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标准格式摘要1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7:35:00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保密期限,标识方法与秘密等级相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绝密"、"机密"公文应在公文首页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注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二字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名称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文件"二字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较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发文机关标识字体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各级行政机关的发文机关标识一律用统一式样(联合行文除外)套红印刷。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各级行政职能部门的发文机关标识用字规格应小于22mm×15mm(高×宽)。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 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  
  (四)发文字号。由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机关代字、文种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的发文字号为:"黑(所在行政区域代字)政(机关代字)发(文种代字)〔2001〕(年份)××号(序号)"。发文字号一般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在红色反线之上4mm处居中排布。函件的发文字号置于武文线下一行版心右边缘顶格标识。上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在红色反线之上4mm处,居左空一字。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所在行政区域代字应使用规范化简称。如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发文字号中的所在行政区域代字一律使用"黑"而不能使用"龙"。  
  机关代字也应使用规范化简称。如省交通厅,应在"黑"后加"交"字。  
  文种代字一般用"发",(上行、平行、下行文件)和"函"(平行、下行文件)2种。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其他1至3种。  
  年份一律采用公元纪年全称用六角括号"[]"括起,如[2001],不得使用[01]之类简称。  
  序号为每年同一文种按发出时间顺序编流水号,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如"第"字。  
  (五)签发人。各级行政机关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   (应为主办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签发人姓名一律在红色反线之上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如转发文件,原件标题过长时,可以原件发文字号代替,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2001〕××号文件的通知"。  
  公文标题中文种部分必须符合法定行文关系,必须与公文的内容性质相吻合。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在红色反线下空2行,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多家主送机关中间可加顿号、逗号。命令(令)、决定、会议纪要的主送机关写于主题词之下版权栏之上,"主送"二字用"已发"代替,后加冒号。最后一个发送单位后加句号。主送机关的全称、特称、单称概念,均应使用统一的文字表达形式,不得前后不一。如省政府下行文件的全称概念为"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特称为:"各有关行政公署,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单称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省××委、省××厅"。  
  (八)公文正文。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和年份不能回行。正文要简明扼要,层次清楚。  
  (九)附件。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有序号时标识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一致。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带序号)。  
  (十)成文日期。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并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日期。  
  (十一)印章。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加盖印章要端正、居中。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二)附注。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此件以传真形式发出"、"此件不登报"等,应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1行。  
  (十三)主题词。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三字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并刊于抄送栏横线之上。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抄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依上级机关、平行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后标句号。同一层次的抄送机关依党、政、军、群顺序排列。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另起一行列于抄送机关最后。  
  (十五)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位于抄送机关之下,占1行位置;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并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横线右下角刊字"共印××份"。  
  (十六)公文用字。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批语用3号楷体字,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并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习惯书写、排版)。  
  (十七)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 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