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安:官员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南方都市报 2008-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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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安:官员要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2008-07-16 09:49:22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媒体思想之王志安专栏
 
日前,广东省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不适当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追究其责任,严重者可以责令辞职和建议免职。在我的印象中,这是政府部门对行政官员的言论责任首次通过规章进行规范。如能严格执行,当为政治文明进步的标志,但仍然有些细节需要廓清。
 
在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对官员的言论进行限制的种种规定,而官员因为言论失当而丢官辞职的事情亦屡见不鲜。这是因为在现代政治中,政府官员手握行政权力,其言论在公众中常常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不进行法定的约束,政府官员的言论产生的社会后果有可能会是灾难性的。
 
长期以来,我们对官员的行为责任多有强调,但对官员的言论责任却鲜有涉及。在华南虎事件中,无论是朱巨龙还是关克,面对媒体多次放言无忌。在他们的内心,或许从来没有想到自己言论本身的公共影响,以及有可能产生的行政责任。从这个角度讲,将行政官员的言论责任明确予以规范,当是一件好事。
 
有人会问,言论自由不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吗?为什么行政官员的言论却需要限制?不错,言论自由当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但言论自由的主体是公民,约束的对象是公权力。正因为如此,手握公权力的行政官员必须受到约束,包括其言论必须合乎其职责规范,一旦因失言而产生严重的后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从这个角度讲,对于普通公民来讲,因言获罪是专制,但对于行政官员来说,“因言获罪”却可能是政治文明的表现。
 
请注意,这里使用的词汇是“可能”,也就是说,行政官员因言获罪的进步性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所有行政官员因言论而承担责任就自然地可以称之为进步。仍以华南虎事件为例,在整个事件中,最早“因言获罪”的恰恰是镇坪县动物保护站的站长李平。因为他对上级部门草率对虎照发布鉴定结论有意见,由此被迫在家“养病”四十余天。如果不是最后虎照事件真相大白,真正前途堪忧的就可能是李平。这就提出一个问题:究竟在怎样的情景下,行政官员为自己的言论承担责任才是恰当的?
 
从国际的经验看,作为下级机关和上级机关意见不一致,恰恰是需要行政规则予以保护的行为,这是行政正义的制度基础。但将行政系统内部的分歧公开,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规定则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因为行政过程公开的要求,将行政系统内部的分歧公开,在多数国家和地区也是合理合法的。
 
从国际上一般的惯例来看,行政官员的言论规范和限制,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官员不得就自己行政管辖范围的公共政策随意发表个人看法,也不得就管辖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发表个人看法。例如,证监会的官员不得就股市的涨跌随意发表个人意见,最高法院的官员不应该随意对未审结案件发表看法等等。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共权力在行政官员个人身上的随意延伸,也是为了维护政策本身的严肃性。如果行政官员执意对上述问题发表看法,负责任的做法是在发表看法之后立即辞职。第二,行政官员不得将政府未经公布的决策内容告知公众,这一点非常容易理解,没有必要作详细解释。第三,行政官员对于一般公共事务领域可以发表个人看法,在这个领域,行政官员拥有限定的表达自由,之所以有限制,是因为对于行政首长来说,这个位置本身对其言行有着特定的要求,是这份工作赋予行政首长的义务。有些话普通公民说得,而行政首长就说不得。而行政官员如果言论失当而承担责任时,也不像普通公民那样,只涉及到个人后果,行政机关的荣誉或者公信力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因此,多数国家都要求政府官员在公众场合发表言论务必慎之又慎。
 
对照上述国际惯例,《广东省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对于行政首长的言论责任规定还有待细化,比如究竟何为不当言论?如何来衡量不当言论?这样才能有操作性。另外,从国际惯例上讲,政府官员不得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公共政策发表言论,其前提在于整个行政系统的平衡,但我们似乎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在这种背景下,更需要详尽的规定来规范行政官员的言论责任,否则敢于讲真话的官员将付出代价。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807160008.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