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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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法规搜索结果
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适用地区:江苏
发文时间:2006年06月16日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6】第247号
法规正文: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出口退税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
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辖区内所有出口企业。 第二章 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E、F六级。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可以定为A级: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但其上年出口额占企业上年全部销售收入比重不足50%的除外;
(二)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
2、上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偷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
1、生产企业上年出口额70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
2、上年未申报、逾期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上年总申报条数的2%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上年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
4、出口企业上年办理出口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税总条数的2%;
5、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分类管理等级可以定为B级: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但其上年出口额占企业上年全部销售收入比重不足50%的;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但上年出口额占企业上年全部销售收入比重不足50%的除外;
(三)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
1、生产企业上年出口额符合规定标准(其中,南京、无锡、苏州、淮安、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省直属分局所辖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常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常熟所辖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徐州、连云港、盐城、宿迁所辖企业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出口额符合规定标准(其中,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常熟、省直属分局所辖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所辖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上年未申报、逾期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上年总申报条数的2%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上年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5%以上;
4、出口企业上年办理出口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税总条数的5%;
5、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一律定为D级: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三)发生骗税的;
(四)已立案查处的或日常管理中发现骗税嫌疑的。
第八条 符合小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标准的出口企业,直接认定为E级。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直接认定为F级: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一直未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开业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三)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 已被评定为A级、B级和被认定为D级、E级、F级以外的出口企业,直接认定为C级。 第三章 分类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对A级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免予提供纸质凭证,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第十二条 对B级出口企业,免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年终按统一要求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实行电子数据核销的试点地区除外);改变出口退(免)税审核程序,先进行电子审核,对已审核通过的部分抽取20%的比例进行人工审核。
第十三条 对C级出口企业,加强退(免)税申报管理,申报出口退(免)税单证必须齐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强退(免)税审核管理,先进行人工逐笔逐条逐单审核后,再进行计算机审核。
第十四条 对D级出口企业,除按C级企业管理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享受退税的外购货物,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货物,必须在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
第十五条 对E级、F级出口企业,比照C级出口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 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工作于每年6月初开始,6月底结束。自当年的7月份至次年的6月份,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分类管理等级对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管理。
第十七条 A级、B级出口企业的评定和D级出口企业的认定工作,经各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省辖市国税局退税管理部门复核后,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报省国税局备案。C级、E级、F级出口企业的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直接审批。
第十八条 E级、F级出口企业达到A级或B级管理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在下一个评定期之前按C级管理;D级出口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等级的评定或认定。 第十九条 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出口企业明显不符合已评定的分类管理等级的,应及时降低为相应的分类管理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不足”、“不超过”、“不满”均不含本级,“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ΟΟ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申请认定表(略)
2、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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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适用地区:江苏
发文时间:2006年06月16日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6】第247号
法规正文: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我省出口退税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江苏省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工作。
分类管理等级的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辖区内所有出口企业。 第二章 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标准 第四条 根据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现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设置A、B、C、D、E、F六级。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可以定为A级: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但其上年出口额占企业上年全部销售收入比重不足50%的除外;
(二)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
2、上年出口额3000万美元以上;
3、从未发生过偷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
1、生产企业上年出口额70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出口额1亿美元以上;
2、上年未申报、逾期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上年总申报条数的2%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上年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8%以上;
4、出口企业上年办理出口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税总条数的2%;
5、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分类管理等级可以定为B级: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但其上年出口额占企业上年全部销售收入比重不足50%的;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的,但上年出口额占企业上年全部销售收入比重不足50%的除外;
(三)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
1、生产企业上年出口额符合规定标准(其中,南京、无锡、苏州、淮安、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省直属分局所辖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常州、南通、扬州、镇江、泰州、常熟所辖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徐州、连云港、盐城、宿迁所辖企业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外贸企业上年出口额符合规定标准(其中,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常熟、省直属分局所辖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徐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所辖企业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
2、上年未申报、逾期申报条数之和不超过上年总申报条数的2%且绝对数不超过50条;
3、上年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率95%以上;
4、出口企业上年办理出口延期申报条数不超过企业上年申报退税总条数的5%;
5、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一律定为D级: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
(二)出口企业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三)发生骗税的;
(四)已立案查处的或日常管理中发现骗税嫌疑的。
第八条 符合小型出口企业出口额标准的出口企业,直接认定为E级。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直接认定为F级:
(一)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但一直未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二)出口退(免)税开业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三)自首笔出口业务发生之日起不满一年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 已被评定为A级、B级和被认定为D级、E级、F级以外的出口企业,直接认定为C级。 第三章 分类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对A级出口企业,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除按照规定提供电子数据及申报表外,免予提供纸质凭证,纸质凭证按电子申报顺序装订成册,存放企业备查。
第十二条 对B级出口企业,免于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年终按统一要求装订成册,留存备查(实行电子数据核销的试点地区除外);改变出口退(免)税审核程序,先进行电子审核,对已审核通过的部分抽取20%的比例进行人工审核。
第十三条 对C级出口企业,加强退(免)税申报管理,申报出口退(免)税单证必须齐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强退(免)税审核管理,先进行人工逐笔逐条逐单审核后,再进行计算机审核。
第十四条 对D级出口企业,除按C级企业管理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退(免)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享受退税的外购货物,必须加强调查核实,需要函调的,对函调部分暂缓退税,并视回函情况按规定处理;对自产货物,必须在核实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无误的情况下方可办理退(免)税。
第十五条 对E级、F级出口企业,比照C级出口企业进行管理。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 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工作于每年6月初开始,6月底结束。自当年的7月份至次年的6月份,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新的分类管理等级对出口企业进行退(免)税管理。
第十七条 A级、B级出口企业的评定和D级出口企业的认定工作,经各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省辖市国税局退税管理部门复核后,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报省国税局备案。C级、E级、F级出口企业的认定,由主管国税机关直接审批。
第十八条 E级、F级出口企业达到A级或B级管理标准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在下一个评定期之前按C级管理;D级出口企业,三年内不得参加其他等级的评定或认定。 第十九条 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出口企业明显不符合已评定的分类管理等级的,应及时降低为相应的分类管理等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不足”、“不超过”、“不满”均不含本级,“以上”均含本级。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ΟΟ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申请认定表(略)
2、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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