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成贪官犯罪不坐牢 职务犯罪轻刑风何以越刮越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9 07:33:31

日前,最高检印发新规,要求对职务犯罪实行两级监督,“上级检方同步审查,职务犯罪一审判决”,主要解决检察机关对错误判决不敢监督和不善监督的问题。该规定明年1月1日起试行。据介绍,2005年至2009年6月,职务犯罪69.7%被判缓刑和免刑,而同期检察机关的抗诉数仅占2.68%。职务犯罪缓刑过滥,《刑法》和量刑方面如何才能构筑“防火墙”?监管如何真正“硬起来”?
【网友观点】
新规定的出台有其必然性。据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这么高的比例,足以说明缓刑、免刑有被审判机关“过度使用”之势。
但必须认识到,目前缓刑适用的硬性条件只有两个:一个是犯罪人被判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人不是累犯。这是个“硬杠杠”,法院一般不会突破。但另一个适用缓刑的条件却比较“软”,如:“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这才是导致个别法院“滥用缓刑”的最大漏洞所在。真正把可能被滥用的“漏洞”堵住,不可能因为多了一级检查院的审查就能解决。
所以,笔者认为在增加上级检查院对职务犯罪“审查权”同时,最关键的还是从制度性预防着手,不妨从修订缓刑适用法律规定入手。让可适用缓刑的“另一个条件”刚性起来。事实上最高法院对此就有有过明文规定,如在1996年就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让上述规定真正执行起来,亟待从《刑法》和量刑方面构筑起另一道“防火墙”。
另一方面,检查机关本身在法律监督上应“硬”起来。据介绍,“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这个比例为什么这么低?不乐意抗诉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同样需要检查机关从内部规章和规定上采取约束措施。
渎职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一样,都是职务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该类犯罪又常常被称为“不揣腰包的腐败”。虽然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官员可能没有贪污受贿,可能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其渎职行为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却可能比贪污受贿更大。
渎职侵权虽是个人行为,但所“渎”的却是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威信,不仅给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而且严重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渎职犯罪的实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说到底,它侵犯的是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资料显示,近年来,渎职犯罪立案数逐年增加,且大案要案增多,职务增高。如,中央纪委曾经查处过一个副省级领导干部,花了1亿多元进口了一堆只值4万美金的废铜烂铁,外商让他出国访问,送一些金银首饰,小恩小惠就把他收买了,导致国家损失了上亿元。
渎职犯罪为何得不到遏制,近年来立案数在逐年增加?在笔者看来,很重要的一条,是我们对“不揣腰包的腐败”惩治不力,心慈手软。在查办渎职案件过程中,普遍有一种错误看法,认为没有落入腰包,就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是不是太过分了?更有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把失职渎职误认为是工作失误,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用党纪、政纪来代替法律追究。
很多渎职犯罪官员最后往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即便进入侦查和诉讼程序,绝大部分也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缓刑,真正判处实刑的较少。有一项统计表明,近几年,此类被判决有罪的案件,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了八成,这不仅与国家的反腐败形势和渎职犯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符,而且弱化了对渎职犯罪打击的力度,无形中助长了渎职犯罪。
如果对这些渎职犯罪不依法严肃查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就得不到有效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就得不到有力保障,各项改革和建设事业就难以顺利进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将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对渎职犯罪案件,必须加大查办力度,严厉惩处,决不能心慈手软。
诚然,笔者以为,在打击和惩治渎职犯罪的同时,更应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渎职犯罪。一是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和法制观念教育,帮助他们克服“不揣腰包不犯罪”的糊涂心理,构筑思想道德防线,使人不想犯罪;二是要建立健全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构筑制度防线,使人不能犯罪;三是进一步完善反渎职的法律制度建设,对渎职侵权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徇私舞弊的损失后果的认定等方面的问题,作出更全面、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加大办案力度,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构筑法律威慑防线,使人不敢犯罪。
如是,才能从源头上解决或减少渎职犯罪,从根本上遏制渎职犯罪。