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汝城退休职工状告政府 称其政务不公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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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5月07日03:39 [我来说两句(22)] [字号:大中小]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广州市政府网站截图。2003年1月1日起,广州市政府规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须主动向社会公开事权、财权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专题撰文 时报记者 闫晓光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不到一周时间,全国首例市民状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便出现在湖南。由于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材料遭到拒绝,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位市民昨天将汝城县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广州市律协行政法委员会主任何富杰称,新条例将改变每个老百姓的生活。
退休职工申请
公开政府信息被拒
黄由俭是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的退休职工。 近5年来,为了查清原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他和汝城县部分退休干部一起,一直奔走在有关部门之间。
2002年11月25日,汝城县建设局撤销了原汝城县自来水公司,并代表县自来水公司与郴州市联合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宋玉林签订了一份合资合同,成立了一家新的公私合营供水企业,而正是这纸合资合同引起了诸多非议。
黄由俭认为,自来水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建设局没有权力签订这个合资合同。自来水公司改制中产生的质疑,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7年6月下旬,汝城县人民政府经研室深入多家单位和企业,对原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进行调查,事后,调查组出具了调查报告。可是,黄由俭等人却无法获知政府调查结果,为了了解相关信息,黄由俭、邓柏松等人多次到县政府打听,但都无功而返。
5月4日,也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来到汝城县人民政府,向县政府郑重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县政府公布有关的调查报告。 然而,邓柏松等人申请县政府公开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的申请遭到了县政府的当场拒绝。县政府认为该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的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的,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
由于申请遭拒,5位职工想到了刚刚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决定请法院责令汝城县人民政府向他们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政务不公开退休职工告政府
■专访广州律协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
“政府信息看似很大很空
实际上与个人息息相关”
法规才实施不到一周就有公民使用该法规打起了“第一状”,一时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哪些信息该公开,哪些不该公开,由谁决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百姓生活有什么影响?记者采访了一直关注此条例的广州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何富杰。
涉及公民利益的应公开
问: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可能出现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行政官员承认政务公开的意义,但对某些信息就是不公开,你能怎么着?二是公民认为应该公开,但行政官员认为此类信息属于例外,因而“依法”可不公开,要不要公开谁来裁定?
何富杰: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作为不能公开的例外仅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条例同时规定: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因此,有了明确的要求,信息能够公开就不是行政官员自己所能决定的事儿了。
政府信息关乎民生
问:政府信息听起来很大很空,对老百姓个人会有直接影响么?
何富杰:这个影响是很大的,可以说这部法规是一部非常民生的法规。听起来政府信息好像很大很空,实际上每个人都离不开。
比如说你要买楼,你需要知道小区内将来会不会被规划用来建设市政路,如果政府不公开,那等于说是随时都可以改动,显然是对业主不利的,广州有过很多这样的案子。但如果公开了,那么基本上就是不能改动的了,业主房子买得也就放心了。
此外,费用问题也是一个进步,过去有些政府机构提供信息要收取费用,而新条例则规定除了一些邮递复印等成本外,不可以收取任何费用。
强制公开政务广州已开先河
市民可通过
网站电邮申请
记者昨天从广州市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早在2003年1月1日起,广州市政府就规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事权、财权、人事权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开了政府以政令形式强制公开政务的先河。
记者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看到有“信息公开”的专门栏目,在首页上也分别列出了“市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市政府、政府部门和区县的信息公开目录,市民也可以自行申请,申请的方式包括网站申请、电话申请、电子邮件申请、现场申请等。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明确指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时则以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利益平衡和不收费”为原则,各级政府或职能部门不得故意隐匿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信息外,市民和组织有权申请了解本应公开但却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而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可公开部分向申请人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