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变动影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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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taxnews.com.cn 2010.11.22   刘平 望南海 任善涛
资本公积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指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企业的资本公积具有不同的形成来源,来源不同,其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同。
一是因长期股权投资调整形成的资本公积。在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发行权益性证券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投资单位确认的资本公积,在税法上并不予以承认,当期会计上应当确认一笔递延所得税。另外,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发生调整,如果是因为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引起的,一般需要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二是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形成的资本公积。从会计核算上来看,企业在等待期内的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都以权益工具的最佳估计数为基础确认了成本费用,成为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的一项扣除。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因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必须加上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这部分费用。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相关的成本费用也不能扣除。
三是因金融工具形成的相关资本公积。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于某一会计期末的账面价值应修正至此时点的公允价值,税法对此通常不认定,只承认其原始入账成本,这种差异就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四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转换形成的资本公积。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的转换是指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产、自用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即税收上通常所说的将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此时要关注出租房地产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从租计征的房产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将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法通常不认可,只承认其原始的入账成本。企业在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五是因套期形成的资本公积。即资产负债表日,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属于有效套期的,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此外,对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该规定有两层含义:第一,一般情况下,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分成两个事项看待,即先分红,再用分红作投资处理;第二,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由于股权溢价转增资本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金和资本公积的内部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作为特殊事项不确认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补充说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专指股本溢价,而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为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