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私了”的无奈-劳务派遣中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2 18:56:28

工伤“私了”的无奈-劳务派遣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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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工伤“私了”的无奈

身为河北籍的黄某被一家在安徽省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一家江苏的建筑公司,在北京的工地干活过程中受到伤害,伤残程度七级左右。虽然劳务派遣公司为黄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由于种种原因,该公司不同意认定黄某的伤害为工伤。为了避免旷日持久的争讼,考虑到过程的复杂性,黄某最终放弃了工伤认定,与公司协商了断此事。

黄某的做法显然是无奈之举。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而开办的新的劳务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

“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是劳务派遣的典型形态,企业在享受这种简单便捷、成本低廉的用工方式时,其负面效应也逐渐显现。正是由于这种特性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发生工伤纠纷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客观上给劳动者维权增添了难度。

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当它认为为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会为企业带来不利的后果时,理所当然“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而劳动者因为工伤认定过于复杂而向公司妥协,选择与其协商了断此事,其直接结果是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工伤保险并没有真正“保险”劳动者。企业没有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可是在一定意义上,它并没有违法,而这说明我们的工伤保险制度是有缺陷的,它没有有效保护到所有的劳动者,它让劳动者因为维权成本过于高昂而选择放弃。

如何更好地保护劳务派遣中的工伤保险权益,并非没有办法,而是事有可为: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明确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工伤认定方面承担连带责任。像黄某这样劳务派遣的情况应该允许其在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用工单位所在地或河北家乡选择一处进行工伤认定,而不是死搬教条非要在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进行工伤认定。笔者更倾向于由用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因为这样维权成本较低,而且便于工伤认定部门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有效地引导和提高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积极性。

在工伤保险待遇承担方面,劳务派遣公司、实际用工单位,在工伤保险责任方面也要实行连带,而且工伤职工同样可以选择维权地。可以想像,如果黄某不仅可以在北京或河北申请工伤认定,而且可以在北京或河北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了可以在北京或者河北打官司,他还会不会“私了”呢?

工会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工会应该及时将派遣员工纳入工会组织,使他们与普通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得到相应的指导和帮助。本单位没有工会的,上级工会组织也应当积极帮助职工维权。

设立救助机制,针对黄某这样的弱势群体,工伤认定部门以及民政、司法等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组织主动进行援助,尽最大努力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格局短期内难以改变,这将注定很多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常常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而忍气吞声甘愿牺牲应得的权利。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更是如此,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能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从立法的层面保护好劳动者,要让劳动者“实现体面的劳动”“活的更有尊严”。

法律总是滞后的,也是在不断完善的,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劳资关系能够更加稳定和谐,像黄某这样遗憾的维权者越来越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在更大范围内得到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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