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一审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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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一审被判11年
2010年12月 商报讯 12月20日下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委宣传部原副部长刘健春犯受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健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98.9096万元、佳能牌照相机1部、浪琴牌男士手表1块、苹果牌手机1部,上缴国库。法院审理查明,刘健春在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新闻协调小组组长、新闻出版处处长、重庆日报副总编辑、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广告业务代理、干部任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钱财共计折合人民币101万余元。
法院认为,刘健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刘健春在案发后主动坦白了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其同种较重的受贿罪行,且退清了受贿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健春表示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本报记者
(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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