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拟废除行政强拆 要求补偿一律公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07:42:05
新拆迁条例拟废除行政强拆 要求补偿一律公开
作者: 赖芳
2010-11-24 13:06:43
 来源:infzm.com


有媒体称,备受社会关注的新拆迁条例最近有望出台,参与立法的专家透露,新拆迁条例将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的规定,并提出拆迁补偿要市场化、人性化,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等措施。
据《法制日报》23日报道,新版草案经反复酝酿修改多次已较成熟,或许不久将向公众撩开面纱。有专家透露,与今年初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拆迁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方面,均有突破性进展。
关注:新条例三大焦点
焦点1:拆迁许可证作废
新版草案明确提出,实施征收、补偿的主体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今后不再允许开发商或者拆迁公司参与搬迁,这意味着以后拆迁许可证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现状:按现行的制度设计,政府是作为中间人,由拆迁人即开发商向政府申请拆迁许可,获批后由开发商实施拆迁。而成为拆迁主体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尽可能压缩拆迁补偿,加快拆迁进度,致使部分地区恶性事件时有发生。
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说:“征收的具体实施,实际是行政职能的延伸,因此这一机构应该是事业编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具体实施单位的征收与补偿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焦点2:行政强拆被取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证实,新版草案拿掉了行政强拆。
现状:有关强制拆迁的现行制度,是可选择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据住建部统计,近几年来,行政强制拆迁的比例平均为0.2%左右。虽然发生在强制拆迁中的恶性事件是少数,但影响极坏。
点评:北京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建文律师表示认为:“既然政府是征收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如果既能决定征收补偿,又能决定强制拆迁,那岂不成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了吗?逻辑上就说不过去。所以,以后政府一律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
而法院不是房屋征收的当事人,立场相对中立、超脱,申请法院执行程序也更严格些。有专家分析,取消行政强拆,客观上会使政府尽量减少申请强制拆迁,努力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
焦点3:拆迁补偿强调个人需求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以及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的损失,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现状:据《京华时报》24日的报道称,当前的拆迁补偿标准虽然公示,但存在很大的议价空间。同一地段的最终补偿款可能差别较大,也不会公开。由于不透明,部分被拆迁人心存疑虑,互相攀比,担心吃亏,导致拆迁拖延,影响工程进度。
点评: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副会长柴强认为,新版草案中的补偿问题比年初的征求意见稿写得清楚多了。老百姓能很清楚地知道,哪种情况应得到补偿,哪种情况不应得到补偿。“草案要求补偿一律公开,这样可以打消大家互相猜疑、攀比心理。”柴强说。
薛刚凌说,新版草案不光在补偿数额上,在补偿方式上也强调可选择的灵活多样,比如提供产权置换、回迁,“总体感觉草案比较强调补偿的人性化,满足个人需求。”
据介绍,新版草案坚持公平补偿,不让为公共利益做出贡献的被征收人比自愿在市场上进行房屋交易的人吃亏,而且还要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
就补偿问题,有专家认为相关条款显示了政府不会因为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一味拖延而给予更高的补偿,也不会因为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而故意压低补偿。
就争议较大的违法建筑补偿还是不补偿问题,新版草案提出,确认不应补偿的违法建筑,尤其是公告征收范围之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不予补偿。
担忧:具体何时出台?是否能顺利实施?
据《法制日报》称,新拆迁条例自2010年1月2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相关立法部门召开的论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不下几十场,仅参与的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就广泛涉及法律、经济、规划、土地、评估等领域以及律师界,近千人之多,征集的书面意见前后更是高达近万份。
对于新条例“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羊城晚报》15日曾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土地财政”是支撑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一部分。而新拆迁条例则将对地方政府任意拆迁行为产生有力制衡,影响到“土地财政”,因此修正后的《条例》正式公布将遇到巨大的阻力。
新华网24日发表题为《“新拆迁条例有望近期出台”,别又是传说》的评论文章也指出,从草案的成型到征求意见,再到具体条例的出台,还须历经必要的程序,这些程序运行过程中,是否会导致细则再变,尚属未知。同时,即便新拆迁条例能够眷顾到公众的利益顺利出台,出台之后,如何确保施行的问题还须重点考虑。
乍一看,报道中提及的新拆迁条例的几点变化,颇值得公众期待。但细分之下不难发现,这些细则具体到现实操作,其间还有亟须架构和链接的“桥梁”作为连通。比如,即便在新拆迁条例出台后,“拆迁许可证”将永远退出历史舞台,但应该认识到的事实是,地方政府依托地方财政的模式未变,地方政府为政绩而大肆拆迁的动机仍在。如何改变政绩考核模式,不能不查。同时,即便在强制拆迁问题上,可以由法院来制约和监督政府,但历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有多少地方法院愿意为了“公共利益”,站在地方政府的对面唱对台戏呢?如何确保司法公正,不能不查。
所以说,要想避免新拆迁条例出台的空壳化,最大限度地摈弃利益集团和相关利益方的掣肘与阻挠,确保具体条文的制定眷顾到公众的基本权益,是问题的一方面;如何完成与其它法律法规的对接,确定违反条例、触犯法律的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惩戒细则,并做到严格执行,又是另一方面。
因此,新拆迁条例还须尽可能地借此约束地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使他们认识到权力运行须谨慎、民众基本权益不容侵犯的重要性——任何形式的越界和滥权,必然会招致惩罚——不管其以任何名义、任何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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