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双重标准”最好的办法是以牙还牙、以血还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05:26:01
对待“双重标准”最好的办法是以牙还牙、以血还血
8月23日,美联社从洛杉矶发出专电,报道以色列100多名恐怖袭击受害者以及死者家属在美国起诉中国银行,指责中国银行“不顾以色列反恐部门的呼吁,向恐怖组织汇入资金。”
美联社的报道称,根据起诉书,中国银行从2003年7月开始,为哈玛斯和伊斯兰圣战组织汇入数百万美元,使他们得以在2004年至2007年期间,发动多起恐怖袭击。原告律师指责中国银行通过美国分行将资金转入恐怖组织的账户,是违反美国法律的。起诉书里还说,以色列官员曾于2005年4月要求中国采取行动,制止有关资金的流动,但中国银行仍在进行有关的汇款服务。
虽然尚不清楚这个事件的具体情况,但从美联社的报道看出,这显然又是一个“双重标准”的典型案例——
按照美联社报道,中国银行是因为做了与哈玛斯和伊斯兰圣战组织有关的汇款业务,所以以色列人起诉中国银行。据此,我们可以清晰的推断出以色列人提出起诉的“逻辑”是:中国银行经办了哈玛斯和伊斯兰圣战组织汇款业务——汇款帮助了恐怖组织——恐怖组织发动了袭击=====中国银行发动了袭击(中国银行应该对恐怖袭击负责)
众所周知,世界上每天无时无刻不存在资金的流动,金融机构正是这些资金流的“管道”和“储存池”。这个世界上至少有数以亿万计的银行金融机构,有浩若星海而难以胜数的帐户帐号,更有数不清楚的业务往来。可以说,只要有正式的帐户、有正常的资金,汇兑、取现都是手到擒来的事,任何金融机构都不能刁难客户,更不能客串警察的角色。这一点对作为规范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如此,对美国、欧洲、以色列的银行都是如此。
这就是我们可以断言以色列人起诉中国银行是“双重标准”的立论基础。试想,即使我们假设(!!!注意:是假设)中国银行是办理了哈玛斯和伊斯兰圣战组织的汇款业务,但是中国银行显然不可能把这两家组织的一袋袋现金放在自己的营业网点进行行内循环,并以此供应这两家组织使用——因为中国银行的网点和业务触角远远没有达到横跨大陆、遍布各地的程度,有数的几个国际网点只能依托国际金融网络开展业务活动。
那么,我们暂且不去探讨以色列人提出起诉“逻辑”本身的荒谬,现在最突出的问题是,哈玛斯和伊斯兰圣战组织的资金是怎么到中国银行的,又从中国银行汇到了哪家银行?很显然,哈玛斯和伊斯兰圣战组织的款项也是从这家银行到那家银行的正常汇款,票面上并没有写着“屠杀以色列人专用”的字样——可以肯定,这两家组织的银行帐户肯定是合法的公司法人或自然人,中国银行凭什么不给人家汇款???再退一步说了,既然是中国银行通过美国分行将资金转入“恐怖组织”账户的,那么,这钱又是如何出现在美国并进入金融系统流动的呢???
一个个“?”,在美联社的报道中,在起诉书的起诉理由中,都没有办法解答并且拉直——因为,这种起诉本身就是彻头彻尾的“双重标准”!如果不是,再假设以色列人逻辑能够成立的话,这个起诉肯定是一长串银行的名字,而且可以相信里面一定不乏美利坚、法兰西、大不列颠的面孔——因为美国和欧洲的银行业最为发达、最为便捷、最受恐怖主义和洗黑钱者的青睐。
事实上,对中国银行的起诉不是第一次“双重标准”的案例,也肯定不是最后一次。问题在于,过去我们对于这种“双重标准”的应对能力不强,甚至是应对不力,造成一次次的吃亏。无数次的经验教训已经证明,对待“双重标准”的歧视,客气礼让,只能让这帮宵小得寸进尺;期待这帮宵小之辈讲道理、守规矩,只能是“镜里赏花”、“水中捞月”。最好的办法只有“以牙还牙、以血还血”式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舍此之外别无它法!!!
就以色列人在美国起诉中国银行而言,“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对策就有现成的一个:“314”ZD在拉萨烧杀抢掠,造成重大伤亡,ZD分子的活动经费是美国和欧洲相关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是欧美的银行办理的;奥运期间,发生在新疆的一系列恐怖袭击,是DT分子的暴行,而DT分子的经费同样是美国和欧洲提供的,也同样是欧美的银行办理的。
这样看来,如果以色列人可以起诉中国银行,那么,中国人——拉萨的无辜民众、商户和新疆回、维、汉各民族的受害者,应该组织起来,进行法律诉讼——起诉与ZD、DT来往密切的美国政府、议会和银行及其所谓的民间组织;起诉法国政府、巴黎市政府;起诉至今还收容着ZD的印度;起诉DT组织所在的土耳其……这样的起诉可以在中国、可以在美国、可以在欧洲,当然最好是美国的法院审理完以色列人的起诉之后最好——因为欧美法系都是看重“判例”的,到那个时候,我们更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当然,以色列人起诉中国银行是用民间诉讼的形式,那么我们自然也不能让政府为难,中国银行及其相关民间组织应该责无旁贷的担当起这个任务,我们广大的老百姓自然会一呼百应!!!]
对待“双重标准”的歧视,最好的办法只有“以牙还牙、以血还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