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何志荣上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的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6:21:31
关于对《关于何志荣上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的意见
何志荣同志在韶信案[2005]661号所提出的问题是一个劳动报酬争议纠纷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是一个独立法人,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社会中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依照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只有当事人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才能产生劳动权利和义务(报酬)。何志荣同志与区供销社(集体企业)存在着劳动法律关系,而经贸局是浈江区人民政府的一个直属部门,是行政机关,只是辖区内的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进行宏观指导,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无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对企业在用工及福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具体管理权,同时也没权向企业收取任何的管理费,因此不承担所管理的企业的债权债务。
综上所述,由于何志荣同志与区经贸局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并且无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区经贸局不应支付供销社所拖欠的何志荣13个月生活费款项。鉴于何志荣同志的实际生活情况,考虑到新韶供销社已死火,何志荣实际上已属社区居民,我局建议由区民政局给予其一次性的生活困难补助。
浈江区经贸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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