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白县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03 10:03:42

关于《电白县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厉行节约,规范操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各单位(含基层派出所、戒毒所、看守一所、拘留所、交警中队、保安公司等)在经费使用管理上更加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制定《电白县公安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大宗物资、设备等固定资产采购(单项500元以上)的需报局装财,按程序审批并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才能进入采购或使用程序;基础设施、办公楼(室)修缮装修等,需报局装财、审计部门审核才能实施。

2、各单位在经费使用上要根据收入来安排支出,要掌握资金运行状态,量力而行,原则上不得赊数、挂账、欠数和以单位名义借款。从2009年12月14日起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任职期间发生的的债务由该任期所长负责偿还,否则,将从其本人工资中扣还。

公安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是各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单位要坚持集体决策,民主理才,个人负责,为单位发展把好每一项开支,用好每一笔经费。

本规定由局装财股负责解释,从2009年12月14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