国财经报》2009年8月17日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9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9]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做好2009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抽样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09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单位范围为:2008年度全国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具体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各地区根据《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确定该地区地(市)小层和县(区)子层的调查户数和样本企业(单位)。

二、调查内容

2009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内容为:每个样本企业2008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附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中有关指标以及相关会计资料。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执行;抽样和填报中如有特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一并上报。

《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抽样调查方案》、《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代码编制规定》、《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和《财政部2008年度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表填报说明》4个文件已在税源调查布置会上连同调查参数一并下发各地,并将在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信息网(http://www.shuizheng.com)上提供下载,不再另发。

三、时间安排

各地区于2009年10月中旬之前完成调查企业代码编制、调查表数据录入、审核工作,以及调查工作总结和调查资料分析等报告,并准备汇审会书面材料(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做好保障。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政部门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的基础,是加强税政分析和财源建设、提高决策水平和执政能力的有效措施。各地区财政部门一定要提高对税源调查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在人力、物力、财力上支持税源调查单位的工作。

2.周密组织、确保质量。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范围广、任务重,各地区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税源调查数据质量。税源调查涉及税务、工商、统计、企业等各个方面,应尽可能发挥相关部门的资源优势,加强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落实好工作责任制,共同做好今年税源调查工作。各调查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细化选样原则、规范工作流程、严格数据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3.加强应用、服务改革。2008年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政策、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源调查指标体系较以往相比,都有较大变化。各地调查单位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数据库技术、通过比率分析和建立模型等方法,对本地区经济运行状况,如企业活力、产业结构、行业发展、税源建设等方面做出实证研究和趋势分析;对税制改革对本地区经济影响,如财政收入、吸引外资等方面进行量化分析,为领导决策服务。

4.总结经验、规范管理。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是财政部门税政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积极总结调查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建设。要研究完善税源调查经费管理办法,保证调查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改进完善税源调查监督检查办法和税源调查工作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税源调查工作制度,保证调查数据质量。

 

 

                                         财政部

二○○九年八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部分行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一)销售额变动率的计算公式:

1.本期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2.本期累计销售额环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上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3.本期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4.本期累计销售额同比变动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去年同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累计销售额×100%。

(二)增值税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三)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具体标准由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备案。

二、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正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办理退税手续。

三、销售额变动率或者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退税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评估手段核实指标异常的原因。

(一)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可以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办理退税审批。

(二)经过评估,指标异常的疑点不能排除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办理退税审批,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监督和后续管理工作,注意搜集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除上述评估内容外,还可结合其他一些评估方法,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要积极利用纳税评估这一有效机制,堵塞漏洞,确保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落实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关税[200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

为支持和帮助地震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抗震救灾物资免税通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8]70号)的相关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为更好地落实上述政策,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根据《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地震局关于印发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的规定,进口税收政策所称“受灾地区”包括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受灾地区或对口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将所在地企业或归口管理的单位提交的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物资减免税申请汇总后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免税申请原则于每年第一、三季度分两次汇总上报。

三、申报免税进口的灾后重建项目具体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号)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凡是明确列入《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处于四川、甘肃、陕西3省51个县(市、区)的灾后重建项目均可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这些项目包括《规划》中列明的城乡住房、城镇建设、农村建设、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产业重建、防灾减灾、生态环境、精神家园等九个部分。进口税收政策支持的重点是灾后重建中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需要扶持的重点企业、灾区支柱产业以及修复水、电、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项目。此类项目由省级(含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已列入《规划》的证明文件。

(二)对受灾地区未列入《规划》的其他灾后重建项目应限于在汶川地震中直接遭受严重破坏(以房屋、道路、桥梁倒塌或严重受损不能继续居住或通行为准,原则上不包括机器设备)的企业和单位直接修复或更新替换上述受损设施的重建项目,不包括企业和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用于扩大固定资产投资进口物资的项目。企业和单位的实际受损情况需由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机构负责进行实地调查核定并出具实际受损情况的简明评估报告以及项目情况说明表(见附件2)。

四、申报免税进口商品的具体范围:

(一)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进口物资,原则上限定在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范围内。量少价低的零散物资不在免税之列。申报进口此类物资应说明进口物资的种类、数量、金额、来源和进口的必要性。此类项目免税主要用于政府主导或企业捐赠的公共设施、安居民房等带有公益性质的重建项目,原则上不包括企业正常经营生产项目以及其他明显带有盈利性质的商业项目。

(二)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进口设备,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1.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优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可直接认定为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的设备,此类设备符合“国内不能满足供应”的免税条件。企业或单位申报免税,可比照《目录》在申请文件中直接注明所需进口设备的品种、数量、相关技术指标及国别、进口时间等内容。

2.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在《目录》范围内,但国内产品性能或产量暂时无法满足灾后重建需要的,企业或单位在申请文件中应当就进口的必要性进行说明,由财政部在征求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按“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对待。

(三)申请免税的商品必须直接用于灾后重建,并限于重建项目自用,用于经营销售的进口物资不在免税之列。企业进行生产所用的原材料、消耗品以及从国内贸易商手中间接购买的进口物资不在免税之列。

五、免税申请文件应按规定提交列入《规划》的证明文件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实际受损情况评估报告,阐述重建进口需求,并汇总申请免税进口的商品(格式参考附件3)。同时,说明商品进口方属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是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当进口方属于后者时须得到前者的签章证明。政府部门负责进口的也应标明具体政府机构名称。免税申请文件还应明确进口物资的最终使用方以及使用计划等情况,并以表格形式汇总(见附件4)。

六、上述进口的免税物资必须直接用于灾后重建,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将免税物资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对违反海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见财政部网站)

1.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

2.项目情况说明表

3.____ 省(市)申请免税进口商品汇总清单

4.受损情况及进口需求评估表

 

财政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精神,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现就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审核批准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的转制文化企业,2009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条所称转制文化企业包括:

(一)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5]163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批发布的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

(二)由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浙江省、广东省及深圳市、沈阳市、西安市、丽江市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包括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名单,由北京市发布的中央在京转制试点单位。

(三)财税[2007]36号文件规定的新增试点地区审核发布的试点单位。

上述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持原认定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更名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更名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二、从2009年1月1日起,需认定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转制方案,由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中央部委所属的高校出版社和非时政类报刊社的转制方案,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复;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由上述三个部门批复;地方所属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方案,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文化企业具体范围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附件规定;

(六)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宣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和发布名单,并逐级备案。

四、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材料:

(一)转制方案批复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四)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五)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

五、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已享受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

六、本通知适用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制和剥离转制两种类型。

(一)整体转制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非时政类报刊社、新华书店、艺术院团、电影制片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影剧院等整体转制为企业。

(二)剥离转制包括:新闻媒体中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等节目制作与销售机构,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财金[2009]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妇联,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保障妇女发展权利,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农村妇女贷款额度参照城镇妇女执行,申请人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不含东部七省市),展期逾期不贴息。东部七省市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已结息部分不作追溯调整。

三、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妇女、贴近家庭的优势,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协助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个人资信评估、贷款发放和回收工作,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尽快办理担保和贷款发放手续。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四、农村妇女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妇联组织应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深入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对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应及时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现有社区劳动保障平台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发挥妇联组织在促进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中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城镇失业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城镇妇女可以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六、妇联组织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加大创业就业妇女培训力度,指导妇女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跟踪项目实施,做到家庭情况清、贷款项目清、贷款数额清、还贷能力清,积极帮助解决承贷妇女困难,切实增强妇女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七、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切实利用妇联组织的组织优势、宣传优势和载体优势,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妇女创业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八、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等确定考核和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

九、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要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基层妇联组织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省级妇联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妇联组织的考核管理,及时总结地方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请各地财政部门联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行政区域内相关金融机构。

 

财政部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

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全国妇联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妇联组织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体系,通过适当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扩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渠道,推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进一步完善,在贷款覆盖面、贷款额度、贷款组织、奖补机制等方面都实现了新突破,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就业工作和妇女发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指出,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三农”问题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当前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如何有效拉动农村内需更是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只有解决好“三农”问题,经济的长久稳定发展才能有所保障,以内需拉动为主导的经济模式才有坚实的基础。做好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支持“三农”建设的重要方式。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与劳动力转移,广大农村妇女日益成为农民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留守劳动力的主力。推动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一方面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到经济社会稳定的全局,另一方面有助于支持农民工创业,保障妇女发展权益。

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的实际举措,将促进就业工作和支持“三农”建设有机结合,既有助于缓解金融危机造成的农民工就业压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拉动农村地区内需增长,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妇女发展权益,又是对农村地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有益探索,将为后续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提供实践经验。

问:《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作了哪些新调整?

答:经国务院同意,这次四部门发布的《通知》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重点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

一是提高妇女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妇女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5万元提高至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明确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

二是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面由城镇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拓展至农村妇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妇女均可在自愿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妇联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是依托妇联组织开展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城镇和农村妇女均可按照自愿原则向当地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妇联组织负责做好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登记服务工作,对借款人申请进行调查,按照审慎原则出具贷款推荐意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提交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

这三个方面的政策突破创新,是在认真总结分析当前就业工作形势、组织机构条件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保持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有力地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问:新政策执行过程中如何同原有政策做好衔接?

答:贷款申请环节,城镇妇女可自行选择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妇联组织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为统一贷款发放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妇联组织受理的城镇和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过程中加强同妇联组织的沟通协作,在确保审核质量的前提下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更好地为妇女提供服务。

贷款管理环节,各相关部门将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一条龙”服务。妇联组织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共同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农村地区的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将由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妇联组织,本着尽可能为妇女借款人提供便利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考虑当前农村金融机构分布情况,鼓励优先选择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作为经办金融机构。

经费保障环节,为支持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对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同时,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妇联组织,纳入现行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奖励资金用于地方各级妇联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考核和奖励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等确定。此外,省级妇联组织将在工作中加强对基层妇联组织的考核管理,及时总结地方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问:各部门如何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

答:为做好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妇联组织将发挥总协调作用,建立四部门联动机制。具体而言,妇联组织负责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贷前相关创业基础服务,做好农村妇女贷款登记工作,全程指导妇女完成贷款申请,跟踪项目实施,积极帮助承贷妇女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经办金融机构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贴息资金、奖补资金和担保基金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同时根据妇联组织工作开展情况,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

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四部门联动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进一步扩大贷款效果,控制贷款风险,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率,加快推进妇女创业就业工作,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惠及广大农村妇女,进一步提高政策覆盖面,并为下一步在农村地区的全面推广夯实基础。

问: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有何条件?如何申请?

答:根据新政策,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妇联组织共同确定。申请流程方面,农村妇女可就近向当地妇联组织提交贷款申请。妇联组织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后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借款人,妇联组织将推荐至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审核。担保机构审核通过后承诺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审核借款人贷款申请,审核通过后办理贷款手续。

问:妇女如何享受担保和财政贴息资金扶持?无法提供反担保的妇女能够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吗?

答:根据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地级以上市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商业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由地方政府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妇女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除东部七省市(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以下简称七省市)外,其他省(区、市)所需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七省市所需妇女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将根据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不含七省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后预拨,年终进行清算。省级财政部门按季向地市财政部门预拨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按季向地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考虑到农村妇女缺乏抵押担保物的实际情况,《通知》规定,对妇联组织推荐的借款人,经办担保机构原则上不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更好地为农村妇女申请和使用小额担保贷款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

(摘自 财政部网站)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财会便〔2009〕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部财务司:

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自199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服务高等学校预算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经费来源、后勤社会化、校办产业管理等内外部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对高等学校的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已经滞后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和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行为,促进高校加强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绩效评价,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拟定了新《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基本理念是在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适当引入权责发生制,同时兼顾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信息需求。

与现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比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包括如下方面:一是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工资津补贴、国有资产管理等公共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为了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合理确定教育成本,要求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三是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要求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四是对收入支出类会计科目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反映高等学校现实的收支情况;五是要求平行设置财务会计科目与预算会计科目,既提供绩效评价需要的权责发生制的财务信息,也能提供预算管理需要的预算收支信息;六是规定高等学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及报表附注,并相应重新设计表中项目构成(如取消了现行资产负债表中收入、支出项目),改进了报表格式、完善了报表体系。

现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并将汇总意见于2009年9月15日前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程晓佳、常琦

联系电话:010-68552932、68552531

电子邮箱:chengxiaojia@mof.gov.cn

changqi@mof.gov.cn

 

附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见财政部网站)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财会便[200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我国现行《医院会计制度》发布于1998年,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发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公立医院的会计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财政体制各项政策的逐步建立,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十年前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绩效管理的需要。

为了适应各方面情况变化和需要,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医院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现行《医院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拟定了新《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医院会计的国际通行做法,既着力于解决我国当前医院会计实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兼顾前瞻性适当考虑了医院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

与现行制度相比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新增了与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部门预算、工资津补贴、国有资产管理等财政改革相关的会计核算内容;二是为了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合理确定医疗成本,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额分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三是为了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规定将基建会计纳入“大账”;四是为了解决现行制度下医院医疗和药品收支不配比、成本核算体系不健全、科研教学经费核算混乱等问题,借鉴国际惯例,合并了医疗、药品收支核算,规定管理费用不再分摊,完善了自制药品和材料的成本核算,明确了科教收支的会计处理;五是为了兼顾预算管理需要,规定通过专设预算会计科目或采用备查簿方式提供预算会计信息;六是将原来的“收入支出总表”改为“收入费用表”,增加了现金流量表、预算收支表、基建投资表及报表附注,进一步完善了报表体系。

现将《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征求意见,并将汇总意见于2009年9月15日前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张娟、张象至

联系电话:010-68552898、68552529

电子邮箱:zhangjuan@mof.gov.cn;

zhangxiangzhi@mof.gov.cn

 

附件:《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见财政部网站)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第4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 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转发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220号)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国税函[2005]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第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 国税函[2009]61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第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国税函〔2009〕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