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亦有价:云南首引司法鉴定平息“采光权”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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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亦有价:云南首引司法鉴定平息“采光权”纷争
2010年01月07日 09:11:47 来源:云南法制报 作者:沙镔
第一次鉴定中,该中心做出宝海明珠大楼遮挡了该12户业主采光权的鉴定意见。一审判决后,宝海明珠大楼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主要的焦点在于宝海明珠大楼对被上诉人居住单元楼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是否构成妨碍?如果有侵权行为,又将有一个怎样的赔偿标准?”陈云丹说。
随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该中心再次进行鉴定。
在第二次鉴定中,该鉴定中心经过查阅大量的资料和现场测量,计算出宝海明珠大楼与该单元楼现状的实际间距为11.4米。但根据日照正面间距的规范要求,计算出的两栋楼日照间距应为37.63米。也就是说宝海明珠大楼与12户业主单元楼的实际距离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在是否构成妨碍通风、采光等方面,在《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有一个重要的标准就是冬至日满足日照时间1小时以上。该鉴定中心根据现场测量的空间立体坐标数据,利用日照分析软件,通过计算机分析计算住户的被遮挡方向窗户日照时间后认为,尽管该单元楼部分住户卧室窗户日照时间满足冬至日1小时以上的时间,但根据规划设计规范的日照间距要求,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等要求,宝海明珠大楼与该单元楼上住户卧室的采光、通风构成妨碍。
鉴定中心最终给出的鉴定意见是:宝海明珠大楼对被上诉人居住的官渡区官上北路E栋1单元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已构成妨碍。
赔偿新参考
在采光被妨碍已成为事实的前提下,如何赔偿?采用何种标准赔偿则成了引人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时下法律对采光权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就全国各省的情况来看,赔偿标准也不一样。2002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两家房地产公司因修建的两幢电梯公寓影响了周边住户的采光权,付出了赔偿400万元的代价。而在河南省,对于采光权的赔偿,则是按照对被侵权的住户按每平方米补助多少来计算赔偿数额。
而此次在云南,则由法院委托鉴定中心,根据类似地理位置、类似房屋的时下市场价和该单元楼被遮光后的时下市场价,经过专业评估计算后的差价即为贬损的参考价。期间,由于不同楼层遮光程度不一,鉴定中心鉴定评估后的贬损参考价有所不同。法院根据不同楼层不同赔偿的原则,作出了判决。
本案审判法官王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今城市化发展步伐很快,土地价值升值快,市民对房屋的采光权、通风权要求也越来越高,此案提醒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要严格按建设规划执行。而建设行政审批部门也要加强监管,在审批项目时就要将采光、通风等因素考虑进去,以免日后引起纠纷。
而负责本案司法鉴定的陈云丹则认为,如此受关注的“采光权”纠纷采用司法鉴定,这将为以后更多的“采光权”纠纷提供了一个样板。
示范意义
省司法鉴定管理协会会长周鹄昌认为,以前,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法院的对外委托工作没有明确规定,在鉴定时通常由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容易使社会产生质疑;鉴定机构的工作也有可能受到外因影响,并最终影响到鉴定结果。而如今,经过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司法鉴定中心是独立的个体,独立承担鉴定行为,受司法厅监管,公信力加强。”
对于云南首例引入司法鉴定的“采光权”鉴定工作,周鹄昌则认为,这更多体现的是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公正,“在侵权纠纷中引入司法鉴定,是司法改革进步的体现,使公民的权益维护又上升到了一个高度。”
其实早在此案前,就有市民为了采光权而状告相关行政部门或开发商。但大部分是原告找不到被侵权的证据而终止。
“此案利用司法鉴定的方式,提供客观公正的证据,有长远的示范意义。”昆明刘律师认为,这种侵权行为在社会上是普遍存在的,在状告无门的时候,大众甚至对此麻木了。如今,该“采光权”案件的判决则可以唤起大众的维权意识。”
周鹄昌认为,此案的判决,使公民的权益、法律的公正得到了真正的体现。而在此类纠纷案件中,司法鉴定则有可能被广泛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