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如何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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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如何进行摊销? 发布日期:2010年01月25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字体:【大】【中】【小】   我公司购入一幢厂房作商业开发,由于厂房属于工业用地,我公司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请问土地出让金应如何进行摊销?

  答:上述公司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出让金应作为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