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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员批评宁夏警方拘捕举报人:公权私用,国无宁日
公权私用,国无宁日
林治波
2010年12月01日15:16  来源:人民网-甘肃频道
11月23日上午9时,甘肃省图书馆典阅部职工王鹏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此前,王鹏多次写信举报大学同班同学马晶晶在公务员招考中作弊。
2007年6月,在大学毕业前夕,负责统计就业率的王鹏要求马晶晶填表,马晶晶将就业单位填写为共青团银川市委。2007年7月10日,宁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正式开始报名,马晶晶果然在当天报考了银川团市委学校部科员一职。
让王鹏和同学们惊奇的是,在学校4年期间,马晶晶除了体育课,其他课程很多不及格而补考,总成绩总是排名倒数几位,但在银川团市委学校部科员这个488人参加的公务员岗位的考试中,马晶晶不仅笔试得了第一名,面试也是第一名。面对这种反差,王鹏分别向国家公务员局、监察部和银川团市委的相关领导写了举报信,对考试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据了解,马晶晶的父亲马崇林曾任宁夏固原市泾源县委副书记、县长,现任宁夏区扶贫办副主任。其母丁兰玉曾任宁夏吴忠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分管妇联和团委工作,现任吴忠市委常委、市政协主席。王鹏的举报材料称,正是家庭的“高官”这一特殊背景,让马晶晶的公务员考试充满了“内幕”。
王鹏做梦也想不到,自己的举报,换来的不是有关部门对该事实的调查,而是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的跨省抓捕。警方称,王鹏涉及的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适用于涉嫌诽谤罪公诉程序。
我们认为,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中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
2009年,公安部曾发通知指出,“诽谤罪”涉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因为诽谤罪引起群体性事件;二是诽谤外交使节;三是因为诽谤,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王鹏的举报信,显然不构成上述三项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后果,所以不能提起公诉;当时人如认为具有诽谤现已,可以启动民事诉讼,而民事案件,应由法院审理,而公安机构无权介入。
再者,即使启动公诉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管辖;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所在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亦可。而吴忠市公安局既不是王鹏犯罪所在地,也不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公安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涉嫌越权和滥用职权。
这件事情的真相与是非,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查核实,但我们基本上可以确认,这起事件的要害在于公权私用,职权滥用,以“涉嫌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为名,行打击报复之实。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如果不能约束公权私用、职权滥用的不良现象,那么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就永无安宁之日,所谓国泰民安、社会和谐就是一句空话。
我们期待着此事的处理结果。
(作者系:人民日报评论员、现任人民日报社甘肃分社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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