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方式特色及发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06:54:40

中国养老方式特色及发展趋向探讨

养老抚幼是人类再生产和蕃衍发展的共同规律,任何民族的生存和发展都必须遵循这一客观规律。由于各民族的生产方式和生活习俗不同,其养老方式有不同的特色。养老方式是指老年人同谁生活在一起、由谁供养和由谁提供服务。具体形式很多,可是并为两大类: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养老方式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它必然随着社会生活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生相应的变化。

中国由于数千年的家庭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社会,子承父业、养儿防老成为天经地义的信条。所以,家庭养老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特色。中国有尊重、关心、帮助老人的优良社会风尚,数千年来都把敬老、爱老、养老作为传统美德世代相传,老年人不仅能在物质生活上享受约优于家庭的人均生活水平,而且在精神上受到儿孙们的敬重、爱戴,享受天伦之乐。在养老方式上,老年人基本上是同子孙后辈们一起生活,由子女们赡养、照料。

当前我国正处在从手工生产向现代化生产,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社会经济大发展时期;社会化大生产方式、市场化竞争观念、现代化生产模式等影响逐渐加大;养儿防老、天伦之乐等传统观念逐渐淡化,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习俗开始发生变化。因此,在我国基本上由家庭养老的局面开始打破,社会化养老已逐渐发展,并已开始从以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向以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并重的养老模式过渡。

养老内容有多种方面,主要有经济供养、居住形式和生活服务(照料)等,在这些方面都存在家庭或社会养老方式问题。我国在经济供养方式、居住方式和生活服务方式方面,家庭养老与社会化养老的程度是不同的,下面分别分析它们的特色和发展趋向;

一、 老年人经济供养方式的特色及发展趋向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经济来源,目前我国是以家庭提供为主,以社会提供为辅;并已开始向以社会提供为主、家庭提供为辅过渡。从全国来看,目前老年人生活由家庭供养都约占3/4,由社会供养者约占1/4。其中城乡差别很大,乡村老年人主要经济来源由家庭提供者占92.9%,由社会提供者占7.1%;城市老年人主要经济来源由家庭提供者占37.9%,由社会提供者占62.1%。[1]所以,在城镇,老年人经济供养已实现了以社会提供为主,现在我国正在全国企业职工(包括各类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中制订和试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新的养老模式,到2000年后,在我国城镇老年人口中将基本实现社会经济供养。因此,所谓过渡主要农村老年人从以家庭供养为主向以社会供养为主的过渡。

我国农村老年人在经济供养方面,目前基本上是由家庭提供,由社会提供经济来源者仅占1/10左右。但在许多社会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已开始建立和实行了农民退休金养老及各种形式的金融保险基金养老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提供养老的比例已开始上升,家庭供养,尤其是由子女提供经济来源的比重已开始下降,即已开始了从以家庭养老为主向以社会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转变。这种转变是与我国农村社会生产力及经济发展相适应的。

首先,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传统养老的思想基础已开始发生动摇。过去在小农经济社会,子女只有继承父辈的农业基本生产资料——耕地才能发展家庭经济;同时,学习和继承老一辈的生产经验,是自己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发展经济的关键。所以,经济基础决定了子女对父辈的依赖性及敬老养老的必然性。现在耕地已不属家庭私有,青年农民要成为种田能手主要靠学习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生产条件下,子女对父母这两方面的继承,在个人发展方面的作用已愈来愈减弱。在现代生产条件下,劳动者(包括老年人和青年人)与社会的联系愈来愈加强。因此,我国传统养老的思想基础受到很大冲击,“养儿防老”、“天伦之乐”及“反哺”等观念习俗已逐渐淡化,加上随着市场经济大潮带来泥沙俱下,不尊敬、遗弃、甚至虐待老年人的现象有上升的趋势,在农村建立和发展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是刻不容缓了。

其次,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及家庭规模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老年抚养系数提高,并削弱了家庭赡养老人的功能。人口再生产从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类型的转变,一方面带来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使老年人口比例上升,社会劳动力人口供养的老年人口比例提高。如据中国第二、第三、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老年抚养系数,1964年为11.4%,1982年为13.0%,1990年为13.5%;据预测,到2000年、2025年和2050年,老年抚养比分别上升为15%、29%和48%。另一方面,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变化又使家庭规模小型化和家庭结构方面核心家庭的比例上升,家庭供养老人的功能逐渐减弱。我国过去一般都是几对夫妇供养一对老人,根据我国目前控制人口的政策,今后一般只能是一对夫妇供养一对或两对及以上的老人。因此,客观上要求社会化养老事业相应发展。

第三,由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为养老社会化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近十多年来,由于我们在农村坚持了改革开放政策,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解放了生产力,使我国农村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从1978年到1995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从1397.00亿元增长到20340.86亿元,增长了13.56倍;乡镇企业总产值从493.1亿元增长到68915.2亿元,增长了138.76倍;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34.6元增长到1577.7元,增长了10.8倍。[2]表明我国大多数农村在经济供养方面已具备了从以家庭养老为主向以社会养老为主过渡的经济基础。所以,应积极试行和逐步在全国农村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已在90年代初部署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民政部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按方案的原则在山东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通过总结经验,在全国逐步推开。到1995年,全国已有1500多个县(市)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近5000多万农村人口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实践也已展现出我国农村养老社会化的广阔发展前景。

二、老年人生活服务方式的特色及发展趋向

老年人的生活服务是指在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文化生活、精神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组织、指导、照料、护理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帮助。人类在进入中老年后,生理功能逐渐衰退,多数人虽能从事一定的活动,但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较重的家务劳动需要人帮助;多数老年人在正常情况下,个人生活虽能自理,但由于老年人患病率较高,在患病期间需要人护理、照料;有些人生活自理能力较弱,有少数人个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所以,对老年人来说,仅有经济来源还不行,还需要家庭或社会在生活上提供各种服务。同时老年人不仅有吃、喝、穿、住等物质生活上的需要,还有文化、精神生活上的需求,即还有参加学习、体育、文娱、旅游及人际交往等社会活动的需求,尤其是在现代社会,老年人仅仅填饱肚子是不可能有幸福的,还需有丰富多样的文化生活和精神慰藉。

我国老年人的生活服务基本上是由家庭承担的,主要是靠血缘和婚姻关系维持,由社会服务的比重极少;但老年生活服务社会化的成份已开始缓慢上升,并将逐渐从基本上由家庭服务的局面向由家庭服务和社会服务并重的老年生活服务模式发展。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调查,在老年人个人日常生活服务方面,基本上是靠自己照料和家庭成员照料,由养老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志愿人员、朋友邻居和保姆等社会服务的比例极少,如在穿衣、吃饭、洗澡和上厕所方面,分别仅占0.31%、0.91%、0.46%和0.34%,即99%是由自己和家人照料;在做饭、洗衣、料理家务和购物方面,由社会服务者分别占1.3%、1.63%、1.01%和1.18%,即98%由老人自我服务和家庭成员帮助。[3]当然,老年社会服务的内容不仅是这些方面,还有老年人所在单位、社区、社团组织等为老年人组织实施的各种学习教育、体育、文娱、医疗保健、旅游和访谈等活动及一些临时性的生活服务,这些也是丰富老年人文化、物质生活的重要内容,是晚年生活幸福的重要方面。尤其是在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社会在这些方面为老年人服务的份量较重,也是今后老年社会化服务应着重加强投入、不断发展一些方面。

随着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代替以家庭为单位的手工劳动的生产方式,必然带来人们生活方式和家务劳动的现代化、社会化,促使靠血缘关系的家庭养老方式发生变化,使老年人生活由家庭服务的比例逐渐下降,由社会服务的比重逐渐上升。但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和生活习俗的根基较深,这种转变是渐进的,不会像老年经济供养那样经过二三十年就基本实现社会化养老,只有经过一个长时期的发展过程,才会逐渐过渡到由家庭服务(包括老年人自我服务和亲属服务)和社会服务并重的老人生活服务模式。

目前我国在家庭由子女对老年人的生活服务方面,其中由儿子、媳妇照料者占主要部分,由女儿、女婿照料者占少数;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由子、媳服务的比重将逐渐下降,由女、婿服务的比重将逐渐提高,并逐渐从以子、媳服务为主向子、媳和女、婿服务并重的老年生活服务模式发展。在由家庭对老年人的生活服务中,除了由老年人自我服务和由配偶服务外,基本上都是由子、媳和女、婿服务。据1992年的调查,在为老年人穿衣、吃饭、洗澡、上厕所、做饭、洗衣、料理家务和购物等8项生活服务方面,由儿子和媳妇服务者占67.8%,由女儿和女婿服务者占28.54%,由其他亲属服务者仅占3.59%。[4]子女对老年人的生活服务同对老年人的经济赡养一样,是与居住方式相联系的。中国几千年来,父母主要都是跟子、媳一起居住,靠子、媳赡养、照料晚年生活;青年人婚后不同女方父母一起生活,不承担赡养和在日常生活中帮助女方老年人的义务。这种现象也是男尊女卑陋习长期不得根除的因素之一。

近些年来重男轻女和新婚夫妇不同女方父母一起生活观念已开始转变,因此同女儿、女婿一起生活的养老方式的比例已逐渐上升,尤其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女到男家和男到女家以及儿女都有在经济上赡养、在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父母的义务已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如在经济和文化发展较落后的农村,在由子、媳和女、婿承担生活服务的老年人中,由子、媳服务者占81.95%,由女、婿服务都仅占18.05%;而在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两者的差距不大,前者占有54.55%,后者占45.45%。[5]所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文化素质的提高,女儿、女婿赡养和照料老年人的比例将逐渐增长,最后出现儿、媳和女、婿帮助、照料老年人生活并重的局面。

三、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特色及发展趋向

老年人的居住方式是指老年人同谁生活在一起,是养老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直接决定老年生活服务方式,而且与老年经济供养方式有密切联系。老年居住方式分为社会集中养老和家庭分散养老两大类。社会集中养老目前在我国主要是在敬老院、福利院、托老所、干修所等养老机构居住养老,数量很少,仅占老年人总数的约1%,即使在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美国也只占10%。大部分是在家庭分散居住养老。虽然中国有分散的家庭养老的传统,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的集中养老设施也大大适应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我国进入小康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情况下,按社会主义及人道的原则,各类社会集中养老机构及设施至少应能满足以下几类老年人集中养老的需要:①个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又无直系亲属供养的老人;②个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子女不便照料或不能照料的老人;③身患重病需要长期疗养的老人;④丧失劳动能力自愿到养老机构过集体生活的老人等。据估计这些合计大约占老年人的10%左右。因此,在各个社区(城市在区、街一级,农村在乡、镇一级)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适时地扩建集中养老机构及其设施。

在各种家庭养老形式中,我国目前主要是老年人同儿子和媳妇一起生活、老年个人或同老伴一起单独生活、老年人同女儿和女婿一起生活三种形式。目前中国家庭养老的三种形式大致比例是4:2:1。即老年人同子、媳生活者比老年人单独生活者高1倍,单独生活者又比同女、婿生活者高1倍。这种4:2:1的比例虽然会维持一个较长的时期,但目前已开始发生变化,总的变化趋势是向1:2:1转变。即老年人个人及同配偶一起生活者占家庭分散养老的2/4左右,老人同子、媳一起生活者和同女、婿一起生活者各占1/4左右。

如前所述,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老年人同女儿、女婿一起生活的养老方式(老年人的生活由女、婿服务)的比例将不断上升,由子媳服务的养老方式将逐渐下降,最后达到大体相等的趋势。而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另一重大变化就是:数代同堂、天伦之乐观念将逐渐淡化,中老年人和青年人都开始重视、尊重自己和他人的生活独立性,都倾向于自己选择生活方式。所以,老年人和中青年人都希望分开单独生活的取向。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经济和科学文化的迅速发展,老年人与子女之间的价值观念、兴趣爱好、生活习惯上的差距愈益增大,“代沟”的加深,双方都取向于两代人在经济、劳务和精神上保持密切联系的同时分开生活。

随着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分散在家庭居住的老年人,其经济供养也会主要是由社会提供,而生活服务将主要是自我、配偶或子女服务,但也要逐渐加强社会化老年服务,尤其是今后老年人单独居住的方式不断增长,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对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会愈来愈高。因此需要:①加强社区服务机构及功能建设,每个街及居委会和乡及村委会应建立、健全老年协会(即老年人群众性自治团体),及时了解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困难,根据需要及时选派志愿服务人员或帮助雇聘固定的或临时性的服务人员。②每个街及居委员和乡及村委会设立多功能的老年活动中心(可与老年协会合一),负责组织老年人学习、参观、旅游;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文艺、体育及保健活动;帮助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和专长的老年人继续为社会作贡献,实现老有所为。有的是再就业,有些是义务服务,或者是老年人相互服务。③单独居住的老年人,最后总会出现个人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时候,一部分会改为同子女一起居住,由子女等亲属供养、照料;有的需雇人到家庭服务;还有一部分要进集体养老机构养老。第一种为分散居住、家庭供养和服务方式;第二种为分散家庭居住,社会化生活服务方式;第三种为社会化集中养老方式。老年人所在单位、社区及各级老年协会应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及时帮助老年人实现养老方式的转变。

【 注 】

[1]杨宗传、徐云鹏:《农村城市老年人生活方式》,81—82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

[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6年),281、356、389页,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

[3][4]根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编《中国老年人供养体系调查数据汇编》计算,北京,华龄出版社,1994。

[5]杨家传:《中国老年人生活服务保障体系探讨》,载《经济评论》,1996年(3)41—43页。

杨宗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