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生活》(第9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3 17:05:44

死刑(2)

《伦理学与生活》(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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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死无辜者

  有时候对被控死罪者的死刑判决,主要依据的是偶然性次要证据。因此,很可能对无辜者处以死刑。于是,这一观点接着指出,死刑乃道德之恶。此外,由于被指控死罪的富人们请得起好律师,最经常被判死罪的是穷人,常常是少数种族的成员,例如美国黑人、西班牙裔美国人和土著美国人。这意味着对于犯有类似罪行的人,死刑的适用可能是不平等的。众所周知,随着DNA(脱氧核糖核酸)或指纹检查技术的应用,处死无辜者成了更加普遍的问题。 20世纪发明的这项检查,使得法庭专家能够从人体(例如唾液、血液或精液)提取样本,同在作案现场或受害者的身体和衣物上找到的材料进行对照。这项检查不仅有助于确认罪案的犯罪者,而且有助于查明其实无罪却被宣称为罪犯并常常在等待死刑的人。此外,其他一些状况,诸如不可靠的所谓监狱线人、不合格的辩护律师以及上文谈到的种族歧视,均造成了许多应予撤销的死刑罪案。伊利诺伊州州长最近在该州停止了死刑执行,并根据所有上述理由宣布暂停。他说:"除非我确信在伊利诺伊州被判死刑的每一个人都确有其罪,除非我在道义上确信没有一个无辜男女面对致死注射的刑罚,任何人都不会遭此厄运。"[《加利福尼亚州贝克斯菲尔德》(2000年2月),第45页。]此言既出,他便赦免了所有等待死刑执行的囚犯,处以终身监禁而不得假释。

  对改造之可能性的否定

  认为"死刑是对改造之可能性的否定"的观点指出,死刑毫无用处,只能加重原先的犯罪已经造成的不幸,--它夺去了两条人命,而不只是死于犯罪的一条人命。死刑的反对者问道:社会若采取教育和其他办法改造杀人犯而废除杀人的死刑,难道不是更有价值吗?他们进一步论证说,大部分杀人者是由腐败的社会或早先的不幸环境(例如虐待儿童的父母)塑造而成的,如果反过来对他们进行再教育,他们就能成为社会上的有用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